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陽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
沁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沁陽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 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沁政〔2023〕10號 2023年7月3日 發布機關: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政府 |
文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焦作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覆》(豫政文〔2023〕47號)、《焦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焦作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沁陽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批覆要求,依法確認全市各鄉(鎮)街道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決定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向社會公布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後,原實施部門不再行使已經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原實施部門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
二、各鄉(鎮)街道要確保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力量、執法裝備,嚴格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規定的一類配備標準,確保裝備配備與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濟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照規定全部上繳國庫。
三、各鄉(鎮)街道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焦作市委、市政府和沁陽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強化行政執法培訓,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規定的執法範圍和法定的執法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鄉(鎮)街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由市政府依法受理。
四、市政府對下放的行政處罰權設立半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原實施部門要全程參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充分發揮「傳幫帶」作用。原實施部門要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做好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無縫對接,制定辦案指引等執法標準,提供相應專業技術支持,及時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五、市司法局和原實施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工作中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對各鄉(鎮)街道有關工作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2023年7月3日
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紮實推進行政執法力量向基層下沉延伸,依法向鄉(鎮)街道賦予綜合行政執法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豫辦〔2022〕2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焦作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覆》(豫政文〔2023〕47號)、《中共焦作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焦作市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編〔2022〕16號)和《焦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焦作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全市範圍內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基層治理、鄉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部署要求。按照中央和省、焦作市、沁陽市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以改革創新和能力建設為抓手,推進鄉(鎮)街道開展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執法主體和執法力量,科學配置資源,夯實基層基礎,激發基層活力,提升治理能力,構建全市基層治理新格局,切實提升基層治理效能,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重心下移,權責一致。根據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充分發揮就近就便管轄優勢,分批推進、分類實施,賦予鄉(鎮)街道執法主體地位和更多的自主權,同時要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推進鄉(鎮)街道屬地監管責任有效落實。
(二)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破。圍繞基層多頭執法和執法缺位的矛盾,逐步將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以重點領域執法改革引領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着力解決「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問題。
(三)堅持精簡高效,穩步推進。從鄉(鎮)街道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調整優化基層執法資源配置,合理確定市直行政執法部門下放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事項,落實執法責任,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確保綜合執法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四)堅持規範建設,依法行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統一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名義行使,統一規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流程、執法文書、行政裁量權等行政執法制度,確保各鄉(鎮)街道執法公平、公正。
三、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範圍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要突出因地制宜,注重結合鄉(鎮)街道發展定位,在鄉鎮突出鄉村振興和文化繁榮等職能,以城市管理為中心,進一步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市場、消防救援等領域相關執法權限下沉,並強化與其他領域的聯動執法,着力構建「1+6+N」綜合執法模式;在街道突出城市管理和經濟發展功能,以城市管理為中心,將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消防救援等領域相關執法權限下沉,並強化與其他領域的聯動執法,構建「1+3+N」綜合執法模式。具體範圍為:
(一)在鄉鎮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自然資源和規劃方面的6項行政處罰權;
2.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3.城市管理方面的17項行政處罰權;
4.水利方面的10項行政處罰權;
5.農業農村方面的6項行政處罰權;
6.文化、廣電和旅遊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7.消防救援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二)在街道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2.城市管理方面的14項行政處罰權;
3.文化、廣電和旅遊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4.消防救援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各鄉(鎮)街道可以依法實施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四、機構設置和執法保障
(一)執法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集中行使經省政府依法批准的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二)執法機構。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是負責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具體工作的機構,依法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名義進行執法。
(三)執法人員。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嚴格按照焦編〔2022〕16號文件要求,配備專職執法人員,執法人員要符合《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取得行政執法證。
(四)執法保障。各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統籌保障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辦公用房、執法裝備、車輛以及辦公設備。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鄉(鎮)街道推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細則,指導各鄉(鎮)街道按要求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運行機制構建、辦公場所設置、執法裝備配備等執法平台搭建工作。
(五)強化培訓。市司法局統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工作,每月組織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開展1-2次實務操作培訓。市直行政執法部門每季度要組織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開展1-2次專業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鄉(鎮)街道要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培訓方式、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要求,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幫扶指導。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的幫助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可以通過集中授課、製作辦案指南、提供「教科書式」執法案例、審查案卷、諮詢答疑、下派執法業務骨幹、安排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隨隊執法等方式,指導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熟悉相關業務、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熟練使用執法設備,掌握執法技能。
五、執法規範化建設
(一)加強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河南省人民政府統一製發的行政執法證,按照「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要求,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一行政執法工作流程,規範文書格式,使鄉(鎮)街道執法流程和執法文書得到進一步規範。
(二)建立聯動執法協作機制。建立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1次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確定事項,增強行政執法合力;建立行政執法協作制度,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街道分別建立執法事項清單,明晰各自行使的執法權限和邊界,對鄉(鎮)街道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市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各鄉(鎮)街道每月進行案件統計分析,根據執法案件類型,分類抄送相關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銜接,及時將上級部門印發的涉及行政執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釋、答覆等相關文件抄送鄉(鎮)街道,並指導實施,要及時受理鄉(鎮)街道移交的案件線索,並將查處結果通報鄉(鎮)街道;建立完善鄉(鎮)街道與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兩法銜接」機制,使執法更加高效、暢通、快捷。
(三)強化全過程監督與管理。鄉(鎮)街道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執法人員的內部監督與管理,明確執法監督和法制審核機構,建立文明執法監督規範,強化辦案流程管理,落實執法責任、評議考核等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內部監督方面,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對行政執法決定發揮好把關作用,外部監督方面,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要主動接受上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具體由市司法局實施),鄉(鎮)街道司法所受市司法局指派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嚴格落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核制度,做好重大行政處罰的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根據《河南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管理辦法》做好向市司法局備案工作;嚴格落實《河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責任追究和糾錯問責機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暢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社會監督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委編辦會同市司法局協力推進,推動工作落實。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與支持,推進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市政府應當及時提出具體意見建議,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政府批覆。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鄉(鎮)街道要增強執法主體意識,配備專職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和法制審核人員,制定工作方案,細化推進措施,明確時間節點,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取得實效。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共焦作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焦作市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編〔2022〕16號)文件要求,主動與鄉(鎮)街道對接,做好行政執法權下沉銜接工作。
(三)穩妥移交事權。為確保工作順利推進,交由鄉(鎮)街道行使行政處罰權事項的原實施部門要對各自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和遺留問題開展一次性集中清理,列明台賬,儘快查處解決,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後,原實施部門不再行使已經下放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如遇跨行政區域的案件或市政府及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市政府指定相應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四)加強運行監管。市司法局要牽頭建立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適時對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評估,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市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根據執法實踐需要增加、承接不到位需要調整或減少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應及時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焦作市政府提出職權事項調整意見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附件: 1.焦作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2.焦作市交由街道辦事處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3.焦作市在鄉鎮(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適用範圍
附件1
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 縣(市)
自然資源局 |
2 | 對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 縣(市)
自然資源局 |
3 | 對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 縣(市)
自然資源局 |
4 | 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市)
自然資源局 |
5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
縣(市)
自然資源局或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
6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
縣(市)
自然資源局 |
7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8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9 | 對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10 | 對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環境的處罰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 | 市生態環境局 |
11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2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3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或農業農村局 |
14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5 | 對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6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7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8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9 | 對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0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1 | 對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2 | 對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3 | 對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三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4 | 對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四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5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6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7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28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 縣(市、區)
水利局 |
29 | 對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 縣(市、區)
水利局 |
30 | 對侵占、破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1 | 對在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供水、航運的物體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2 | 對進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窯、葬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3 | 對未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4 | 對未經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業方式開採砂石、砂金等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5 | 對圍墾水庫和擅自開墾土地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6 | 對擅自啟閉閘門,擾亂工程管理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七項、第四十六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7 | 對未經批准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殖、旅遊、餐飲等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四十四條 | 縣(市、區)
水利局 |
38 | 對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一條、第八十六條 | 縣(市、區)
農業農村局 |
39 | 對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縣(市、區)
農業農村局 |
40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縣(市、區)
農業農村局 |
41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縣(市、區)
農業農村局 |
42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縣(市、區)
農業農村局 |
43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縣(市、區)
農業農村局 |
44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45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46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47 | 對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48 | 對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49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50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51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52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53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54 | 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附件2
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2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3 | 對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4 | 對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環境的處罰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 | 市生態環境局 |
5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6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7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或農業農村局 |
8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9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0 | 對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1 | 對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2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3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後,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4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5 | 對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6 | 對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四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7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8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市、區)
城市管理局 |
1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20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21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22 | 對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 縣(市)
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23 | 對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24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25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26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27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28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七條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29 | 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 縣(市、區)
消防救援大隊 |
附件3
一、居民住宅小區、商業服務網點。
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且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下列場所:
(一)「多合一」場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貿市場、旅館、飯店(含農家樂)、沿街門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髮、采耳、健身、汗蒸等營業性休閒場所;
(五)郵政網點、電商網點、物流網點(含快遞收發點)、金融網點、醫療衛生機構;
(六)公共書屋、展示陳列等基層文化服務場所;
(七)生產、加工、儲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廠、作坊、倉庫、堆場等場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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