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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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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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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建築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與建築市場有關的活動,以及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決定。

  第三條 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誠實守信、競爭有序、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直接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各方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應當進行招標投標。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完善建設管理模式,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

  改進和完善評標規則,鼓勵優質優價。採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七條 加強招標投標監管,推行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對招標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

  優化建築企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準,在招標投標中應用信用信息。

  完善評標專家庫,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者有嚴重不良記錄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建立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依法規範市場主體招標投標行為。建立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聯合查處機制,嚴厲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的一律不得開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聯動,確保施工許可與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同步辦理、施工場地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實現信息化監管,通過國家、省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公開。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信息推送至屬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屬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建築工程合同的履約監管,定期進行抽檢,對存在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並通報。

  第十一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的企業資質信息推送至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企業取得資質後是否繼續符合資質標準進行動態核查。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和資質不符合標準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原審批部門。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建築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對其實施重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對嚴重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十三條 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採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全過程造價監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項目實行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制度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台,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安全,實現與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聯通、共享。

  建築企業應當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記。工程項目應當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設施設備,並按要求將採集的建築工人信息及時上傳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台。

  第十七條 改革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築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專業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評定建築施工揚塵管理水平,實施差別化環境管控措施。強化科學監管,利用科技手段實現監管規範化、精細化、智能化。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考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停工對工期和造價的影響,並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市場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增強依法執法意識,規範監督管理執法行為,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市場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事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資質證書、許可證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應當調查處理而不調查、不處理的;

  (三)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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