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90後女輔警許艷被控敲詐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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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灌南縣公安局向家屬發出的90後女輔警許艷被拘留通知書 許艷敲詐勒索一案刑事判決書
(2020)蘇0724刑初166號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關於許艷敲詐勒索一案刑事判決書從網上撤回的情況說明
判決書於2021年3月經法律界關注、網民討論和傳閱等後,網上法院公開件隨即被撤銷公佈,詳閱相關報導。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724刑初166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艷,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於江蘇省灌雲縣,回族,大專文化,原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住江蘇省灌雲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6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連雲港市看守所。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灌檢訴刑訴〔2020〕1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於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於 2020 年4 月 24 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中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艷及其辯護人李松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間,被告人許艷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鬧事、買某、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敲詐 9 人共計人民幣 372.6 萬元。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出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許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艷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同時認為其是自首。其辯護人發表了被告人許艷具有自 首、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許艷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自己家人得知後要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索要被害人孫某、朱某乙、寇某、陳某甲、關某甲、蘭某乙、徐某甲、林某、劉某乙等人共計人民幣 372.6 萬元, 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許艷謊稱其母親李某甲知道其懷孕欲找孫某討要說法、懷孕補償、分手補償等為由,先後三次向孫某索要人民幣 100 萬元;

2、2014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雲縣侍莊派出所所長朱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懷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鬧事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幣 10 萬元;

3.、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以懷孕其母親欲找寇某鬧事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幣 20 萬元;

4、2016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許艷與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懷孕補償為由,向陳某甲索要人民幣 10.8 萬元;

5、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關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丁某(另案處理)檢舉揭發關某甲生活作風以及其懷孕、其母欲找關某甲鬧事為由,向關某甲索要人民幣 45 萬元;

6.、2017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雲縣陡溝衛生院副院長蘭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把兩人關係告訴蘭某乙老婆、到蘭某乙辦公室鬧事等為由,向蘭某乙索要人民幣 15 萬元;

7、2017 年 7 月至 8 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雲縣陡溝鎮衛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把兩人關係告訴徐某甲妻子、揚言到學校找徐某甲兒子鬧事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幣 29.8 萬元;

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許艷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購房交首付為由,向某索要人民幣 14 萬元;

9、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許艷與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某乙單位鬧事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 20 萬元後,雙方不再聯繫;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許艷再次與時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 108 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許艷主動交代贓款人民幣 50 萬元藏匿地點,現已被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孫某、朱某乙、寇某、陳某甲、關某甲、蘭某乙、徐某甲、林某、劉某乙陳述,證人祝某、胡某、徐某乙、李某乙、韓某、許某、陳某乙、陳某丙、丁某、李某甲、關某乙、關某丙、陳某丁、胡某、蘭某甲、王某甲、喬某、徐某丁、徐某 丙、高某、周某、霍某、董某、彭某、王某乙、楊某、李某 丙、王某丙證言,書證許艷銀行流水、被害人孫某銀行流水、存款記錄、韓某轉賬記錄、微信保證書、住宿信息、關某甲轉賬記錄、徐某丁提款記錄、劉某乙與劉某甲民轉賬記錄,灌南縣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財物達人民幣 372.6 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許艷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並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被告人許艷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被告人許艷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該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但被告人許艷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根據本案被告人許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 萬元(罰金限於從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32 年 6月 18 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許艷違法所得人民幣 372.6 萬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幣 50 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海 峰

人民陪審員   凌  敏

人民陪審員    宋蘭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孫騰飛

書  記  員  周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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