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全民閱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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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全民閱讀的決定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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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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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促進全民閱讀的決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培養公民自覺閱讀的習慣,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養和科學文化素質,推進「書香江蘇」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促進全民閱讀,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遵循政府引導、全民參與、公益普惠、平等便利的原則。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全民閱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其公共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促進全民閱讀工作作為江蘇基本實現現代化指標體系考核、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

三、全民閱讀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全民閱讀工作,其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全民閱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本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安排相應資金用於促進全民閱讀。全民閱讀資金應當用於組織開展重大閱讀活動、購買全民閱讀公共服務、支持優秀讀物的出版、扶持開展閱讀推廣活動和加強公共閱讀設施建設等。

鼓勵、支持成立全民閱讀公益基金會,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全民閱讀公益基金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全民閱讀公益基金會捐贈的,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閱讀服務場所捐贈圖書等閱讀資料和相關設備。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規模、分布和服務需要,合理設置公共圖書館和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公共閱讀服務場所,支持實體書店建設;加強閱報欄(屏)、書報亭標準化建設,保護和利用閱讀文化遺存,並明確管理和維護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設立相應的圖書館、閱覽室或者圖書報刊架等,提供多種閱讀載體,開展經常性閱讀活動。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中應當設置公共閱讀服務場所。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閱讀服務場所。

六、建立和完善全民閱讀在線服務,推進公共圖書數字資源、閱讀信息服務資源、公共閱讀服務平台等共享網絡建設,支持網絡書店發展。鼓勵和支持各類數字化閱讀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鼓勵、支持移動通信運營商免費發送促進全民閱讀的公益信息,通過改進技術、降低成本,為移動終端用戶提供健康有益、便捷高效的閱讀服務。

七、每年4月23日為「江蘇全民閱讀日」。省人民政府每年舉辦「江蘇讀書節」,定期舉辦「江蘇書展」。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舉辦讀書節等活動。

在閱讀日、讀書節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集中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營造促進全民閱讀的良好社會氛圍。倡導公民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民閱讀兼職推廣員隊伍,在公共閱讀服務場所開展全民閱讀指導和服務,培養公民閱讀興趣和習慣。全民閱讀活動領導小組應當免費為閱讀兼職推廣員提供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個人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扶持基層全民閱讀志願服務站建設,開展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活動。

依法成立全民閱讀促進會,在全民閱讀活動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引導專業閱讀研究推廣機構、閱讀社團和社會力量設立的閱讀服務場所等共同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和文聯、作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促進全民閱讀中的作用。

九、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監管,淨化閱讀環境。

鼓勵和倡導公民加強對中外優秀科學文化經典作品的深度閱讀和系統閱讀。全民閱讀活動領導小組可以組織發布和調整全民閱讀指導書目,向公眾推薦優秀讀物。

鼓勵創作和出版更多的優秀作品。出版發行單位應當重視社會效益,加強各類優秀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開發促進全民閱讀的重點出版項目,提供方便讀者攜帶的讀物和滿足讀者閱讀收藏需要的經典文庫,開展圖書展覽、讀書講座和閱讀競賽等促進全民閱讀活動。

十、公共圖書館應當為公眾提供良好的閱讀環境和便捷高效的借閱服務,優先採購優秀讀物,免費向公眾開放館藏閱讀資源,積極開展閱讀推廣和專業指導。除用於收藏的珍貴古籍、重要資料和文獻外,公共圖書館的圖書應當實行開架借閱,並定期流轉、補充和更新。

推進公共圖書館實行總分館制,逐步實現縣級公共圖書館圖書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圖書館、基層公共閱讀服務場所之間通借通還,公共圖書館數字資源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閱讀設備終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基層公共閱讀服務場所應當完善管理制度,根據所在地區、單位的實際和閱讀人群的特點,提供實用性和針對性較強的讀物,保證正常開放。

十一、公共閱讀服務場所及其設施實行免費開放,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開放時間。車站、機場、地鐵、公園、賓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提供有效閱讀條件,供讀者免費閱讀。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圖書館和其他單位、個人的閱讀服務場所創造條件向公眾免費開放。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延長營業時間,擴展閱讀服務場所,開展公益性閱讀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實體書店24小時營業。

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培養未成年人的閱讀能力和習慣,建立家庭、學校與社會相結合的促進全民閱讀工作機制。

制定兒童早期閱讀推廣計劃,鼓勵親子閱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做好閱讀示範和指導,提供適當的閱讀條件,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閱讀習慣。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社區教育中心和未成年人文化生活活動場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特點,營造未成年人閱讀環境,開展閱讀指導培訓,滿足未成年人的閱讀需要。建立和完善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閱讀服務場所。

鼓勵創作、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扶持出版、製作和傳播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

十三、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校閱讀教學評估和教師閱讀指導技能培訓,指導學校將閱讀納入相關課程和教學考核,保證每周有適當課時用於閱讀教學。

學校應當把培養學生閱讀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結合教學計劃,加強閱讀教學。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校園主題閱讀活動,成立各類讀書社團,為學生提供科學的閱讀指導。減輕課業負擔,保障學生課外閱讀時間,引導學生加強課外閱讀。幼兒園應當開展健康有益的與幼兒年齡和心理相適應的閱讀活動。

十四、報紙、電台、電視台、期刊和新聞網站應當設立閱讀欄目、節目、時段和版面,普及閱讀知識和方法,宣傳閱讀典型,開展閱讀評論,刊播公益性閱讀廣告,及時發布全民閱讀活動領導小組推薦的優秀讀物,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公務員、教師、作家、藝術家、科技工作者、新聞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帶頭髮揮閱讀示範作用,參加促進全民閱讀推廣等活動。

十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有關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開展閱讀關愛服務。公共閱讀服務場所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閱讀提供便利。公共圖書館應當為有視覺障礙的殘疾人閱讀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解決特殊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農村留守兒童在閱讀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難,滿足其閱讀基本需求。

監獄、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服刑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制定閱讀計劃,提供必要的閱讀條件和閱讀指導,定期開展閱讀活動。

十六、省全民閱讀活動領導小組應當制定「書香江蘇」建設指標體系,建立全省全民閱讀調查評估制度,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委託有關中介機構每年開展一次全省全民閱讀狀況和全民閱讀指數調查,調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運用調查評估成果和公眾評價機制,指導和推動全民閱讀工作。

十七、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本決定所規定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閱讀服務場所和設施的管理者違反本決定規定,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對有關人員挪用、貪污、侵占全民閱讀經費、資源,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閱讀服務場所和設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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