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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畜禽生產中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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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畜禽生產中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決定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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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5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在畜禽生產中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決定

(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畜禽生產中禁止使用違禁藥

物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飼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畜禽生產中使用違禁藥物的監督檢查和檢測工作。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對違禁藥物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畜禽產品實施從生產到銷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二、畜禽生產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在飼料和畜禽飲用水中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國家規定的違禁藥物。

三、禁止生產、經營含有違禁藥物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飼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畜禽養殖單位和畜禽養殖戶違反本決定使用違禁藥物的,由縣級以上飼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禁藥物,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有處理費用的,由養殖單位和個人承擔。

五、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畜禽養殖單位和畜禽養殖戶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銷售的藥物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由原發證部門作出。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銷售違禁藥物,不得向畜禽養殖單位和畜禽養殖戶銷售除獸醫臨床治療用藥以外的違禁藥物。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銷售的藥物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六、非法生產、經營違禁藥物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

七、生產、經營、使用違禁藥物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禁止在飼料和畜禽飲用水中添加蘇丹紅、三聚氰胺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規定的,按照本決定第三條處罰;畜禽養殖單位和畜禽養殖戶違反規定的,按照本決定第四條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禁止在牧草、青飼料種植過程中使用對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樂果、克百威、涕滅威等高毒、高殘留農藥。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施藥牧草、青飼料作無害化處理,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違禁藥物監管失控或者產生後果的,由其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決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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