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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掃除文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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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掃除文盲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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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4年6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蘇省掃除文盲條例

(1984年6月2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速我省掃除文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我省居住的公民中,凡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掃除文盲工作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對限期內完成掃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要責令檢查,限期完成;對嚴重失職者,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文盲情況規定掃盲學習期限,文盲在規定期限內免費參加學習。無故超過規定學習期限的,其學習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本人或家長負擔。

第五條 任何單位職工中的掃盲對象不參加掃盲學習的,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職工、學徒中的青壯年文盲,不達到掃盲標準的不得晉級、轉正。對新招收職工中的青壯年文盲,必須實行先掃盲後上崗。

第六條 掃盲經費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自籌,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安排一部分用於掃盲外,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必要的補助。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編制中,充實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 掃盲採取多種形式、多種辦法進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對所在地的掃盲工作有協助和輔導的義務。

第九條 掃除文盲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要求、實行驗收制度。

第十條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要鞏固掃盲成果,開展各類文化技術教育,繼續提高勞動者的文化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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