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
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
(1998年8月2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檔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區城內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檔案事業與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或者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省檔案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對全省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市、縣(市、區)檔案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檔案管理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檔案執法檢查,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推行並實施檔案工作標準、規範;
(三)負責檔案工作業務監督和指導,組織檔案價值的鑑定;
(四)組織並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專業教育、檔案宣傳以及檔案幹部的培訓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系統、本專業的檔案工作以及所屬檔案館(室)進行監督和指導,提供必要的條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檔案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檔案:
(一)綜合檔案館收集和管理本級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本級分管範圍內各歷史時期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二)專門檔案館收集和管理某一專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形態檔案;
(三)部門檔案館收集和管理本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四)企業事業檔案館收集和管理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
第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統籌規劃,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設置:
(一)各級綜合檔案館,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專門領域設置的專門檔案館和專業主管部門設置的部門檔案館,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單位的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並負責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臨時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機構的檔案,接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應當具備檔案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接受專業知識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檔案所有權根據單位的所有制性質確定。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其檔案所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合資合作期間歸雙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終止、解散後,企業的檔案交原中方合資、合作者保存,或者由當地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妥善管理在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檔案。
城市規劃區域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登記並接受其檔案檢查和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工程建設檔案。
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的基本概況向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備案,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參加檔案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者檔案機構報送檔案。
第十五條 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建檔工作,應當與項目立項、計劃進度、成果驗收鑑定和評審同步,各類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和科技檔案機構應當對科技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檔案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的,不得驗收鑑定。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由形成者收集齊全,並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及專門檔案的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期移交:
(一)列入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移交;
(二)列入市、縣(市、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室)接收範圍的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接收年限的規定移交;
(四)部門檔案館保存的永久檔案,在本館保存滿三十年後,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五)單位保管條件不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關檔案館。
撤銷、合併、轉制、破產單位的檔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歸屬與流向及時進行清理、移交。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保密、保護、鑑定、銷毀、統計、利用等制度。
第十九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應當廣泛收集和徵集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資料。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向檔案館報送各種地方政策、法規匯編,年鑑,志書,大事記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第二十條 檔案館庫建築要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有抗震、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強光、防高溫、防塵、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各單位應當配置檔案庫房和必要的檔案防護設施。特殊載體檔案應當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縮微、電子計算機、監控、溫濕度自動控制等先進設備和通訊設施,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範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對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當定期對檔案價值進行鑑定,如有爭議不能確定時,可由上一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鑑定。經鑑定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銷毀。
嚴禁擅自銷毀檔案。
第四章 檔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到期開放的檔案逐卷、逐件地進行審查,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
(一)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
(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時間可以延長到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五十年,滿五十年開放仍有可能對國家重大利益造成損害的,可以繼續延期開放。
第二十五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公布的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未經檔案所有者的同意,檔案館不得提供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檔案的公布可以採用下列途徑:
(一)出版物刊登檔案原文;
(二)宣傳媒體公布檔案原文;
(三)展覽、陳列檔案原件或者複製件;
(四)出版發行檔案史科匯編;
(五)在公用信息網絡上傳播檔案原文。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凡持合法有效證件或者證明的,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利用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檔案館應當將檔案的複製件提供查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檔案工作沒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未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三)檔案庫房缺乏防護設施,危及檔案完整與安全以及明知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四)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秘密,造成檔案損失的。
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違反治安、消防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檔案的;
(二)塗改、偽造檔案的;
(三)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第三十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賠償。賠償標準,由檔案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鑑定後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綜合檔案館是指按行政區劃或者歷史時期設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轄範圍內多種門類檔案的檔案館。
本條例所稱專門檔案館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專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形態檔案的城建、科技等檔案機構。
本條例所稱部門檔案館是指地方某些專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收集管理本部門檔案的氣象、測繪等檔案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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