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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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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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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2008年7月24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服務體系

第三章 服務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完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增強基層衛生服務供給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以下簡稱社區衛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區衛生服務,包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條 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公益性質,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三)堅持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並重,防治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中長期規劃,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價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建設(規劃)、人事、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和殘聯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五條 對在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服務體系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社區衛生資源,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以社區衛生服務站為補充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網絡,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政府舉辦為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個街道行政區劃或者三至十萬人口的標準設置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補充。

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符合設置規劃,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設置標準進行執業許可審批,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現有醫療機構轉變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外的任何機構,不得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命名。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標識。

第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依法支援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義務,承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才培養等任務,並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費用予以減免。

第十一條 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醫師、護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法定資格,具備與社區衛生服務相適應的技能,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和考核。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培訓計劃,對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師、公共衛生醫師和護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考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進修學習及參加學術交流。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參與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培養。有條件的醫學院校應當設立全科醫學專業和護理(社區)專業,並將該類學科納入學校重點建設學科整體規劃。鼓勵醫學院校組織學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習。

第十四條 鼓勵全科醫學專業和護理(社區)專業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業。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提高一至二級。

鼓勵離退休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其開展服務提供便利,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提前一年報名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在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滿三年的,可以優先參加相應的培訓或者業務進修。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應當在三級醫療機構中建立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對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有關醫學專業畢業生和轉崗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醫師進行培訓,培訓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服務行為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

(一)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實施健康教育;

(二)報告和監測疫情,進行疾病預防和控制,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

(四)殘疾人康復指導和康復訓練;

(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與諮詢指導;

(六)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

(一)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

(二)社區現場應急救護;

(三)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四)轉診服務;

(五)康復醫療服務;

(六)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技術操作規範和職業道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主動服務,可以組建社區衛生服務團隊,按照居民居住區域劃分責任片區,確定責任醫生,建立居民和全科醫生之間相對固定的服務關係,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就醫時首先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減免其診療費、掛號費。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屬於醫療保險基本保障項目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範圍。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個人自付比例分別比在二、三級醫院就診費用低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的醫藥費用,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部分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第二十二條 逐步推行雙向轉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將難以安全、有效診治的患者及時轉送到醫院診治;醫院應當將康復期、診斷明確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轉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醫院應當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雙向轉診規範,指定專門科室或者人員,負責雙向轉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雙向轉診流程和處理規範。

第二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首先選擇使用省、設區的市確定的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內的藥品;使用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外的藥品,可以以設區的市為單位,實行集中招標採購、統一配供。

社區基本醫療服務逐步推行基本藥品零差率,以配供價格使用基本藥品。

第二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公開服務內容、服務項目價格、藥品及醫用耗材價格,實行收費清單管理,自覺接受居民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藥品。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立的藥房,應當符合藥品儲存要求。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對居民健康狀況進行動態的觀察和監測,保證健康檔案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從事社區衛生服務活動,應當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布局納入城鄉規劃。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區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社區衛生服務用房。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投入,建立穩定的經費增長機制,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專項經費,用於支持經濟困難地區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改造、房屋修繕、基本設備裝備、人員培訓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的退休人員費用等項目給予扶持和補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安排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專門用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所產生的費用,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其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數量、質量等,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核撥。

基本醫療服務一般通過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個人付費等方式,由服務收費補償。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醫療服務虧損的,由政府給予補助。

經當地政府批准開設惠民門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社區困難居民提供優惠醫療服務,實行費用減免,減免的醫療成本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屬於應當由個人支付部分,由當地政府籌集資金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財務監管,規範其收支行為。有條件的地區,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支出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核定,並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執行。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區衛生服務經費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並通過與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等方式加強管理。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推行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支付和醫療保險費用預付制度,提高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收費項目,規範價格行為,並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及時調整社區衛生服務項目及價格。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在其負責的社區建設管理中,應當納入有關社區衛生服務的內容,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區貧困人群的醫療救助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給予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將房屋等不動產,無償提供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免徵有關稅收。

單位和個人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和評審制度,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接受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並實行信息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醫師、護士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未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超出社區衛生服務範圍提供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泄露服務對象隱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泄露隱私的醫師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和協議管理內容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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