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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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管理,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及其棲息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位於上饒市鉛山縣境內,地理位置介於東經117°39′30″-117°55′47″,北緯27°48′11″-28°00′35″之間,面積16007公頃。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界線和功能分區以國務院批准的文件為準。
第三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按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界線上設立界碑、界樁等界標。
第四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建設的政策措施,將保護、建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鉛山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鄉鎮建立有利於生態保護的考核評價機制。
第七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接受的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
第八條 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占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保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工作,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在徵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意見後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檔案;
(四)開展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五)組織開展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規範化建設;
(六)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生產、旅遊、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依法查處破壞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自然資源、自然環境、保護管理設施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報經批准,可以在進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主要路口設立資源保護檢查站。
資源保護檢查站負責對運輸進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動植物及其製品、動植物及其製品的檢疫證和相關審批文件進行查驗;對違法攜帶火種進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旅遊、科學技術、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省森林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設立派出機構,依法查處破壞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武夷山鎮和篁碧畲族鄉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聯合保護機制,制定保護公約,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責任,協調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面積、功能分區、界線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是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應當嚴格按照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進行保護。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鎮、鄉、村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書面徵求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生態和資源監測體系,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黃腹角雉、黑麂、南方鐵杉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建設適當數量的固定樣線、固定樣地、站位斷面或者永久性生態定位監測站,定期開展調查和監測,並建立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生態系統、植被和珍稀瀕危物種分布數據庫和監測檔案;定期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生物多樣性狀況和保護成效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核心區內,除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和經依法批准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員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第十八條 緩衝區內,除經依法批准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調查觀測和採集標本活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遊、野外登山、探險、宿營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實驗區內,經依法批准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繁育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二十條 進入核心區、緩衝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事先向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人員、地點、內容、方式、安全措施等。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並告知鉛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調查觀測、教學實習以及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等活動的,應當及時清理活動產生的垃圾,並向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野外用火;
(二)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
(三)採挖野生植物、藥材,獵捕、打撈、收購、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動物;
(四)引入生物新品種;
(五)非法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界樁以及其他保護管理設施;
(七)對河流進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變;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生病、受傷、被困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都有救護和及時報告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與由其使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簽訂保護協議,按照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林地的功能,約定林地使用方向、林木保護方式。
省人民政府可以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使用、管理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採取依法劃撥、徵收、徵用、租賃及股份合作等方式,加強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森林、林木、林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加強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人口的管理,除因婚姻、收養關係外,嚴禁江西武夷山保護區以外人員遷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生態移民,在尊重居民意願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安排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原有居民逐步遷出,對外遷的居民依法給予安置或者補償。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列為本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並將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納入本級森林防火規劃,加強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監測預警預報、巡護檢查、火險監控等日常預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做好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並加強動植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嚴格按程序處置、報告疫情,嚴防動植物疫源體輸入輸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
第二十八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服從保護的要求,並符合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
第三十條 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緩衝區內,經依法批准,可以建設野外觀測站、樣線樣地、巡護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監測及保護設施。
實驗區內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建設與保護管理、科研監測、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相關的設施。
實驗區內嚴格控制居民住宅建設,確需新建、改建、擴建的,其房屋選址、建築面積、層數、污水處理設施等應當符合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嚴格遵守鎮、鄉、村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保護區內居民就業培訓、醫療教育、生態移民等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務工作,促進保護區內居民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
第三十三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會同鉛山縣人民政府,根據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生產生活狀況,在實驗區內劃定固定的生產區域,合理安排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開展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毛竹、茶葉等生產經營活動。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對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生態林業,應當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並可以給予資金扶持。
第三十四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管護、森林防火、科研監測、林產品採集加工、旅遊服務、搶險救災等需要勞動用工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林權所有者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向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林權所有者和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購買服務。
第三十五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與高校、科研機構在森林生態系統監測、遷徙物種保護、外來物種入侵、發掘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科技成果轉化等領域開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六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普教育場館,編制具有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視聽資料,定期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
(二)違法批准進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採挖野生植物、藥材,獵捕、打撈、收購、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動物及其他破壞自然資源的,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森林、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入核心區的;
(二)未經批准在緩衝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調查觀測、採集標本等活動的;
(三)在緩衝區旅遊、登山、探險、宿營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管理設施的。
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對未經批准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調查觀測、採集標本所得的資料和實物予以沒收。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破壞保護管理設施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對造成的損失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省的馬頭山、九連山、官山、九嶺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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