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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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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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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3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3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

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三章 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新兵審定

第四章 交接、運輸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優待和安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兵工作管理,確保兵員數量質量,加強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機關應當依法做好徵兵工作,公安、監察、司法、衛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農業、教育、交通、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兵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徵兵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徵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徵兵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徵兵工作。

第五條 加強徵兵宣傳教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規劃。徵兵宣傳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國防教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依法服兵役的宣傳教育。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勵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徵兵工作中,必須堅決執行徵兵命令,嚴格掌握標準條件,保證新兵質量。

第七條 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及時撥付,並隨着當地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第八條 在徵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登記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和安排,在徵兵期間,設置兵役登記站,告示並書面通知本單位或者本轄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縣級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轄區適齡男性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兵役登記應當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第十條 對適齡男性公民實行兵役證制度。

  兵役證由省兵役機關印製,縣級兵役機關負責管理、審核和組織免費發放。

  兵役證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 適齡男性公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兵役證。

  縣級兵役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在公民的兵役證上分別註明應徵、緩徵、免徵、不征、已征和應服、免服、不服預備役等情況。

  經兵役登記確定應徵的公民,應當服從兵役機關的統一安排,參加應徵活動。

第十二條 適齡男性公民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履行覆核手續。其戶籍所在地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兵役證如有遺失,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並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適齡男性公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兵役登記站登記或者履行覆核手續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或者履行覆核手續。

第三章 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新兵審定

第十四條 徵兵體格檢查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體格檢查工作計劃,抽調醫務人員經過培訓從事體格檢查工作,並檢查、指導下一級體格檢查工作,組織做好條件兵的體格檢查複查和普通兵的體格檢查抽查工作。

  體格檢查工作應當吸收接兵部隊醫師參加。接兵部隊醫師的主要職責是參加主檢室的工作和對預定的新兵進行必要的病史調查。

第十六條 應徵公民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要求參加體格檢查,並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第十七條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制定政治審查工作計劃,抽調人員經過培訓從事政治審查工作,並檢查、指導下一級政治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和政治質量。

第二十條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在從事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期間,在原單位享受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新兵審定必須堅持集體審定的原則。在審定新兵時,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徵兵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召集體格檢查組、政治審查組的負責人和接兵部隊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醫師,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現役。

  應徵公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單位應當將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張榜公布。

第四章 交接、運輸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新兵離開本地的前一天,與接兵部隊辦理完新兵及其檔案材料的交接手續,並協助接兵部隊把新兵安全、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新兵運輸計劃,制定新兵運輸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後執行。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方案,保證新兵安全、按時到達指定地點。

第二十四條 新兵入伍後,經部隊體格複查和政治覆審不合格的,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回。對部隊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覆核。覆核合格的,回部隊繼續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單位或者原徵集地。退兵後不再補換。

第五章 優待和安置

第二十五條 本省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屬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各項優待。

  農業戶籍義務兵優待金通過財政預算安排,非農戶籍義務兵優待金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社會統籌。義務兵優待金的發放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優待金統籌工作的管理、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農業戶籍義務兵,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按不低於本縣(市、區)農民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七十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當年兌現。

  對在邊防、海防、高原等條件艱苦地區服現役,以及在服役期間個人榮立三等功的義務兵,當年應當增發不低於其優待金的百分之二十;榮立二等功的義務兵,當年應當增發不低於其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榮立一等功或者榮獲榮譽稱號的義務兵,當年應當增發不低於其優待金的百分之百。

  對直接徵集進藏服現役的義務兵,其優待金的發放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非農戶籍義務兵入伍前是未就業或者失業人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當年兌現。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尚未就業的青年應徵入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本縣(市、區)城鎮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發給優待金;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按本設區的市的城鎮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發給優待金。

第二十八條 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青年入伍,原單位應當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個人應繳部分從優待金中扣除)和辦理正常的工資晉級手續,並按不低於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的標準發給優待金,其中,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按其基本工資發給優待金;實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滿後,應當順延聘用期。

第二十九條 非農戶籍義務兵退伍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就業。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個人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退伍後,應當優先安排就業。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後的單位中自主選擇;原單位合併的,回合併後的單位工作;原單位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不能安排就業的,由上一級主管單位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負責安置。

  非農戶籍義務兵退伍後自謀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上的優惠。勞動保障部門和退伍安置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就業諮詢、就業信息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非農戶籍義務兵退伍後待安置期間,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各單位必須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第三十條 非農戶籍義務兵退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不予安置:

  (一)無正當理由超過報到期限三十日不到人民政府退伍安置機構報到或者不到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手續的;

  (二)接到安置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一百八十日不報到的。

  對前款規定不予安置的義務兵,公安機關應當為其辦理戶籍關係。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退伍義務兵。

  平時個人榮立二等功以上、戰時個人榮立三等功以上的農業戶籍義務兵退伍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其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被批准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和士官退出現役後的安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直接徵集進藏服現役的義務兵退伍後的安置,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適齡男性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或者體格檢查,或者拒絕、逃避徵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職工,不得出國、出境或者升學。

第三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

  (二)阻撓適齡公民參加應徵或者入伍服役的;

  (三)拒絕接受退伍安置任務的;

  (四)其他妨害徵兵工作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

  (二)泄露徵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審查材料、假學歷、假年齡、假戶籍、假體格檢查診斷書等虛假證明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五)徵兵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使不合格人員徵集入伍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截留、挪用優待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以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三)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適齡男性公民是指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至二十二周歲的男性公民。

第四十條 對女性公民的徵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軍區發布的《江西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第20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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