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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改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正副鄉長名稱變更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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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改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正副鄉長名稱變更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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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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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鄉改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

正副鄉長名稱變更問題的決定

(1985年2月10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適應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我省有部分具備建鎮條件的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有計劃地改為鎮的建制。鄉改鎮以後,對原鄉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正副鄉長的名稱變更問題,特作如下決定:

一、鄉改鎮後,原來的鄉人民代表大會,可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更名為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不變。

二、鄉改鎮後,原來的鄉人民代表即更名為鎮人民代表,原任期不變。

三、鄉改鎮後,鄉長即改稱為鎮長,副鄉長即改稱為副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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