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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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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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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

第三章 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收費公路的管理和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使用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收費公路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收費公路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收費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收費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價格、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收費公路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不斷改進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提供公平、優質服務,提高收費公路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

第七條 投資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具備相應的投資建設能力。投資建設政府還貸公路,還應當具備在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和有償集資款的能力。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省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不予核准其項目申請報告。

國內外經濟組織獲准投資建設經營性公路的,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投資經營協議。投資經營協議示範文本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六個月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收取車輛通行費,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還貸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的批准文件,或者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文件;

(二)收費標準、期限測算方案;

(三)法人登記證明,屬於中外合資(作)經營企業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收費站的文件。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審核,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部門審核,並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費公路里程、規模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收費期限、標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對全省或者特定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其收費期限、標準可以採取綜合測算的方式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應當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有償集資款的,應當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收費公路提出提前終止收費的,應當制定撤站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應當對人員安置、債務化解等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六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接收的公路進行養護和管理,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養護和管理經費由公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

第十七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以轉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於一千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收費期限三分之二;

(三)國防收費公路。

嚴格限制轉讓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權。

第十八條 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應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的收費公路收費權,應當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徵得簽訂原投資經營協議或者轉讓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轉讓協議示範文本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在其收費期限內依法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押合同應當在信貸徵信機構登記,並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還貸公路的質押貸款只能用於公路建設。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在實施收費前,應當依法領取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並在收費公路及相關收費設施交工驗收合格後,按照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公路收費站前方不少於五百米處設立標誌,標明收費站的方位。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醒目位置設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收費公示牌,公示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未設置收費公示牌的,通行車輛可以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在收費公路沿線設立平交道口的,應當徵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在收費站區域內禁止搭接平交道口。

第二十三條 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和有關規定減速行駛,主動交納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查處公路違法行為、執行日常巡查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經省農業機械管理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農田作業的其他農業機械以及運輸上述農業機械的車輛,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的運輸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減免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手續,不得強行沖卡。

禁止偽造、借用、塗改減免車輛通行費憑證。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時,應當向通行車輛出具收費票據。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經營性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

第二十五條 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等情形,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導、分流交通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收費公路臨時免費放行車輛。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要求其補交;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不得破壞、擅自移動收費公路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

發生前款規定的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實行全省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聯網收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超載。超過收費公路限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對於進入收費公路的貨運車輛,可以採用計重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還貸公路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還貸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等費用從省財政部門批准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應當全部用於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經營性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按照企業章程、投資經營協議和轉讓協議使用。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經常通過非封閉式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車輛或者收費站所在地一定範圍內的車輛,可以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申請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一次性優惠交納車輛通行費。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給予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向收費公路派駐路政管理機構後,建設單位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三個月內向路政管理機構提交路政管理需要的有關路產資料。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收費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能滿足車輛快速通過要求的,應當及時增設收費道口。

第三十五條 收費站應當開足收費道口,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避免車輛擁擠、堵塞。

對實施搶險救災、救護和執行緊急公務的車輛,收費站應當優先放行。

第三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逐步應用現代信息技術,使用不停車收費系統,改進收費服務,提高收費效率。

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收費公路進行大修、改建等,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當將工程施工信息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並按期施工、竣工。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進行收費公路的養護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道路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加強養護作業人員和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三十八條 收費公路的交通標誌、標線、隔離柵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與公路同時建設、驗收、使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做好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其損毀、滅失的,應當及時修復;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安全設施損毀、滅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整改。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標誌、標線現狀和公路通行、路網、沿線設施狀況等,提出調整、完善交通標誌、標線的要求,並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組織實施。

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提出調整、變更交通標誌、標線方案的,應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九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所轄收費公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惡劣天氣等影響路網正常運行的信息和交通流量、養護質量等路況數據,並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擁有的收費公路監控等信息資源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適當地點發布路況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可變情報板、可變交通標誌等進行發布。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收費公路重大自然災害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搶險救援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救援設備,及時修復損毀的公路,清除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礙,並做好突發事件的其他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遇有惡劣天氣、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災害,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間斷放行、限量限速、限制車種、警車帶道、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需要關閉公路的情形消除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恢復交通。

第四十三條 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建設服務區,非封閉式收費公路根據需要建設服務區,為通行車輛提供服務。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服務區的各種設施進行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服務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供水服務應當免費。

第四十四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服務區公布報警求助電話號碼,提供便民服務。

因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導致車輛在封閉式收費公路上滯留四小時以上的,沿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創造條件向滯留人員提供飲水、食品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服務區管理規範,並向社會公示,接受服務對象的監督。具備條件的收費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路況信息查詢服務。

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保障服務區依法經營、規範服務。

第四十六條 進入收費公路服務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設置的標誌、標線行駛,並有序停靠。載有易燃、易爆、劇毒化學物品的車輛確需在停車場內臨時停放的,應當停放在指定區域。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安排人員負責服務區的秩序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收費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收費公路交通秩序,提高收費公路的通行效率,並加強收費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等的治安管理,保障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在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置、變更收費站,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設置、變更收費站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收費,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借用或者使用偽造、塗改的減免車輛通行費憑證通過收費道口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補交車輛通行費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沒收憑證,並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通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強行通過收費道口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交車輛通行費;通行聯網收費公路的車輛採取換卡、調換車輛等方式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難以確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費收費站與網內最遠站點間收費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

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在該車輛再次進入收費公路時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財產損失或者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提交有關資料,或者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報送有關信息、數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報送;逾期不提交、報送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修復損毀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收費,並指定其他單位予以修復或者清除,費用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收費公路建設、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或者收費站設置、變更的;

(二)違法批准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

(三)不依法履行收費公路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是指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的享有者及其相關義務的承擔者,以及政府還貸公路收費、管理等職責的承擔者。

第五十八條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的收費站區分為主線收費站區和匝道收費站區。

主線收費站區的範圍: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主線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三百米的範圍。

匝道收費站區的範圍: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匝道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一百五十米的範圍。

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收費站區: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一百五十米的範圍。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範圍: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單側駛入服務區的減速車道起點至駛離服務區的加速車道終點之間的區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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