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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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2014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矯正執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社區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規定實行社區矯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維護社會穩定與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再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鼓勵、支持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依法設立的社區矯正協會,依照章程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章 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二)辦理接收和解除社區矯正手續;
(三)組織和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
(五)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性幫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八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組成。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由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的公務員擔任。
下列執法事項應當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辦理: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事項的審批;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獎懲。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社區矯正工作證件。
第十條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公開招聘的社會工作者;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接受委託的社會組織派出的人員。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保證社區矯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矯正執行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託,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全面了解核實情況,公正作出評估結論,及時向委託機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對決定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交付執行,並在交付執行前對其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接收手續,指導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並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矯正小組組長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擔任,成員包括社區民警、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代表、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社區服刑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下列義務:
(一)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情況;
(三)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四)協助司法所開展教育幫扶工作;
(五)社區矯正責任書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社區服刑人員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內容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協助執行。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導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法律常識、公民道德等內容的集體教育活動,並結合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等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實施心理矯治。
第二十一條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根據其年齡、心理特點、身心發育需要和家庭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進行,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導司法所通過實地查訪、通訊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監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
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服刑人員採取電子定位監管措施的,應當告知其監管的內容、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
第二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督管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追捕。
第二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對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調整矯正方案。
第二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提請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申請宅基地、承包農村土地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者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吸納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照實際招用的人數,對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限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制度,按照社區服刑人員數量核定社區矯正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對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給予補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區矯正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的場所,為社區矯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裝備。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規範社區矯正中心建設,發揮其整合社區矯正資源、協調調度監督管理、落實教育幫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行為矯治、心理疏導、關係調適和社會功能修復等專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阻止社區服刑人員出境,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查找脫離監管的社區服刑人員,追捕被決定收監執行的在逃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將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羈押並投監執行。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範圍,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協助、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和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社區服刑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社區矯正工作網絡化管理。
第四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書面通報情況:
(一)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作出審查起訴決定的;
(四)被作出刑事生效判決的。
第四十一條 鼓勵依法對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捐贈。單位和個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培訓和社區服務基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擔任矯正小組成員的社區服刑人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不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責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單位、個人經通知後,不協助執行禁止令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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