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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推進農村改廁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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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推進農村改廁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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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深入推進農村改廁工作的決定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農村改廁工作,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生活品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

  第二條 本決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戶用廁所、公共廁所的改造、新建和維護管理。

  第三條 農村改廁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農民主體,規劃先行、統籌安排,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建管並重、長效運行,示範帶動、整村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廁所改造、新建和維護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規劃、明確目標、完善政策;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督導、制定配套措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項目落實、資金籌措、推進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農村改廁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施工監督、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改廁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手段,推進農村廁所改造、新建和維護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部門統籌推動農村改廁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農村改廁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農村改廁工作的宣傳力度,鼓勵組織開展農村「廁所革命」公益宣傳活動,多層次、全方位宣傳農村改廁的重要意義,加強對廁所日常使用管護、衛生健康等知識的教育普及,提升農民衛生文明和環境保護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經濟水平、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等因素,結合鄉村振興、脫貧攻堅、全域旅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規劃,按照村莊類型,突出鄉村特色,體現風土人情,因地制宜編制改廁專項方案,明確年度任務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改廁資金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相關渠道資金,重點支持廁所改造、新建、後續管護維修、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各級財政應當採取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式,引導農民主動改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入,推動建立政府補助、用戶付費、市場化管理的運行維護機制。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農村戶廁衛生規範標準施工建設,依照有序推進、整體提升的要求,按時完成農村改廁任務,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地理、氣候、生活習慣等特點,因地制宜確定改廁模式。鼓勵探索使用改廁新模式。

  鼓勵農村戶廁退街、進戶、入室。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村莊、配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重點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村莊和新型社區,優先採用節水型水沖式廁所,建立糞便管網集中收集處置系統;在氣候條件適宜的平原區、淺山區,可選擇使用三格化糞池式、雙瓮漏斗式廁所等模式改造;在高寒缺水地區,可選擇使用糞尿分集、雙坑交替式廁所等模式改造。農民新建住房應當配建衛生廁所。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中小學、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以及中心村等人口較集中區域建設農村公共廁所。根據需要在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鄉村和鄉村旅遊景點建設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標識和導向牌。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公共廁所用地、用水、用電及後期運維管護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共廁所服務規範標準,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公共廁所管理水平。農村公共廁所實行屬地管理,建立規範化的運行維護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確因村莊改造、道路拓寬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遵循拆一補一、就近建設原則,不得減少現有公共廁所數量和建築面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共廁所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廁所糞污分散處理、集中處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網處理,逐步在人口居住相對集中的地區建設與當地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實現農村廁所污水集中處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糞液、糞渣等進行集中收集、清運、處理、利用,積極探索糞污肥料化、污水達標排放等經濟實用技術模式,推行沼氣發酵、堆肥和有機肥生產等方式,推動農村廁所糞污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鼓勵、資金投入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廁具設備生產企業研發適合農村實際的衛生廁所新技術、新產品。加大對廁所建設材料、除臭殺菌、智能管理、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科技研發。強化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衛生廁所新技術新產品展示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改廁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廁具設備採購和施工質量巡查與指導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長效管護機制。組織開展農村廁所建設和維護相關人員培訓,引導當地農民組建社會化、專業化、職業化服務隊伍。鼓勵鄉(鎮)、村設立農廁服務站(所),負責廁所維修管護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廁所改造和運行維護的監督檢查,建立農村改廁信息化台賬,對改廁戶信息、工作進度、施工過程、檢查驗收等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實現逐村逐戶精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改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檢查範疇,建立群眾監督機制,實行改廁信息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尊重農民意願,引導農民投勞投物,主動參與農村改廁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和推動將村民主動改廁、文明如廁等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改廁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獎懲制度,對在改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決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改廁情況作為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要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多種方式對農村改廁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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