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監督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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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
整改監督的決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預算決算審查監督,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依法理財,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強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監督,作出本決定。
一、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政府財政決算草案及其報告的同時,提出同期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並附帶審計查出的問題清單和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除外。
二、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審查決算草案及其報告的同時對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議,並根據審議情況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關決定,交由省人民政府處理、落實。
三、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可以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調閱有關原始審計資料,進行跟蹤監督,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四、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提出審議意見的四個月內,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專題報告;特殊情況需推遲報告的,應當報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
五、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已形成結論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結合整改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的情況;
(四)尚未整改的問題、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時限;
(五)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六、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一)聽取和審議關於審計工作報告中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二)組織專項視察或者調研;
(三)開展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七、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其委託的副省長報告。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省人民政府省長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選取部分問題比較突出的被審計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報告;
(三)省人大常委會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由省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八、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稿送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九、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報告時,省審計機關和選定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報告後,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宣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責成政府以及被審計單位繼續整改,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再次報告。
十一、被審計單位不按期報告、不如實報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撤職案。
十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或者審議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工作秘密的內容外,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十三、省人大常委會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工作適用本決定。
十四、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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