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
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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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0年6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tbs://law/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3&result=c%3A%5Ctemp%5Ctbs%5CK1922F%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D%DA%D4%BC%C4%DC%D4%B4&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BD%DA%D4%BC%C4%DC%D4%B4%2FFLD%3D%B1%EA%CC%E2%29%27##|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換、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結構優化、技術推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研究開發新能源技術和節能新技術,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內容,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技術和技能,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並推行節約型消費方式。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推動節能工作,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向節能型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省節能專項規劃,分別編制重點領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能源資源,科學規劃能源項目建設,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支持開發利用天然氣、潔淨煤、農村沼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強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能和可燃廢棄物的綜合開發利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能耗行業增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能耗較高的產品制定並公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主要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定額,指導、促進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能耗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屬於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設計、建設等單位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被監督檢查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監督對象收取費用,執法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落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加大工業結構調整優化力度,加快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用能設備、先進的能源監測、控制、綜合利用技術,加強對淘汰落後產能、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等節能工作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標準,組織開展建築能耗調查統計、評價分析、監測、公示等工作,推進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實施建築能耗定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裝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節能管理事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能源消耗定額和節能考核評價、能效公示辦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監測網絡,對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嚴格限制高能耗投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城市熱力規劃,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集中供冷,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 鼓勵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發展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新建的開發區和有條件的住宅區、城鎮,應當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範圍內,除科研、生產特殊需要並經節能、環保主管部門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鍋爐,現有的鍋爐應當限期淘汰。
集中供熱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保證正常、安全、可靠供熱。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餘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生產的電量符合上電網要求的,由電網經營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認購。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能耗的產業和產品。
鼓勵和引導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高能耗、易污染的行業實行專業化生產,加快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第二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加強科學管理,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淘汰能耗高的舊設備。
第三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三十一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採用計算機控制、電機調速、節能照明等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和專用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並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按照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主要產品能耗指標、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按照要求報節能主管部門。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能源審計,並對能源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十六條 生產能耗較高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根據能耗定額指標,完善能耗定額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淘汰高能耗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調整企業產品、工藝和能源消費結構,促進企業生產工藝的優化和產品結構的升級。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組織能源計量、統計、管理和耗能設備操作人員參加業務學習和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九條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生產、進口、銷售或者轉讓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三)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
(四)無償提供和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熱力等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節能的重點和方向,並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納入政府的科學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和本省實際情況,組織重大節能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項目推廣。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指導節能技術推廣應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公布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鼓勵推廣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第四十三條 鼓勵、支持發展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健全節能服務體系,提升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委託單位的設備、技術等節能改造提供諮詢、評估、檢測、設計、運行和管理等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用能單位能耗的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新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自願協議機制的建設、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四十五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並符合財政補貼政策的,通過財政補貼給予支持。
引進先進節能技術和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政策扶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資金中安排用於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
對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節能技術進步項目,應當在信貸、稅、費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價格制度。
第四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節能獎勵。獎勵資金從所節約的能源價值中依法提取,計入生產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設計、建設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監督檢查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轉讓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的數據和分析報告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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