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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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以及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作出決議、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而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三)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本省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
(四)撤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五)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及其提出的調查報告;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八)授予本級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依法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
(一)省人民政府建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財政決算情況;
(四)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中大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六)依法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聽取本級國家機關下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省人民政府投資的、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涉及全省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群眾反映的重大案件和司法工作中突出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提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八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應當實事求是。
第九條 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說明;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或者決議、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與決定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四)重大事項的議案徵求各方面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接到提請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後,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議,特殊情況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延期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審議,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經審議後未作出決議、決定的,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責成有關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書面通知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認為確需作出決議、決定的,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可以重新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後,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執行,並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報告貫徹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形式加強對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追究有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查、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未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重大事項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報告的內容嚴重失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不按規定報告貫徹執行情況的;
(五)執行不力或者拒不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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