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控制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宣傳教育、行為干預,實行社會綜合治理。

全社會應當重視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艾滋病防治規劃,保障必要的防治經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術和治療藥品。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發展與改革、財政、公安、勞動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藥品監管、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紅十字會等團體和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款物用於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願者組織等形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全社會都應當關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第七條 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計劃地開展以艾滋病的傳播途徑、流行特點、防護知識為重點的宣傳教育活動。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在青少年學生中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教育教學計劃。

衛生、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印發適合農村地區的宣傳材料,在農村開展多種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關的公益性廣告,並對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宣傳實行費用減免。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艾滋病流行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科學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干預措施。

在全社會推廣正確使用安全套。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等途徑,提供便捷的安全套發售服務。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廣醫用針具市場營銷、對吸毒人員的藥品維持治療及其他有效干預措施。

第十條 賓館、美容美髮廳、歌舞廳、浴室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進行嚴格消毒,保證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在經營場所張貼或者擺放艾滋病防治宣傳品。

第十一條 提倡在婚前體檢時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檢測。醫療保健機構對婚前體檢檢測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應當向當事人提出預防、治療等醫學措施的建議,指導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並通知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十二條 禁止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捐獻人體組織、器官、骨髓、細胞、血液或者精液。

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必須對人體組織、器官、骨髓、細胞、血液、精液的捐獻者和受捐者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第三章 控制

第十三條 實行艾滋病自願檢測制度。對自願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檢測的人員實行免費諮詢與血液初篩檢測。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艾滋病自願諮詢檢測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地免費艾滋病諮詢檢測機構的地點以及聯繫方式。

艾滋病諮詢檢測機構對自願檢測發現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應當開展治療諮詢,並指導其到當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

法律規定必須接受強制檢測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至少一所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負責收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第十五條 采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血液、原料血漿和血液製品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做好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的毀形和可重複使用醫療、衛生用品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醫源性傳播。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用於艾滋病診斷治療研究的檢驗、醫療器材必須嚴格消毒,做好污染物品的消毒處理,防止發生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

第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的保存、傳遞和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交換、傳遞和使用。

第十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依法通報和公布本省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疫情。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疫情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艾滋病疫情監測與管理,定期分析疫情及流行趨勢;為開展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在易感染艾滋病的人群中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和干預措施;負責對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建立檔案,定期進行隨訪。

第二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及國境口岸相關人員實施艾滋病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販毒、吸毒以及非法采供血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強制戒毒人員、被查處的賣淫嫖娼人員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對羈押和被監管的賣淫、嫖娼、吸毒等人員進行艾滋病檢測,為羈押和被監管人員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設立專門場所,督促其接受治療,並在其依法獲准離開羈押場所時,通知其住所地的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二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治療艾滋病用藥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第二十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預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宣傳和安全套的推行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與生殖健康服務中,發現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應當指導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社會捐贈和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對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關懷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艾滋病病人的治療費用給予減免,對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經濟救助,對艾滋病病人的遺孤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免費就學。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獲得醫療服務、勞動就業、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等合法權利。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等資料。

第三十條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應當履行接受流行病學調查的義務,學習有關防治知識,接受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治療和醫學指導,並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傳播、擴散。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應當將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不得故意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他人。

第三十一條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記結婚,應當在登記前向對方說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實;告知後雙方同意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指導。

第三十二條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接受住院治療或者門診手術、透析治療、口腔治療等侵入性操作的,應當到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者批准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采供血機構提供的臨床用血,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入生產的原料血漿和出廠的血液製品未進行艾滋病檢測的,由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對有關醫療、衛生器材及用品進行消毒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傳播艾滋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過錯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艾滋病防治監督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履行各自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艾滋病(AIDS),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

本條例所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症狀或者不能診斷為艾滋病病人者。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