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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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的情況報告》,對「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充分審議。會議認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目標任務,大力推進執行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執行聯動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執行體制和創新工作機制,為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推動誠信河北和法治河北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任務艱巨。為全面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建立長效機制,形成長期穩定的綜合治理格局。依據憲法和法律,結合我省實際,特作決議如下: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依法得到及時有效地執行。依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
三、全社會要增強法治觀念,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當事人應認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規避、逃避、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帶頭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並將各部門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執行救助資金支持力度,促進申請執行人生活嚴重困難、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五、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執行工作,強化主體責任,發揮主辦作用,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潔原則,加強執行規範化建設。強化對執行案件財產查控、評估、拍賣、款物發放等節點監控,強化對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機制;加快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依託執行指揮中心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拓寬財產查控覆蓋面;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探索推行委託律師調查、懸賞保險、審計調查等制度,最大限度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完善執行公開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需要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及查詢工商、稅務、戶籍等檔案時,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不得推諉、拖延、阻礙執行。協助執行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七、監察、檢察、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工商、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出入境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執行聯動機制。加快完成與「信用河北網站」的聯接,實現信息共享,構建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機制。運用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納入失信名單等信用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在融資信貸、市場准入、生活消費、任職資格限制等方面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格局。
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打擊拒執罪的工作合力。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協作要求,協助限制出境、查扣車輛和查找被執行人等,並及時處置暴力抗拒執行事件。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執行。檢察機關對妨礙、抗拒執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員應當依法及時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
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協助執行單位和個人不依法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其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單位,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對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同時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或濫用權力干預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必須嚴格執行情況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十、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充實執行力量,足額配備執行工作人員,不斷強化執行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教育、素質能力培訓,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執行隊伍。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存在消極執行、選擇執行、亂執行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相關部門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者作出決議、決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執行工作高效、廉潔、規範。
十二、人民法院、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等,要加大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形成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氛圍。
十三、本決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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