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多規合一條例
瀋陽市多規合一條例 制定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瀋陽市多規合一條例
(2018年6月22日瀋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戰略規劃
第三章 一張藍圖
第四章 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協調統一,推進城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多規合一,是指建立以戰略規劃為引領,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形成協調一致的一張藍圖,構建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流程的制度體系。
本條例所稱的戰略規劃,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對城市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事項,作出戰略性展望和部署的綱領性文件。
本條例所稱的一張藍圖,是指以戰略規劃為引領,以空間規劃體系為基礎,統籌整合各類涉及空間的規劃,劃定各類空間控制線,管控全域的空間數據體系。
第三條 本市多規合一工作的開展、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工作的統一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戰略規劃;
(二)組織編制一張藍圖;
(三)組織建立多規合一綜合平台(以下簡稱綜合平台);
(四)建立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制;
(五)保障多規合一工作經費;
(六)其他與多規合一工作相關的職責。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區、縣(市)綜合平台和相關管理制度,辦理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多規合一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多規合一工作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與監督管理。
市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戰略規劃編制的相關協調工作;
(二)一張藍圖編制的相關協調工作;
(三)組織開展與一張藍圖相關的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成果的審核;
(四)組織綜合平台的運作;
(五)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空間實施計劃;
(六)組織建立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協調監督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七)組織建立多規合一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
(八)指導區、縣(市)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工作;
(九)組織制定多規合一管理相關制度;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戰略規劃的具體編制。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成果的具體審核、一張藍圖的編制及更新、年度建設項目空間實施計劃的具體編制。
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的簡化、優化,並對建設項目審批過程進行監督。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建設項目在生成和審批過程中相關階段的牽頭單位的職責,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多規合一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綜合平台包括項目管理平台、業務協同平台和聯合審批平台。
市和區、縣(市)綜合平台應當信息資源共享,雙向業務互聯互通。
第八條 多規合一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協調統一、簡政放權、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戰略規劃
第九條 戰略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編制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條 編制戰略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城市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戰略規劃草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四)將戰略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並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反饋;
(六)將戰略規劃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七)經審查同意的戰略規劃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八)經審查批准的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對戰略規劃的評估。評估可以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第三方對戰略規劃進行評估。
市人民政府根據評估結果,可以適時提出調整戰略規劃的方案。
第十二條 國家和省對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或者重新編制戰略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需要對戰略規劃作出部分調整的,應當依法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戰略規劃實施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戰略規劃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體系。
第三章 一張藍圖
第十四條 一張藍圖是涉及空間的規劃協同以及建設項目生成過程中各部門之間協調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 編制一張藍圖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 組織各相關部門整理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基礎數據;
(二)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一張藍圖的數據標準進行校核;
(三)編制形成一張藍圖;
(四)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六條 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成果,應當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審核。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當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履行相應的程序。 第十七條 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成果,應當自審核通過或者依法經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編制部門報送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納入一張藍圖和綜合平台。
第十八條 已經編制完成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戰略規劃或者一張藍圖不一致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戰略規劃或者一張藍圖進行修改;需要上報批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 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已經批准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戰略規劃或者一張藍圖不一致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對不一致的內容及時依法處理,達到一致後,再納入一張藍圖和綜合平台。
第二十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成果,及時更新並維護一張藍圖,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匯報一張藍圖的編制及更新情況。
第四章 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綜合平台,建立由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主管部門牽頭,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在建設項目策劃階段,應當組織規劃國土、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編制建設項目空間實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生成階段,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空間實施計劃,依託綜合平台,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核定。
建設項目生成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信息共享、一個窗口受理、一張表單申報、並聯審批、注重監管、績效評估的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機制。
市和區、縣(市)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台統一管理;按照已公布的權責清單依法實施審批,不得以其他方式審批。
第二十五條 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流程優化、辦事環節銜接、申請信息共享、申請材料不重複的原則,統一公布建設項目分階段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並適時對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進行優化。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確定建設項目在審批過程中相關階段的牽頭部門。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各牽頭部門對前款規定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等作出具體要求。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審批階段的辦理事項、辦理流程和牽頭部門。
第二十六條 實行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相關中介機構(以下稱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作出符合審批要求的書面承諾。
建設項目參與者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書面承諾後,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分階段統一收件、同時受理、並聯審批、同步出件的運行機制,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項目參與者通過多規合一綜合受理窗口或者網上申報系統統一申報;
(二)審批部門對申請事項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審核、出具審批決定、存檔;
(三)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後,交多規合一綜合受理窗口送達或者網上直接送達,並同步將電子審批決定傳遞至綜合平台。
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設項目參與者一次性告知審批所需材料,並公開工作進度。
第二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公布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管理,規範評估、評審等各項中介服務的業務流程、服務時限及收費標準,公布辦事指南和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名錄,建立中介機構市場監管機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階段,加蓋有效電子簽名的電子申請文書、電子審批文書與相應的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階段,相關建設項目參與者要求取得紙質審批決定文書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 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制度,對建設項目參與者實行信用監管。
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對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建設項目參與者承諾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實行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隨機抽查制度。隨機抽查制度應當包括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次數。
審批部門應當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以及方式等,並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參與者違反本條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違法名單,納入全市信用徵信系統,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諾事項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列入違法名單的建設項目參與者,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處罰,並按照規定採取准入限制、資格限定等信用監管措施。
建設項目參與者屬於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政務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未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審核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涉及空間的規劃進行審查的;
(三)未與綜合平台建立數據交換,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督促,在規定時限內仍未建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成果匯總報送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
(五)未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台統一管理的;
(六)未按照規定執行權責清單的;
(七)擅自調整審批流程的;
(八)未按照規定的審查事項、條件、程序、時限實施審批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