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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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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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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瀋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8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瀋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6月24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

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協調議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民政、統計、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婦女聯合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提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遼寧省婦女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婦女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經費,依法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將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的性別統計數據納入指標體系,定期監測婦女發展狀況,並作出科學評估。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不低於提名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八。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的女性成員;其它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女性比較集中的單位和部門,領導成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度提高。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女生和殘疾女生給予資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和個人生活困難輟學;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婦女等特殊困難群體進行一次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其成員資格的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配置、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農村社會保障、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享有與男性成員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性成員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理由侵害其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衛生間等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十四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場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應當在其管理或者經營的適當區域內設立母嬰室。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女職工更衣室,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第十五條 公交、地鐵、公園、醫院、商場、超市、影劇院等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公共場所管理或者經營單位和公安機關投訴、報案,有關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組織、團體和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及時救助、調解,不得拒絕、推諉。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自訴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記材料或者律師持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查詢、複製家庭暴力案件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七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庇護場所,為其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第十八條 經濟困難的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時,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規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市和區、縣(市)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需要幫助的經濟困難的婦女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婦女聯合會應當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協調和參與聽證等方式,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婦女訴求,為婦女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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