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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281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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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秦刑初字第281號

2017年4月1日於南京市秦淮區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秦刑初字第281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季進,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於江蘇省靖江市,漢族,小學文化,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佳,北京市君澤(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以寧秦檢訴刑訴(2015)6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季進犯交通肇事罪,於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21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以寧秦檢訴刑變訴(2017)1號變更起訴書,變更指控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於2017年4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某、代理檢察員劉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季進及其辯護人陳佳、被害人薛某1的父親薛某2及其訴訟代理人趙某、曹某(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害人劉某2的丈夫馬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袁某(江蘇國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鑑定人韓某、馬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期間,經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二次;因重新進行法醫學鑑定,報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王季進駕駛陝A×××××轎車從南京市五洲家居裝飾廣場至海福巷中國石化加油站給車輛加油。期間,王季進妄想被陷害、手機被監聽,遂撥打「110」電話報警,要求登記備案。後王季進駕車返回五洲家居裝飾廣場。

當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王季進再次駕駛陝A×××××轎車離開五洲家居裝飾廣場,沿本市秦淮區石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軍農路路口時,車速達144.5km/h,王季進未採取措施減速,繼續加速行駛至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轉交通信號燈均為紅燈的狀態下,借左轉彎車道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通過該路口時,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左轉彎正常行駛的被害人薛某1(男,歿年24歲)駕駛的蘇A×××××轎車,致該車解體,薛某1及同車被害人劉某2(女,歿年26歲)當場死亡。王季進所駕車輛失控後又撞上由北向東左轉彎正常行駛的蘇A×××××出租車。已解體的蘇A×××××轎車部分車體撞上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的蘇A×××××公交車。事故中撞擊產生的碎片致在附近的蘇A×××××、蘇A×××××、蘇A×××××等多輛車受損。上述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99656萬元。案發後,被告人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並步行至附近的友誼河路10-1號,於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

經法醫鑑定,薛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併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劉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併胸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

經司法鑑定,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季進以高速駕車衝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死亡,多輛車輛受損,損失共計人民幣20.99656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

為證實指控成立,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1、相關物證照片;2、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病歷資料、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3、證人胡某、董某、陳某1、陳某2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王某3、李某2、劉某3、祁某、鍾某的陳述;5、被告人王季進的供述和辯解;6、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等鑑定意見;7、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製作的人身檢查等筆錄;8、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調取的行車記錄視頻、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被告人王季進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季進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王季進行為時患有精神病,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觀故意不能認定,其所實施的高速駕駛行為亦不屬於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故其行為依法不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季進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行為,依法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薛某1、劉某2的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被告人王季進的犯罪行為已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嚴重創傷,且案發至今從未向被害人家屬賠禮道歉,未能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不好,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季進從重處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季進系本市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業主,自2006年起,其與妻子陳麗萍在本市五洲家居裝飾廣場五金廳4區5號市場共同從事水電裝飾材料經營。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進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A2。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季進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從其連襟蘇某處購得牌號為陝A×××××寶馬轎車一輛並為其個人實際使用。

2015年6月20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王季進駕駛陝A×××××寶馬轎車,自五洲家居裝飾廣場前往海福巷中國石化加油站給車輛加油。上午11時40分許,王季進用其號碼為138××××2403的手機撥打110報警,妄稱有人要害自己,手機已被監聽等。上午11時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某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與其聯繫並詢問情況,其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報警行為登記備案,並拒絕向警方透露個人信息。

當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王季進再次駕駛陝A×××××寶馬轎車離開五洲家居裝飾廣場,沿本市秦淮區石某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限速60km/h的軍農路路口時,車速已嚴重超限,以144.5km/h的速度通過該路口。之後,王季進繼續沿城區主要道路加速行駛約800米至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轉交通信號燈均為紅燈禁行的狀態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直行,並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衝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轉彎行駛的被害人薛某1(男,歿年24歲)駕駛的蘇A×××××轎車和王某3駕駛正常行進的蘇A×××××出租車。蘇A×××××轎車解體的車體及碎片飛出,撞上正常行駛的蘇A×××××公交車和周圍的蘇A×××××、蘇A×××××、蘇A×××××等多輛轎車。致蘇A×××××轎車內的薛某1、劉某2(女,歿年26歲)當場死亡,並致6輛轎車、公交車毀、損,被毀、損的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99656萬元。案發後,被告人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步行至約200米之外友誼河路10-1號院內,並試圖逃跑,後於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歸案。

經法醫鑑定,薛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併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劉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併胸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

案發後,偵查機關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精神狀態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薛某1近親屬質疑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的鑑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本院委託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鑑定,鑑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 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案件查獲經過,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4分,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接市民胡某報警,稱本市秦淮區石某路與友誼河路口發生機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當日14時08分,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光華路派出所接市民張某報警,稱本市友誼河路10-1號院內一男子和對方打架,現在躺在這裡。光華路派出所民警於14時13分到達現場,發現現場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動,不講話,民警試圖與其溝通,但他只是看民警不說話,在地上打滾,想翻圍擋逃跑,身上和臉上有血跡,有圍觀群眾懷疑該男子可能與剛才石某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有關,民警遂與交管部門聯繫,交警趕至現場後,根據該男子身上的居民身份證確認該男子名叫王季進,後將王季進帶回處理。

2. 被告人王季進在偵查期間有十五次供述,主要內容為,2015年6月20日上午8點,我開牌號為陝A×××××的寶馬730轎車帶着老婆、兒子從江某青山灣出來,準備到市場把進的貨拿一下,下午3點就關門。到五洲裝城市場,就在店裡忙生意,在10點多的時候,我開車去光華路上的一家中石化的加油站加了油,在加油的時候,我打了110備案,我感覺有人陷害我,後來一個自稱上坊派出所的人回我的電話,我懷疑是別人用的變號軟件打的我的電話,我不相信他,就說不要備案了,把電話掛掉了。我加完油回到店裡,吃完中飯,老婆陳某3說還有點事情要忙,我突然感覺這個場景是昨天晚上做夢夢到的,如果我等老婆忙完一起走,我們一家三口就都走不掉了,但現在我記不清夢的內容了。我就一個人開車走了。我開車從五洲裝飾城的後門出去的,然後上的光華路,往銀龍花園二期的方向開,開車的速度蠻快的,具體多快我沒有看。在石某路上,開到一個紅綠燈的十字路口,當時是綠燈,過了路口就發生了交通事故,車停的位置已經過了十字路口。我感覺車撞的挺嚴重的,安全氣囊彈開,我的鼻子流血,身上也有傷。事故之後,我的頭腦就不清醒了。我記得事故之後,我還在車上,有個在大世界裝飾城做生意的人過來問我是怎麼回事,我沒有理他。我下車後不知道怎麼就走到了友誼河路橋洞旁邊的一個工地。後來的事情就不記得了,就記得我老婆問我怎麼了,具體在哪問的也記不清了。

3.被害人祁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左右,其駕駛蘇A×××××號出租車沿本市石某路由東某行駛至友誼河路口,遇路口紅燈,其車作為第一輛車在第二股直行車道等待,突然聽到一聲巨響,滿天的汽車碎片向其車輛砸過來,其就下車查看,到處是事故車輛的碎片和傷者。其車輛前擋風玻璃碎了,前保險槓和霧燈、車門均有損壞。

4.被害人王某3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其駕駛蘇A×××××出租車沿本市友誼河路由北向南直行至石某路路口並向東左轉彎行駛過程中,聽到轟隆一聲巨響,其車右側車身中間部位被一輛由西向東飛速行駛的轎車撞擊,車身轉了起來,其頭部撞到了前擋風玻璃上,當時就被撞暈過去。過了一會兒,其清醒過來並下車察看,發現其車右後輪被撞掉了,車身右側損壞嚴重。其看到剛才撞其車子的是一輛淺灰色的寶馬轎車,車號為陝A×××××,車頭已撞的稀爛。後其被救護車送到解放軍第四五四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頭部皮膚軟組織傷和腦震盪。

5.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左右,其駕駛蘇A×××××公交車沿本市友誼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石某路路口,等待左轉彎放行,其車前方有一輛出租車也在等待,當左轉彎信號燈變為綠燈時,其駕駛車輛跟着出租車左轉彎,當車輛進入路口轉彎到一半時,其聽到車輛右側一聲巨響,其立即停車下車查看,發現前門玻璃已經碎裂,在其車輛右側有一輛馬自達牌轎車斷裂,車頭旁邊躺了一位女性,在車左前方由西向東方向有一輛受損的寶馬轎車。

6.被害人劉某3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其駕駛蘇A×××××出租車沿本市石某路由東某行至友誼河路路口,遇路口紅燈,其在第一股直行車道等待,突然聽到一聲巨響,有很多碎片飛過來,其立即低頭躲避,過了一會兒,其下車觀察,發現滿地都是汽車碎片,其車前輪下躺着一位男子,好像已經死亡,其就立刻報警了。事故造成其車輛前部輕微損壞。

7.被害人鍾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其駕駛蘇A×××××轎車沿本市石某路由東某行駛至友誼河路路口,在第一股直行車道排在第二輛等待信號燈,突然聽到一聲巨響,事故車輛的後備箱和輪胎向其駕駛的車輛砸過來,砸到了其車輛的A柱、前擋玻璃和車頂。

8.證人陳某1的證言及陳某1所駕駛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證實2015年6月20日13時55分許,其駕車沿本市石楊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友誼河路路口等待直行信號放行時,一輛寶馬轎車以非常快的車速從左轉車道闖紅燈闖入路口,撞上一輛由南向西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該轎車瞬間解體,解體後的碎片撞上一輛由北向東左轉彎的公交車。其經過路口後,發現寶馬車裡的駕駛員是與其同在本市五洲裝飾城裡做水管生意的王季進,其遂詢問王季進發生了什麼事,王季進沒有回答,後王季進企圖發動其車輛,被其及其家人制止。後王季進從石某路南側橫穿馬路到北側,並向西跑步離開現場。

9.證人胡某、董某、王某2、侯某,4、鄭某,4、陳某5、樊某,4的證言,證實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及事故後果。與被害人王某3等的陳述及證人陳某1的證言相印證。

10.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出具的公交鑒[2015]第010108號鑑定報告,證實依據監控視頻(南京秦淮光華路石某路,屏幕顯示時間2015-6-20-13:52:49-13:53:51);事故現場圖影印件及現場照片;陝A×××××小型轎車尺寸信息等鑑定資料測算,陝A×××××小型轎車通過南京秦淮光華路石某路監控時的行駛速度為144.5km/h。

1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出具的公交鑒[2015]第010109號鑑定報告,證實依據監控視頻1(友誼河路石某路,屏幕顯示時間2015-6-20-13:49:51-14:24:47);監控視頻2(蘇A×××××臨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記錄儀拍攝視頻,屏幕顯示時間2015-6-20-13:54:37-13:58:26);事故現場圖影印件及現場照片;陝A×××××小型轎車尺寸信息等鑑定資料測算,陝A×××××小型轎車通過南京秦淮友誼河路石某路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

12.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實2015年6月20日14時10分至15時10分,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民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現場位於本市石某路與友誼河路十字路口,石某路為東西向道路,自西向東為四車道瀝青路面,肇事陝A×××××寶馬轎車沿石某路自西向東借最北面左轉彎道直行通過路口時,與在該路口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的蘇A×××××馬自達轎車撞擊,致事故發生。現場除上述車輛外,另有大量解體的汽車碎片,蘇A×××××大型普通客車、蘇A×××××小型轎車等多輛受損車輛滯留現場,現場附近路面有男性屍體、女性屍體各一具。事故現場路口以東機動車道上,有一銀色塑料袋包裝的粉狀物體,表面有散落的白色粉末,已於現場用物證袋封裝送檢。石某路路段限速60km/h。

13.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製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法證)字[2015]162號物證檢驗報告書,證實2015年6月20日16時30分至21時10分,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警大隊及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陝A×××××寶馬轎車進行勘驗,從左後門外側、駕駛位車內側面板上、駕駛位車某手、方向盤上、方向盤氣囊上、駕駛位座椅上、駕駛座右側扶手箱上、排檔杆等共八個位置提取血跡。副駕駛座位前方儲物箱內有1本所有人為許某2的機動車行駛證,車內有康師傅冰紅茶飲料瓶等物,後備箱內有電線等物。經鑑定,上述八處位置所提取血跡及拭子上檢出的DNA與王季進血樣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1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痕)字[2015]87號物證檢驗意見書,證實各受檢車輛痕跡符合陝A×××××轎車車頭前面部位先碰撞到蘇A×××××轎車的左側中後部位,後陝A×××××轎車右前部位又碰撞到蘇A×××××轎車右側部位;陝A×××××轎車碰撞蘇A×××××轎車所產生的部分車體及散落物撞擊到蘇A×××××大客車右側部位所形成。

15.人身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實2015年6月20日22時20分至22時50分,民警對王季進進行人身檢查,衣服褲子上有血跡,面部有血跡,右顴部、右胸部、右肩部、左上臂內側、右臀部、右膝部至小腿、左膝部至小腿等處有擦傷。其餘體表未見異常。 1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出具的寧公交認字〔2015〕第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王季進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規定從左轉彎車道直行超速通過路口肇事,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季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薛某1、劉某2、王某3、李某2、劉某3、祁某和鍾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17.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寧腦司鑒所〔2015〕精鑒字第51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18.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6〕醫鑒字第1288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19.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化)字[2015]1775號物證檢驗報告書,證實2015年6月20日18時10分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民警和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光華路派出所民警將王季進帶至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進行導尿並提取尿樣,次日,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送檢的王季進尿液呈嗎啡類、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陰性。

20.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製作的血樣提取登記表、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化)字[2015]5564號物證檢驗報告書,證實2015年6月20日18時20分,王季進在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抽取血樣,同日,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送檢的王季進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份。

21. 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化)字[2015]1779號物證檢驗報告書,證實從現場查獲的遺留粉末一袋,經鑑定淨重406.23克,未檢出海洛因、單乙酰嗎啡、乙酰可待因、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氫大麻酚、可卡因、美沙酮、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符合澱粉類物質。

22.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隊、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出具的調取監控視頻情況說明、當庭播放的監控視頻錄像,證實公安機關案發後根據陝A×××××寶馬車行駛軌跡調取了沿途有監控探頭路段的監控錄像,並從事故發生時駕車經過事故路段的市民陳新處調取了行車記錄儀視頻資料,上述視聽資料客觀反映了被告人王季進2015年6月20日下午駕駛陝A×××××寶馬車的行駛路線,行駛情況及事故發生時、發生後的情況。

23.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寧公物鑒(驗)字[2015]181號和182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及刑事攝影照片,證實薛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併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劉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併胸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

24. 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增值稅普通發票、汽車維修費用清單、公估鑑定報告書,證實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共計20.99656萬元。

25. 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商品車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貨物進口證明書、機動車交易合同、車輛收購協議、車輛轉讓協議、銀行賬戶明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函,證人許某2、謝某、魏某、宋某、李某1、常某、蘇某、陳某2、陳某4的證言,證實陝A×××××寶馬車所有人是許某2,該車系許某2於2014年2月12日以人民幣74.05萬元從西安榮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車輛註冊日期是2014年3月13日,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3月。許某2購得該車後,因急需用錢,將該車轉讓給宋某,宋某在購得該車準備產權過戶時,因該車已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查封,故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之後,該車又自宋某開始先後抵押、轉讓給李某1、常某及被告人王季進的連襟蘇某,歷次轉讓均因前述查封行為未能辦理車輛產權過戶手續。蘇某在取得該車後,於2015年1月14日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為該車購買了保險,被保險人設定為其表弟陳某4。2015年年初,王季進以40萬元的價格(包括車險費用2萬元)從蘇某處購得該車,雙方未簽訂轉讓協議。

26.許某2戶籍資料、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逮捕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製作的詢問筆錄,證實許某2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於2015年4月3日被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逮捕,羈押在濟南市看守所。截至2015年6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就涉案陝A×××××寶馬車的相關情況對其進行詢問時,仍羈押在該所。

27.王季進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信息查詢表,證實被告人王季進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准駕車型A2,初次領證時間為1999年3月16日。

28.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蘇A×××××馬自達轎車因事故損壞無法進行動態檢驗,靜態檢驗未見異常;陝A×××××寶馬轎車因事故損壞無法進行動態檢驗。靜態檢驗,車輛前保險槓完全損壞,前防撞鋼梁變形,車輛左前輪胎爆裂,左前輪鋼圈損壞,右前輪轉向橫拉杆變形,引擎蓋嚴重變形,前擋風玻璃破裂,車輛右前門變形,駕駛室主駕駛氣囊打開,副駕駛氣囊打開,駕駛室右側氣簾打開。

以及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戶籍資料等證據。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本院予以採信,依法確認其所證明的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季進在南京市區工作、生活多年,且駕齡較長,其明知經過的城區主要道路的車流、人流狀況,仍不計後果,駕車以195.2km/h的車速違章、闖紅燈衝進前方正常行駛的車流之中,撞毀、撞損多輛汽車,並致二人當場死亡,造成他人車輛損失人民幣20.99656萬元,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人王季進的辯護人就本案定性所發表的辯護意見及其理由,本院認為,本案的案發路段為被告人王季進平時上、下班經過的路段,其明知該路段連接繞城公路、寧杭高速,周邊居住人口密集,車流量、人流量均較大,亦明知該路段限速60km/h,卻以144.5km/h的速度,持續、加速行駛約800米至十字路口。在前方禁行指示燈已亮並有大量正常通行的車輛時,其卻未採取任何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仍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速度高速沖闖紅燈。其明知在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以極高速度沖闖紅燈,可能造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危險,仍不計後果,繼續實施該行為並實際造成二人死亡、多輛車輛毀損的嚴重後果。其實施的行為與其行為所反映出來的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與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造成事故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觀過失心態不符,故辯護人認為其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見不予採納,應當認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於被告人王季進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問題,本院認為,結合案發前王季進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有人要害他、其以難以作出合理解釋的極高車速長時間加速行駛,且經兩次法醫學鑑定,均認為其作案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被害方對此鑑定意見均不持異議,故對被告人王季進在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意見,本院予以採信。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鑑定意見,被告人王季進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根據被告人王季進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危害後果以及犯罪後沒有盡其所能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本院決定對其不予減輕處罰,依法予以適當從輕處罰。

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偉

審 判 員  肖海祥

人民陪審員  張 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見習書記員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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