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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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規劃、設計、建設、改造、運營、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培訓,培育市場導向下的綠色建築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綠色建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綠色建築科學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綠色發展意識。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的編制導則。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並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布局要求,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等內容,明確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和綠色建材應用的比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相關地方標準,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
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協同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共享,促進京津冀綠色建築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一)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
(二)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
(三)建築面積大於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綠色建築發展要求,促進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推動城市新區、功能園區創建綠色生態城區、街區、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的農村住房建築設計規範,引導農村的公共建築、住宅小區應用裝配式建築技術、牆體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鼓勵農村個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築參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控制指標,並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選用的技術;在開展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查驗。建設工程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的建築上設置標牌,標明該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運營、改造與拆除
第十九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節能、節水、綠化、垃圾處理、維護維修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節能、節水設施以及建築用能分項計量、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三)維護維修外牆、外窗等建築圍護結構以及有關設施設備;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的物業管理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納入物業管理制度,由技術人員或者委託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監測平台,實現與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企業的數據共享,並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用能數據納入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綠色建築運營評估工作。
統計監測數據和運營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推進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建築應當優先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築拆除報廢的指導工作。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產業納入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安排資金重點支持下列活動:
(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發和推廣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服務;
(二)三星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示範項目建設;
(三)推廣裝配式建築、商品房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四)宣傳培訓、標準制定、統計監測和運營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研發與應用示範,推動與綠色建築發展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
鼓勵行業協會開展綠色建築技術交流、專業技能培訓、運營評估和綠色建材推廣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技術改造,促進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築產業融合發展。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本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產品目錄。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促進裝配式建築相關產業和市場發展,推進新型建築工業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等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築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裝配式建築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省的智能供熱標準體系。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採用智能化供熱技術,推動供熱系統智能化改造,降低供熱能耗,提高供熱效率。
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供熱採暖分戶計量系統,並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二十九條 新建住宅、賓館、學生公寓、醫院等有集中熱水需求的民用建築,應當結合當地自然資源條件,按照要求設計、安裝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潔能源熱水系統。
鼓勵工業餘熱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應當按照全裝修方式建設,優先選用裝配式裝修技術、建築信息模型應用技術。
鼓勵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採取全裝修方式,使用綠色建材,實施一次裝修到位。
實施全裝修方式開發銷售、出租的商品房,室內環境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
第三十一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採用下列綠色建築技術:
(一)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二)高性能外牆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術;
(四)裝配式建築技術;
(五)建築信息模型應用技術;
(六)綠色施工技術;
(七)其他綠色建築新技術。
第三十二條 本省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規範評價標識管理方式,鼓勵新建和改造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三十三條 對研發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和建設、購買綠色建築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扶持:
(一)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二)主動提升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主動採用裝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設的、達到綠色建築運營標準要求的,應當作為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評優評先的加分項,並計入企業信用信息;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築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築,因牆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築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或者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者未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為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築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廣綠色建築,使用綠色建材,推動綠色建築設計、施工和運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辦公建築和用於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築。
(二)裝配式建築,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等。
(三)超低能耗建築,是指適應氣候特徵和自然條件,通過採用保溫隔熱性能和氣密性能更高的圍護結構,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使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並能滿足綠色建築基本要求的建築。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節能服務企業與用能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企業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企業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五)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徵的建材產品。
(六)建築信息模型,是指在建設工程及設施全生命期內,對其物理和功能特性進行數字化表達,並依此設計、施工、運營的過程和結果的總稱。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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