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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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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大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決定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代理秘書長、專門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代理省長、市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和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局長、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檢察院、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着裝應當整潔、得體。宣誓儀式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的人員、社會公眾參加。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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