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寧知民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1)寧知民初字第60號 2011年8月9日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民事判決書 |
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區翠微路2號中國印刷科學技術研究所A座2層。
法定代表人陳彥,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佩佩,江蘇縱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魯麗莉,北京賽思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崑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崑山市千燈鎮善浦西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楊根雲,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區廣靈四路62l號。
法定代表人楊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根雲,男,崑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告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解放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馬嘉樑,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陳耿、孟蘭凱,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儀公司)訴被告崑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笑巴喜公司)、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果超市)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漢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佩佩、魯麗莉,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根雲、被告蘇果超市的委託代理人陳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漢儀公司訴稱:漢儀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國最早的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和銷售數字化中文字體的高新技術企業。漢儀公司於l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了美術作品漢儀秀英體(簡、繁)字體,並於1999年3月23在北京首次發表,漢儀公司對該美術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該作品經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2009-F-020548。近來,漢儀公司發現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註冊商標中,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並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為此,漢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位於南京市白下區光華路上的被告蘇果超市處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由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型號為MC638的笑巴喜全實木嬰兒床一張,並當場取得了蓋有「蘇果超市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蘇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業統一發票」一張,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該產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時間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產使用「笑巴喜」商標的產品,銷售範圍廣(遍及中國大陸及港澳台地區)、銷量巨大(銷量居全國前三位)、侵權時間持續長(涉嫌侵權商標,ijiI年申請註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請求判令:1、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笑巴喜」註冊商標:2、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4、被告蘇果超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辯稱:笑巴喜牌童床能夠連續多年暢銷全國及世界上多個國家,銷售量連年翻番,這是因為笑巴喜牌童床使用的是進口優質木材,工廠的製造設備先進,童床的造型美觀新穎,銷售價格合理等諸多因素。消費者選購童床,主要是看童床的質量、功能、價格,至於商標中「笑巴喜」三字是使用漢儀秀英字體還是黑體字,對消費者選購童床的影響甚微。被告使用的是註冊商標,是圖案、文字組合商標,2006年8月20日申請註冊。若原告認為其商標侵權,應該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但原告未提出,原告就此提起訴訟不恰當。被告的商標未被撤銷前,屬於合法使用。如果原告認為笑巴喜商標構成侵權,應該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銷笑巴喜商標,只要該商標未被註銷,被告使用該商標就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笑巴喜商標經過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了商標註冊證。所以,被告在童床、童床說明書和包裝箱上,以及公司網站上依法使用已經註冊的笑巴喜商標,沒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權利。
在百度上搜索「漢儀秀英字體下載」有幾百家網站提供免費下載「漢儀秀英體字體」。字庫中的單字,不能作為美術作品給予權利保護。被告是在公開免費下載的網站上下載了「漢儀秀英字體」,是善意取得使用權,沒有主觀故意。原告以商標中「笑巴喜」三字使用了漢儀秀英字體,要求賠償5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蘇果超市辯稱:其銷售的笑巴喜牌童床進貨渠道正規,來源合法,不構成侵權。原告雖享有字庫的著作權,但不享有字庫中單字的著作權,字庫中的單字不構成美術作品。
經審理查明:
一、漢儀秀英體的形成過程及包含該書體的字庫軟件發行情況
原告漢儀公司於1997年6月組織公司設計人員,開始進行漢儀秀英體字稿的設計。1998年6月4日漢儀公司製作審校批評單,最終確認秀英體各個漢字的字型。原告漢儀公司當庭陳述,秀英體筆畫特徵主要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筆畫兩端為圓形,點為心形桃點,短撇為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為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畫整體變方為圓,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設計字稿中多處有主要設計人員鄒秀英的簽名確認,並標註日期。鄒秀英於1999年2月23日簽署了《著作權權利歸屬確認書》,確認秀英體的創作由漢儀公司主持,代表漢儀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漢儀公司的委託參與創作,包括著作權在內的一切權利歸屬漢儀公司獨占性所有。
1999年4月,漢儀公司將漢儀秀英體(簡、繁)製做成《漢儀瀏覽字寶》光盤。光盤的外包裝上印有:「瀏覽字寶漢儀字庫系列產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體在內的多款字庫及原告的企業名稱;「配置要求」即Wirldows 95/98/NT;漢儀字庫一瀏覽字寶軟件使用授權合同,主要內容是:
漢儀字庫一文房字寶(130GB TTF)軟件使用授權合同
這是一份最終用戶與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間的軟件使用授權合同,在將本軟件裝入最終用戶的硬盤中時,即表示最終用戶已經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終用戶在獲得使用授權的同時也應遵守合同中的各項規定。
1、授權: A、固定使用:漢儀授權最終用戶在一台已向漢儀公司登記的計算機上使用本軟件。最終用戶不可以在兩台以上的計算機上同時使用一套軟件,也不允許在其他電腦上有複製的本軟件存在,此件不得擴充使用或進行超出授權範圍的應用。B、非固定使用:最終用戶不得單獨轉移本軟件的使用權,但最終用戶可以在轉移計算機的使用權時,一併轉移本軟件的使用權,但最終用戶應要求本軟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間內應持有漢儀的授權合同,以及原始軟件,並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條款。
2、著作權:本軟件的著作權專屬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此本軟件受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的保護,最終用戶應像對待其他著作權的著作(如書籍、錄音)一樣來對待。
經當庭演示,用windows 98計算機系統運行該光盆,可以打出漢儀秀英體「笑、巴、喜」三個漢字。在漢儀公司秀英體原始設計稿中含有」笑、巴、喜」三字:
1999年4月,由印刷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軟件入門》一書(統一刊號為(1999)的封底上記載有「訂閱以上三本圖書贈送價值150元的《漢儀瀏覽字寶》軟件光盤一張」的文字。
二、漢儀秀英體的著作權登記情況
2009年9月9日,國家版權局就原告漢儀公司申請登記的《漢儀秀英體(簡、繁)》,頒發2009–F-020548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內容:申請者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提交的文件符合規定要求,對其於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並於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發表的美術作品《漢儀秀英體(簡、繁))),申請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予以登記。
2000年5月16日,國家版權局就原告漢儀公司開發的《漢儀瀏覽字寶》軟件V2.0,頒發軟著登字第000479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內容:著作權人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及申請人的申報,經審查,推定該軟件的著作權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三、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中使用漢儀秀英體情況
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開始先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四個含有「笑巴喜」文字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分別為:
l、第5551169號,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兒童搖床、床、金屬家具、沙發、彈簧床墊、嬰兒用高椅、嬰兒學步車、軟墊、枕頭、睡袋(截止)。該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2006年8月21日申請註冊,註冊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如圖所示);
2、第5551171號圖文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4類)被子、床墊遮蓋物、床單等(如圖所示);
3、第5551170號文字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_)服裝、童裝等(如圖所示);
4、第6321000號文字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等(如圖所示)。
以上註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笑巴喜」三字均使用了漢儀秀英體。
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當庭陳述,上述四個註冊商標均由崑山笑巴喜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根雲設計,所使用的漢儀秀英體「笑巴喜」三個漢字,來源於互聯網上免費萬載的「漢儀秀英體字體」軟件。目前實際使用的只有第5551169號註冊商標,即原告指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註冊商標。其他三個註冊商標目前暫未使用,涉案產品由兩公司共同生產、銷售。
原告漢儀公司當庭確認,楊根雲陳述登陸的網站非漢儀公司的官方網站或授權網站,其從未提供過漢儀秀英體互聯網免費下載服務;
四、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崑山笑巴喜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註冊商標情況
2010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李文會同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公證員周瑩、公證人員芮劍魁來到位於南京市白下區的蘇果超市光華路店,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由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產、銷售的,型號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實木嬰兒床一張,單價788元並當場取得了蓋有「蘇果超市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蘇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業統一發票」一張,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2010年11月8日製作了(2010)寧石證經內字第15048號公證書。
經庭審比對,型號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實木嬰兒床在外包裝、產品及產品說明書上,在顯著位置多處使用第5551169號註冊商標,及商標中的「笑巴喜「三個漢字。此三字的筆畫特徵同漢儀秀英體的原始字搞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餘均相同。原告陳述漢儀秀英體的筆畫特徵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橫平豎直,筆畫兩端為圓形,點為心形,短撇為柳葉形,長撇向左方上揚飛起,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筆畫為圓形,橫折鈎為圓弧設計。
另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授權案外人南京祥柏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柏林公司)在南京蘇果超市、泰州第一百貨商場、南京弘亞商場、南京至尊寶貝專賣店等商場、超市銷售「笑巴喜」品牌產品。2010年5月13日,祥柏林公司根據該授權與被告蘇果超市簽訂《聯合經營協議》,約定由蘇果超市銷售笑巴喜童床,並約定2010年在南京地區的蘇果超市的銷售目標為80萬人民幣,試銷期為10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漢儀秀英體設計原稿、《漢儀瀏覽字寶》軟件及其包裝、《漢儀瀏覽字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印刷工業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的《常用軟件入門》、鄒秀英的著作權聲明、公證書、商標註冊證(第5551169號、6321000號,5551170)號、5551171號,、崑山笑巴喜公司簽署的《授權書》、祥柏林公司與蘇果超市簽訂的《聯合經營協議》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1、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並享有著作權;2、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對漢儀秀英體字庫中的單字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本院認為:
一、涉案秀英體字庫中具有獨創性的單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有明確的定義,即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涉案字庫中的單字若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就應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即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
書法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瑰寶。追溯三千年的中國書法發展軌跡,書法經歷了甲骨文、大篆、小篆、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幾個演變階段。在書法語境下,這其中的篆、隸、草、楷、行就是通說的字體。其中的一種或幾種字體因書寫者藝術成就和藝術風格影響力等原因,習慣上稱某某體,如眾所周知的唐代著名書法家歐陽詢、顏真卿、柳公權書寫的楷書、行書等書法作品,俗稱為「歐體」、「顏體」、「柳體」。這裡所指的歐體等不是字體而是書體。字體是固定的而書體卻是無窮盡的。
書法是漢字的書寫藝術,是把線條按一定規律組合起來塑造出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其中的線條就是通說的點、橫、撇、捺等基本筆畫,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筆畫構建的漢字間架結構。具有審美意義的書法作品是線條美和結構美相得益彰的產物,書法家的創意和情感通過漢字的線條和結構以特定形態為表達方式。因此,書法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素是直接體現為構成「表達」的漢字線條(即筆畫)和結構。書法藝術受其表達方式的限制,書法家能在前人的基礎上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藝術風格非常不易。書法的學習和傳承方式離不開「臨摹一創作一再臨摹一再創作」過程,這裡所指的「創作」實際是一種書寫水平提高的過程,成為書法家都是在此循環往復中錘鍊出來。因此,書法創作也離不開對前人作品的學習與借鑑。
現行的各類字庫中的單字以書寫方式不同,總體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書法家用傳統毛筆書寫的單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書法家作品中的單字),如著名的「舒同體」、「啟功體」。另一類是由書體設計人員使用鉛筆等現代工具描繪的美術字。對於第一類單字具有獨創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目前沒有爭議。本案中涉及漢儀秀英體就屬第二類美術字。,對於此類字庫中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能單獨構成美術作品,應當從美術字的藝術創作規律和著作權法理論的角度來審視這一問題。美術字是經過加工、美化、裝飾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種運用裝飾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種書寫藝術。美術字看似簡單且宜於複製,但是設計一款具有創意並符合審美意義的美術字遠非想象的那麼容易。在現有上百種漢字美術字的基礎上設計一款富有美感並被大眾接受的美術字,就要求書體的設計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書法、美學、平面設計及相關學科的文化、藝術方面的知識和修養。美術字與用毛筆書寫的書法作品一樣,都要有藝術特色並具備吸引大眾的視覺效果二不僅要求每個單字賞心悅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藝術風格都要求達到整體美觀、和諧統一的藝術效果。因此,美術字的設計者需對漢字的局部與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設計者根據其創意和追求的藝術風格或藝術效果,在基本筆畫形態確定的基礎上,重點是在結構的安排和線條(筆畫)的搭配上,協調筆畫與筆畫、單字與單字之間的關係。字庫中美術字的設計者設計適宜字庫使用的美術字,同樣也要遵循此創作規律,首先要確定基本筆畫形態,再根據單字的基本筆畫的多少,對筆畫進行長與短、橫與豎、粗與細、曲與直等做適當的調整,直至達到設計者滿意的藝術效果。其次是針對字庫的特點和要求,對相應的與整體藝術風格不協調的單字再進行修正,最終實現字庫中每個單字之間的筆畫特徵與藝術風格,從整體上均協調、統一的字庫書體。由此可見、字庫將每個單字集合後,其整體風格一致的基礎是每個單字之間風格協調統一。
涉案爭議的美術字漢儀秀英體,是在5cm大小見方的方格內描繪出大小相同的美術字。其筆畫特點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除筆畫兩端為圓形外與現有的黑體字無明顯差別,點為心形桃點,短撇為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為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畫整體變方為圓,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設計者鄒秀英在此基礎上就其確定的藝術風格,對字庫收錄的每個單字根據字的筆畫多少,在既定的間架結構框架下,對每個單字的重心、空間劃分、黑白對比進行合理的編排,然後根據字庫中單字整體藝術風格須統一、協調的要求,對每個單字逐一進行適當的修正,使之從整體上體現設計者的藝術風格,實現設計者的創意和追求的完美藝術效果。由此可見,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設計者創意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這個過程凝聚着設計者的智慧和創造性勞動:設計完成的秀英體其中的單字所表現出的起舞飛揚動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優美曲線。與現有美術字書體相比,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和審美意義,體現了設計者的獨創性。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美術字的創作與用毛筆進行書法創作一樣,同樣需要學習和借鑑前人的美術字作品。就如同現有字庫中收錄的著名書法作品「舒同體」。書法家舒同的書體受顏體影響頗深,筆畫特徵有明顯的顏體痕跡,但人們並來因此置疑其書寫的書法作品的獨創性。涉案秀英體漢字的橫和豎的筆畫與黑體美術字的橫、豎筆畫相似,從中可以看出設計者借鑑了黑體字的藝術特徵。雖然美術字的創作難度和高度均無法與書法家用毛筆書寫的書法作品相比,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否定美術字或涉案秀英體的獨創性,關鍵是看美術字或涉案秀英體整體的線條(筆畫)和間架結構是否具獨創性。特別是其與公知領域美術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點,即表達的新穎性或表達的創新性,其受保護的要素體現為構成「,表達」的符號和結構本身。
我們還應當看到,漢字由於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徵的限制,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徵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其筆畫特徵與現有公知的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很難具有區別性特徵的獨創性。所以在判斷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本院認為,對於字庫中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判斷應當把握以下幾點,首先應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根據漢字的筆畫特徵、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進行考量。其次是將單字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書體如宋體、仿宋體、黑體等進行對比,看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第三是一種書體字庫中的單字與原告發行的字庫中其他相近書體中的相同單字進行對比,看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就本案而言,在漢儀秀英體整體風格一致的框架內,並不是每一個漢字均能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的創作高度。雖然單字的風格如〔一、二、三、五、十)等字與秀英體字庫整體風格一致,但其筆畫特徵與公有領域的如黑體(一、二、三、五、十),包括原告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的漢儀字庫中漢儀粗圓體相同漢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筆畫、結構特徵基本沒有變化,兩者差別不大,極為相似,此類受表達方式限制的漢字難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 根據上述論證,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體現了原告創作該字體的筆畫特徵。其中點撇、長撇、長捺筆畫體現秀英體特色,與現有公知領域包括原告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徵,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其中的「巴」字的折筆與橫鈎雖也體現了原告創作該字體的筆畫特徵,但該單字筆畫特徵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書體黑體字中相同漢字「巴」相比,區別僅在巴字的右折筆處變方為圓。右下的橫鈎處變方筆為圓弧設計,其餘筆畫、結構特徵兩者無明顯區別,兩者極為近似,屬相近似的書體。該單字再與漢儀字渾中粗圓體(簡)「巴』相比,右折筆畫更為相似,兩者明顯相似,屬近似書體。由此可見,該字的個性特徵不明顯。因此,該單字未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單獨一個「巴」字不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
另外,字庫中單字設計完成後,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製作成適宜計茸機適用的字庫軟件的過程,只是因為技術進步而帶來的複製的手段更先進而已,軟件只是承載單字複製品的介質,是供計算機使用再現單字的一種工具,軟件運行結果本身並不能產生字庫以外與字庫內藝術風格相同的單字。字庫是單個書法作品的集合,一種書體的字庫從整體上體現字庫內所有單字的筆畫、結構特徵協調統一的藝術風格,從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的表達方式角度看,一種書體的字庫與其他書體的字庫相比,具有明顯的顯著性和區別特徵,因此,從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的表達方式意義上說,字庫整體上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庫整體藝術風格一致的基礎是每個單字之問的藝術風格一致,我們不能因字庫整體藝術風格一致的獨創性而否定單字的獨創性。
二、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對漢儀秀英體字庫中具有獨創性單字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涉案註冊商標中所使用的「笑巴喜」三字,經庭審比對與漢儀秀英體原始字稿及字庫中相同漢字的筆畫、結構特徵,除大小外其餘均相同。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庭陳述,涉案「笑巴喜」商標中文字部分,來源於互聯網上免費下載的「漢儀秀英體字體」。原告當庭確認提供「漢儀秀英體字體」免費下載服務的網站、非其官方或授權的網站,被告使用的是侵權盜版軟件。如上所述,涉案「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單獨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因此,原告漢儀公司對「笑」、「喜」二字享有著作權,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未經原告漢儀公司許可,在其註冊的商標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共同侵犯了的原告漢儀公司對此所享的美術作品複製權、獲得報酬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三、關於兩被告抗辯認為,其銷售的童床是靠產品的質量、功能、價格取勝,涉案商標中文字部分是否使用秀英體對消費者選購童床的影響甚微:其使用行為無主觀惡意,屬善意使用;涉案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未被依法撤銷前其有權合法使用。本院認為,1、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在現代商業社會,商標與企業的生產、銷售、發展、經營緊密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影響力對產品的銷售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崑山笑巴喜公司目前使用或待使用的四個商標中的文字部分「笑巴喜」三字均使用了漢儀秀英體。雖然原告漢儀公司僅對其中的「笑」、「喜」二字享有著作權,但註冊商標中使用漢儀秀英體,無形中增加了該商標標識的整體美感,增強了該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提升了該商標標識的市場影響力。根據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提交的答辯狀,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在全國同行業中處於前三位置。據此,從另一角度也能說明其使用的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文字和圖案對消費者選購兩被告生產、銷售的童床具有一定的影響力;2、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在進行涉案商標標識的設計時,從互聯網上下載了漢儀秀英體。但是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原告漢儀公司從未在其官方網站中提供免費下載漢儀秀英體的服務,也未許可他人提供相同的服務因此,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的使用行為無合法授權。雖然原告漢儀公司無證據證明其使用行為主觀上存有惡意,但並不能據此否定其行為的侵權屬性;3、《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性,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合法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據此,涉案商標雖經核准註冊,但其文字部分所使用的秀英體未經著作權人原告漢儀公司許可,該行為屬該法明示禁止的行為。原告若對此不主張權利,涉案商標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繼續使用。現原告漢儀公司已明確對其使用行為提出異議,並且異議理由有法律依據,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崑山笑巴喜公司抗辯認為其使用的商標已經註冊屬合法使用的理由,法律依據不足。綜上,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崑山笑巴喜公司上述抗辯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四、關於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
原告漢儀公司認為,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申請註冊的四個商標中所使用的「笑巴喜」三字,均使用了原告漢儀公司的漢儀秀英體,同時兩被告將商標用於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為此,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本院認為,涉案「笑巴喜」三個漢字中,原告僅對其中的「笑」、「喜」二字享有著作權。對於兩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原告漢儀公司並未舉證加以證明。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在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申請涉案註冊商標時,原告漢儀公司銷售包含涉案秀英體在內的正版《漢儀瀏覽字寶》軟件的價格是150元。但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是在商標標識中使用漢儀秀英體,並且與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使用該商標的行為屬商業使用;故兩被告侵權使用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就不能僅以軟件的銷售價格計算,還應當考慮兩被告使用美術作品作為商標使用的商業用途,使用商標的持續時間,商標標識中的文字對產品的銷售的影響,及相關文字在包裝裝演中的使用,產品的銷售價格,銷售範圍等因素。其中使用商標的持續時間應以涉案美術作品權利人原告漢儀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再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購買侵權產品的費用等合理費用,依法也應當由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負擔。
綜上,對原告漢儀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將綜合以上因素在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時一併確定。
由於被告崑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原告就美術作品所應獲得的財產性權利,未侵犯原告漢儀公司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被告蘇果超市的法律責任
被告蘇果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雖有合法來源,但如上所述,文字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原告漢儀公司要求其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之前,故本案應適用2010年2月26日修訂前的著作權法。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崑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涉案註冊商標標識和其產品包裝裝潢中,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漢儀秀英體「笑」、「喜」二字;
二、被告蘇果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使用侵犯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漢儀秀英體文字商標標識,及包裝裝潢中含有「笑」、「喜」二字的產品;
三、被告崑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人民幣2.8萬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8800元,由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800元,由被告崑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負擔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800元匯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山
代理審判員 周曄
代理審判員 雒強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邢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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