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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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1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監測統計、評估督查工作。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二)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研究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制定和修改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受理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五)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處理的工作。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主任,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七條 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檢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時,執法檢查組中應當吸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婦女聯合會或者其他婦女組織的人員參加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的比例相適應。
女性相對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完善有利於實現性別平等的選拔任用女幹部的機制。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女性,除特殊專業外,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心理、生理、衛生保健、女性自我保護教育,並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流動人口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有關學校不得以戶籍為由拒收。
第十五條 政府、社會、學校逐步建立完善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扶困助學制度,幫助貧困、殘疾女學生完成學業。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重視和加強對婦女進行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
在政府補貼的專項培訓中,應當保證婦女占適當的比例。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七條 除國家明確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外,各單位在招收、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
各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女性的內容。
第十八條 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合同,勞動(聘用)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強迫女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
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女性的退(離)休年齡和待遇,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重視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貫徹實施國家生育保險制度,參加生育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
用人單位不得截留女職工報銷的生育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加大對婦女生育保障的經費投入,推行住院分娩,為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次婦女病普查。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規定組織女職工參加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四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利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第二十五條 其他共有人出賣、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同共有財產,應當徵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對共有的不動產以及船舶、機動車等需要登記的動產可以聯名登記。所有權人要求聯名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在農村土地徵收補償過程中,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喪偶婦女的合法遺產繼承權,不得阻止其帶產改嫁。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善後安置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禁止組織、脅迫、引誘、容留、雇用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上述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禁止組織、脅迫、誘騙、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參與、表演、觀看恐怖、殘忍、淫穢、色情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德、不利於身心健康的節目和活動。
禁止組織、脅迫、誘騙、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討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與女性兒童少年的教養關係對其實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監護職責,學校、幼兒園應當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第三十二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及其他媒介中不得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超市、商場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搜查女性身體。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五條 不得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主權。夫妻在離婚訴訟期間,男方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權。
夫妻關係被依法解除後,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其對子女的探望權。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離婚後,女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需要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離婚證明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民道德建設,促進家庭和睦。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婦女庇護場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護場所。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時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立案偵查。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為請求臨時救助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幫助;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調解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務人員進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培訓。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發現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在救治同時做好診療記錄,並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婦女組織應當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諮詢、心理疏導等服務,並在受害婦女需要申請傷情鑑定、臨時救助、提起訴訟時提供幫助。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參與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調解,並根據受害婦女的請求,出具相關證明或者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受害婦女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條 育齡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雙方都有權選擇可靠的、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建議書或者督促執行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處理也不答覆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給予優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對有經濟困難需要司法救助的婦女,應當提供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學校拒收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組織、脅迫、誘騙女性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殘忍、淫穢、色情節目,或者組織、脅迫、誘騙、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討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內容的,由工商、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31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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