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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義務植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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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義務植樹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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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義務植樹條例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10部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動義務植樹活動的開展,加快國土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規定勞動量的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參加義務植樹。

前款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

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組織管理、表彰、獎勵、種苗補貼等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綠化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統籌城鄉綠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義務植樹法律、法規和相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義務植樹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開展義務植樹、城鄉綠化的宣傳和評比表彰活動;

(四)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義務植樹意識和生態安全意識。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綜合實踐活動課程,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對在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義務植樹規劃,組織林業、建設(園林)、水利、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

第九條 義務植樹活動,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城市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可以直接組織部分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作為義務植樹單位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的任務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直接組織的義務植樹單位。

義務植樹任務採用《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並應當寫明義務植樹數量、品種、地點和完成時間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義務植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二條 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義務完成相當於一個勞動日的與義務植樹直接相關的活動。

本系統、本行業有植樹造林生產任務的,不免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二)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

(三)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地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指定;也可以由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自行選定,但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同意。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由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協調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發展苗木生產,加強種苗質量監督,為義務植樹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六條 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組織植樹,並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規程栽植,確保造林成活率。對因不負責任達不到規定成活率標準的,責令補植或者重造。

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單位和林權單位應當對栽植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對義務栽植的樹木應當加強培育管護,確保成活、成林。

林木的權屬所有者或者承擔管護的單位,應當實行管護責任制,落實管護經費和措施,確定專人培育管護,並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八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土地的使用權人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和考核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綠化委員會直接組織的義務植樹單位應當根據當年義務植樹完成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植樹登記卡》,報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義務植樹通知書》的要求,對履行植樹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專項用於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

第二十一條 林木、林地和綠地的認種、認養不得改變產權關係。認種、認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認種、認養的綠地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變林地、綠地的性質和功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二)義務植樹綠化費沒有用於義務植樹活動的;

(三)不如實上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的。

挪用、私分義務植樹綠化費、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適齡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單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義務植樹栽植的樹木、花草,其權屬所有者或者管護單位不履行管護義務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責令補植。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在認種、認養的林地、綠地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林地、綠地的性質和功能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駐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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