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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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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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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若干規定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務於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結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立法工作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從本省實際出發,走群眾路線,不斷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協調性、及時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地方立法中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選擇關係本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大局、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各專門委員會每屆應當至少牽頭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省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省人大代表依法聯名提出的法規案,符合列入立法規劃或者立法計劃條件的,及時列入立法規劃或者立法計劃。應當拓寬基層省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參與立法工作的渠道,並通過省人大網站設立人大代表立法網絡平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要為省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服務保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綜合性、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以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組織起草,或者採取委託、招標方式起草。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工作機制和立法程序。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健全科學、民主、開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機制,細化和規範法規立項、起草、審議、表決、報批、公布、備案以及法規清理、立法前論證、立法後評估、公開徵求意見與立法調研等各個環節的制度和程序,完善立法技術規範,使之更加科學、合理、可行。

第五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從本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出發,堅持立、改、廢、釋和法規清理並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正確處理立法質量和立法數量的關係,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公開徵集立法建議,可以通過召開專題論證會等方式對立法項目進行論證。

第六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立法規律,有利於促進科學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權限、違反上位法的規定,設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

(二)設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執法主體的權力與責任不科學、不合理;

(三)不從實際需要出發,缺乏地方特色;

(四)不符合立法技術規範。

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凡有重大分歧意見或者涉及政府部門職責權限、經費保障等問題的,應當事先溝通協商,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指導和督促有關法規草案的起草,重點對法規草案的針對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審議或者審查。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初次審議法規草案應當採取逐條審議的方式。對法規草案中的重點、焦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立法調研,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高開門立法的實效。強化立法過程中的輿論引導,增強輿論引導的及時性、權威性與公信力、影響力。

法制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溝通協商、對重大問題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並提出審議結果或者修改情況、修改意見的報告。

法制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各方面意見反饋機制。

第十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前將有關材料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將有關材料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審閱法規草案及相關材料,並圍繞法規草案所涉及的重點、焦點、難點問題進行立法調研,為審議法規草案做好準備。審議時應當圍繞法規草案的針對性、協調性、及時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充分發表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專題立法調研,邀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立法調研,應當事先擬訂調研方案,確定調研提綱、調研對象、現場考察地點等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立法座談會,與會人員應當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人大代表和基層群眾。必要時,可以專門召開基層群眾座談會。

第十二條 對立法中涉及的綜合性、專業性問題,應當組織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會的內容、程序應當明確具體。立法論證會與會人員應當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諮詢專家組成員、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有實踐經驗的實務工作者,以及相關單位和部門的人員。

立法論證會的相關材料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發送給與會人員。立法論證會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製作論證報告,供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參考。

第十三條 對立法中涉及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等,應當舉行立法聽證會。

舉行立法聽證會的單位應當事先制定詳細具體的聽證會工作方案,並在舉行聽證會三十日前,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陳述人由聽證會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利害關係程度和報名順序,按照持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等的原則確定。聽證會結束後,聽證舉辦單位應當製作聽證報告,供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參考。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開展立法評估的建議,報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開展立法評估應當向社會公開,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專家諮詢、專題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立法評估結束後應當根據評估情況製作立法評估報告,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必要時,可以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法規的宣傳報道工作,通過電視、報紙、網站等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對法規進行解讀,為貫徹實施做好準備。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法規清理、立法解釋和立法諮詢答覆工作,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保證地方性法規的清理、解釋和詢問答覆工作合法有序地進行。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幹部隊伍建設,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培養立法工作人才,逐步建立門類齊全、結構合理、專業素質高的立法幹部隊伍。通過培訓進修、基層調研、掛職鍛煉、理論研討、學術交流、學者訪問等多種途徑,創造有利條件,提升立法幹部隊伍的政治水平、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八條 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縣的立法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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