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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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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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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決定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灤河流域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水源涵養功能和生態支撐作用,促進流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灤河流域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灤河流域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等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灤河流域是指本省管轄的灤河幹流、支流以及冀東沿海諸河的匯流區域。

流域水資源是指流域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綠色發展,優化配置、高效利用,分區施策、綜合治理的原則,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持續改善和提高灤河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

三、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協同機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天津市的溝通會商,協調解決流域內水量分配、污染防治、生態補償、執法監管等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指導本省灤河流域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構日常工作。

四、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灤河流域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灤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流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全面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流域內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做好相關工作,構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資金,重點支持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多元投入和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治理。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治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大在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修復、流域治理開發、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的科技攻關力度。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綜合利用生態、工程、管理等措施,推廣使用節水、治污、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模式,為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流域水資源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都有權監督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和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渠道,方便公眾監督,對投訴舉報問題及時受理,依法調查處理。對投訴舉報人個人信息和投訴舉報內容予以保密。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通過開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灤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

八、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治觀念和愛水、節水、惜水、護水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流域水資源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據海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研究制定本省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責任主體和保障措施等,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灤河流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流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和布局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把水資源作為區域發展最大剛性約束,組織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

十、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應當針對流域不同區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地形地貌地質特點,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分區施治。源頭區以閃電河國家濕地公園、塞罕壩國家森林公園、灤河源核心保護區等重要生態保護區域為重點,實施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建設,提升水源涵養能力;中上游以風沙源治理、防護林建設、封山育林等工程建設為重點,加強生態修復和水土流失治理;中下游以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雙峰寺水庫等重要水源地保護和引水工程建設為重點,增強水資源保護和水工程綜合調蓄能力;濱海區域以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治海水入侵和土壤鹽鹼化為重點,實施濕地保護、岸線管控修復、灘涂治理和灌區建設,不斷提升下游水資源的生態和生產效能。

十一、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應當依據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功能區定位和可持續發展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規模,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落實產業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構建有利於保護節約水資源的綠色產業體系,積極探索富有地域特色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徑,全面提升灤河流域綠色產品和綠色服務供給水平。

十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現狀和需求情況,統籌考慮流域內上下游、左右岸和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制訂本省灤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據流域年度可供水量,制定和下達年度供水水量分配計劃。

發生嚴重旱澇災害等突發事件時,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協調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做好應急調度。

十三、加強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以灤河為主幹、其他支流灌渠為支脈、水庫等蓄水設施為中樞,建立集蓄滯、調供、疏排於一體的水系連通、調豐補欠的水利工程網絡。

十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節約用水優先,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工程、法律等措施,促進節約集約用水。

調整優化農業種植結構,推廣節水作物種植,普及節水種植技術,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加大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力度,推廣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加強水資源節約利用、循環利用和海水淡化,加快節水型企業創建;大力開展節水型城市、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節水型載體創建活動,加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改造和更新,降低管網漏損率,推進城鎮居民生活節水。

十五、加強再生水、雨水、礦坑水和海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統籌利用,採取水庫調蓄、河湖攔蓄、坑塘水窖存蓄以及以河代庫等方式,加大對雨洪資源的存蓄利用;通過實施提高污水處理標準、礦坑水利用技術改造、海水淡化技術推廣等措施,提升非常規水利用率。

十六、加大監管力度,制定區域水資源用水總量強度雙控目標和項目准入水效標準,推進用水監管方式改革,在自貿區、工業園區等開展區域水資源論證,對區域內企業取用水實行承諾制或者備案制,強化水資源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水資源管理水平。

十七、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際,按照嚴於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灤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和完善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流域臨水村落實施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有條件的村鎮應當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管網,其他村落因地制宜建設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集中收集後轉運就近污水處理廠處理,防止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指導農民推廣應用化肥減量增效、農藥減量控害技術,減少農膜使用量,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統籌流域內農牧業生產需要,依法劃定規模化畜禽養殖禁養區,畜禽養殖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水環境。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水庫等重要水源地禁止網箱、圍網養魚。

十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實行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優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減少使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採區壓減開採量,逐步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

十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和水域岸線保護管理,嚴格禁止並依法清理整治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在干支流沿岸劃定一定範圍生態緩衝帶,在不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草地、林地和濱河生態景觀公園、步道等公共設施。

二十、健全流域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體系,加強對灤河幹流和一級支流省市縣跨界斷面、大中型水庫出入庫斷面、重點河道交匯口水文水質監測。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系統,實現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加強水量調度、工程監管、生態預警等應用系統建設,提高流域水網智慧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推動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多元化、可持續的生態補償機制。鼓勵上下游市縣人民政府達成水量保障和水質改善協議,建立保護責任共擔、流域環境共治、生態效益共享機制。省財政應當加大對上游水源保護區轉移支付力度,補助資金優先用於水源區的水資源保護。支持開展流域水權交易、排污權交易和異地開發等市場化補償,鼓勵上下游開展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技術指導、共建生態園區等合作。

二十二、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推進全流域監測數據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加強流域突發水安全事件預測預警、應急處置聯動。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等部門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督查督辦等機制,對問題突出區域開展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

二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域水資源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水資源節約保護、開發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強化對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監督考核。

二十四、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多種方式,對灤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二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決定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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