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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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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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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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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定本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和職責,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發揮工會在企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本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企業職工的代表。工會在維護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廠長)應當尊重工會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工會幹部和會員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在簽約時,應當將組建工會的條款列入合同或章程中,工會組織應當在企業開業一年內建立。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必須經上一級工會或者當地總工會批准,並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將選舉的主席、副主席報上一級工會或者當地總工會批准。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可以分別比照的副職和中層正職的待遇執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企業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及其他經濟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或者當地總工會的同意。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再從事工會工作時,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凡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國職工(包括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經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批准,即為工會會員。

第十二條 加入中國工會的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以及外籍職工,在工作結束離境時停止會籍,交回會員證。如本人要求對曾加入中國工會予以證明的,可由當地總工會發給證明書。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合同草案應當提交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也可以指導、幫助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代表有權參加或者列席本企業董事會,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職工獎懲、分配製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一般每年同本企業經營者舉行兩次聯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聯席會議,討論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權益的問題,密切合作共事關係。

第十六條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工會與外商或其代理人,可以舉行勞資協商會議,協商有關職工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協調勞資關係。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處分工會主席、副主席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同意,並報經上一級工會或者當地總工會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處分職工,應當將理由提前十五天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並派代表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由當事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對本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工會有權參加調查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建議無效,情節緊急的,工會有權組織和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或者減發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外商投資企業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執行我國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增加勞動工時,應當徵得工會同意,並按規定付給報酬。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並協助本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文化和管理知識。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通過工會活動,促進中方職工同外方人員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時,工會應當同企業行政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儘快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恢復正常生育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在業餘時間開展工會活動,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時,工會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

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兼職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因做工會工作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工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每人每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並可在當年累計用於參加工會會議、學習和培訓,其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向工會無償提供用於辦公、會議等活動的房屋、設備和用具,並擔負其維修費用。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要按企業全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企業工會撥交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由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一級工會或者當地總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財產、經費和撥給工會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侵犯工會和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亦適用於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本省開辦的合資、合作和獨資經營企業。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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