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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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熟悉和遵守憲法、法律,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正確處理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自覺維護和保障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力。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全程請假或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要在會前以書面形式通過辦公廳經秘書長報常務副主任批准。會議期間臨時請假,全體會議經秘書長報常務副主任,分組會議經第一召集人報秘書長。參會情況予以通報並備案。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遵守議事規則和會議程序性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會議內容進行會前調查研究,認真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發言時,應當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常委會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每年保證至少參加一次。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每年抽出一定時間到原選舉單位聯繫省人大代表,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並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其他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的安排,積極參與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准牟取私利,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兩次缺席常委會會議,不能保證至少參加一次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的,由主任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未經批准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要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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