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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批轉省物價委員會、糧食廳關於提高糧食統購價格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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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文件
總字(66)295號
會財字第023號

1966年7月12日

省人民委員會批轉省物價委員會、糧食廳

關於提高糧食統購價格的報告

各專署,南昌、景德鎮市人民委員會,廬山、井岡山管理局,各縣(市)人民委員會,省物價委員會、省糧食廳:

省人民委員會同意省物價委員會和省糧食廳《關於提高糧食統購價格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這次提高的糧食統購價格,一律自今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對部分地區今年新糧已人庫 的,也應按提高後的價格進行補價。在收購工作中,各級人民委員會應責成糧食部門認真貫徹 執行黨的糧食價格政策,嚴禁壓級壓價。

提高糧食統購價格後,糧食統銷價格的調整,也應及時進行。關於糧食統銷價格和調價後 對職工的生活補貼辦法,另行下達。

提高糧食統購統銷價格,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進一步鞏固人民公社集體經 濟。是為了適當縮小工人和農民之間、產糧區農民和經濟作物區農民之間的生活差距。既要 適當增加產糧區農民的收入,又要不致於增加低工資職工的困難。這是鞏固工農聯盟的一件 大事。全省各地必須突出政治,認真抓好這項工作,進行妥善安排,廣泛深入地向農民進行宣 傳。

附件:省物價委員會、省糧食廳關於提高糧食統購價格的報告

(發至區公所,人民公社,糧管所)

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二日

省物價委員會、省糧食廳

關於提高糧食統購價格的報告

(66)糧農會字第038號
(66)糧市價字第017號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一九六六年六月八日批轉《全國物價委員會、糧食部關於提高糧食統購統銷價格的報告》和省委、省人委指示原則,我們同省人委農辦、省農業廳對我省糧食統購價格的提高 作了研究,現將研究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全國物價委員會、糧食部確定:我省早和稻統購價格(每百斤、下同)全省城、鄉市場平 均價由八元二角調整為九元五角,提高金額一元三角,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五點八五。我們根據 這個安排,對其他稻穀價格也擬相應的作如下調整:

蓮塘早按高於早和稻價格百分之三調整,由八元二角提到九元八角,提高金額一元六角, 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九點五一。

晚秈稻按高於早私稻價格百分之三調整,由八元四角五分提到九元八角,提高金額一元 三角五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五點九八。

糯稻(不分早、晚)按高於早和稻價格百分之二十五調整,由十元零二角五分提到十一元 九角,提高金額一元六角五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六點一。

「農墾58",「特白8號」等粳稻按高於早釉稻價格百分之二十調整,由八元八角六分提高 到十一元四角,提高金額二元五角四分,提高幅度百分之二十八點六七。

同時,對於我省稻穀的幾個名貴品種的統購價格也擬作如下調整:

弋陽「料谷」按高於早和稻價格百分之八調整,由九元零七分提到十元零三角,提高金額 一元二角三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三點五六。

萬年「寒冬早」按高於早和稻價格百分之七調整,由八元八角一分提到十元零二角,提高金額一元三角九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五點七八。

南城「冷水白」按高於早和稻價格百分之五調整,由八元六角一分提到十元,提高金額一 元三角九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六點一四。

奉新「紅谷」按高於早釉稻價格百分之五調整,由八元四角五分提到十元,提高金額一元 五角五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十八點三四。

稻穀統購價格調整後,為了便於農民品種兌換和糧食內部調撥結算起見,大米統購價格相應調整為:標二早米十三元八角,標二晚米十四元二角,標二糯米十七元二角,標二梗米十六 元。

二、大豆統購價格,全省城、鄉市場平均由十四元九角九分調整為十六元五角,高於十六元 五角的不動。玉山青豆統購價格,按高於大豆價格的百分之二十調整,由十八元二角四分提到 十九元八角,其他地區種植的玉山青豆也應同質同價進行收購。

三、各種雜糧的統購價格:玉米由八元四角六分提到九元五角,高粱由八元一角四分提到 九元,糯粟由八元二角提到九元五角,蕎麥由八元二角提到九元五角,綠豆由二十元零三角一 分提到二十元零八角。

四、薯類的統購價格:鮮薯凡低於二元四角的提到二元四角,高於二元四角的不動;薯干由 九元提到十元,高於十元的維持現價不動,薯粉統購價格按原二十四元不動。

以上各種糧食,凡是顆粒飽滿、純淨乾燥的,一律不得低於上述規定統購價格。其他各種 和稻,只要顆粒飽滿、純淨乾燥的,一律不得低於國家收購牌價九元五角,不夠飽滿純淨乾燥 的,應動員群眾整曬後再送售給國家。對個別地區因受自然災害而糧質較差(如含有泥芽谷、 漚谷等),經過整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略低於統購價格作價,但必須與群眾協商合理評定價 格,並報經縣(市)人委批准後執行。每百斤糧食價格計算到角位為止,角以下四舍五人。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黨的糧食價格政策,糧食部門在人庫前要派人深人生產隊做好宣傳工 作,帶樣上隊動員群眾把好糧送售給國家。同時還必須教育職工,嚴禁壓級壓價。

這次調整的糧食統購價格,取消城鄉差價和地區差價,全省執行一個價格(部分地區大豆、 鮮薯、薯粉原價不動的,也取消城鄉差價,執行全縣一個價格)。

糧食統購價格調整以後,計劃內糧食統購,以生產隊為單位,國營農場以場為單位,每人平 均提供商品糧,超過一百斤加價獎勵百分之十二的辦法不再執行。計劃外超產超購超獎的加 價辦法,另行通知。

調整後的各種糧食價格,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糧食統銷價格和調價後對職工的生活補貼辦法,我們將同有關部門另行提出具體方案,報省審批下達。

提高糧食統購價格是一件大事,要求各地必須突出政治,認真抓好這項工作,並廣泛深人 地向廣大幹部和農民群眾宣傳調整糧價的政治意義,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正確地全面地貫徹執行黨的糧食價格政策。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一九六六年七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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