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
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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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
(1993年8月2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第四章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辦學和教學
第六章 教育人員
第七章 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工教育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適應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進行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職工教育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堅持與生產、工作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勞動者。
第五條 職工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對全體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對在崗以及需要轉換崗位的職工,進行相應的崗位培訓;對文化程度和專業水平尚未達到崗位要求的職工,進行提高文化程度和專業知識教育;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對職工進行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職工教育工作的統一領導,促進職工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工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教育的宏觀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負責制定和落實本系統職工教育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協調、提供服務、檢查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經濟(計劃)、勞動、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指導有關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級工會應當參與職工教育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受教育的權益。各級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參與並協助做好職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工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徵求工會意見後實施。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本省對職工教育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條件,自主決定開展職工教育的形式,配備必要的教學和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教育設施和經費。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上崗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四章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職工有參加各種學習的權利,有服從本單位學習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學業和用其所學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義務。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有優先參加學習的權利。
第十六條 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企業事業單位統籌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
大中型企業領導人,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班組長和技術工人每年累計參加技術業務學習的最低學時,由省各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經企業事業單位批准參加學習並完成學習任務的職工,其學習費用的負擔和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由企業事業單位支付學費,脫產或者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工人和管理人員,脫產學習(含出國進修)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與本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學成後回本單位服務的年限和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職工獲得的崗位合格證書、學歷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繼續教育證書,應當作為上崗、選拔使用和晉級、晉升的依據。
第五章 辦學和教學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職工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開展各類培訓。
對無條件單獨舉辦職工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力量集中辦學或者聯合辦學。
第二十一條 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職工教育,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和職工教育的培訓機構(含行業或者部門舉辦的培訓中心),必須把開展職工教育作為主要任務,加強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提高培訓質量。職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的校舍、場地和教學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教育應當堅持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採取靈活多樣的辦學形式和教學方法,把教學與實踐、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緊密結合起來,注重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養,保證教學質量。
第六章 教育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需要,建立職工教育的教師隊伍。
第二十五條 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熱愛職工教育事業,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文化專業知識、教育業務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對現有從事職工教育的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職工教育專職教師每三年應當有累計不少於三個月的進修期。普通高等學校和具備條件的成人高校,有責任承擔職工教育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培訓任務。
第二十七條 從事職工教育的專職教師在晉級、調資、評定職稱、獎勵、生活福利等方面,應當享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普通學校教師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職工教育經費,主要通過下列渠道解決:
(一)企業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企業職工核定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點五提取,列入管理費用。屬於試製新產品的職工培訓費用,屬於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不低於核定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在事業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幹結餘的事業發展基金中解決。
第二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集中辦學或者聯合辦學所需經費由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上年度結餘的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對開展職工教育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參加學習或者自學並在生產、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制定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不按照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職工教育,不建立崗位培訓制度的企業事業單位,由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有權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故阻撓職工參加學習或者無故不參加學習、不按照要求完成培訓任務或者學成後不執行合同規定的個人,由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亂辦學、亂收費、亂發證書,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侵占、挪用職工教育所用的校舍、場地和教學設備,截留、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有權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權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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