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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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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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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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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數字、符號、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本條例所稱檔案工作是指檔案行政管理工作、檔案館工作、單位檔案工作,以及檔案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出版、外事等工作。

第四條 檔案是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是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檔案工作是各項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全社會應當重視和支持檔案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將檔案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進行部署與檢查,保證檔案工作機構、人員、設施、經費的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國家檔案館。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和直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納入工作計劃,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員,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檔案工作正常開展。各專業主管部門還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檔案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全省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檔案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制定本地區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檢查和指導;組織培訓檔案工作人員,組織開展檔案科學技術和理論研究,推廣檔案管理先進技術。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分管檔案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對所屬單位和行政村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檔案管理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

省專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專業、本系統檔案管理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施行。

(註:該條設立的省專業主管部門制定本專業、本系統檔案管理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須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定,已於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廢止)

第十一條 各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指導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歸檔工作,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專業主管部門的檔案工作機構或者人員,還應當對本系統、本行業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負責管理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其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地方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專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負責管理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其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實施。

機關、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機關、事業單位設置的檔案館,負責管理本單位和直屬單位的檔案。

(註:該條設立的地方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其檔案接受和收集範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的規定和機關、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規定,已於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廢止)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選配政治素質高,保密意識強和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檔案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接受專業培訓,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註:該條設立的檔案工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規定,已於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廢止)

第十四條 從事有毒有害檔案工作人員的崗位補貼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及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事檔案鑑定、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的專業人員,須向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單位、集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由單位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或者拒絕歸檔。

股份制單位及其他單位檔案的形成、積累與歸檔參照前款執行。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

第十七條 反映本行政區域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的檔案,是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對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實行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 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十五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十年,向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縣(市、市轄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向縣(市、市轄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長檔案移交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根據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某方面檔案的移交期限做出特殊規定。

第十九條 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頒發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

檔案館和各單位的檔案庫房應當具有防盜、防火、防光、防塵、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設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環境中保管檔案。對破損、霉變散失的檔案,應當及時採取修補、複製、收集等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集體和個人向地方國家檔案館寄存檔案。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採取代為保管或者收購等措施,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徵購。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和處理。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檔案管和各單位按照規定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的檔案工作機構報送檔案統計報表和目錄。

第二十三條 單位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重要設備的驗收、鑑定,由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按照規範要求對其檔案進行驗收。

重大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攻關項目,在竣工驗收、成果鑑定前,須經專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須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收集、補充、整理完整。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用設施、重點建設項目等已建工程,其檔案材料不準確、不完整的,由有關單位採取補測、補繪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國有單位的檔案歸為國家所有,屬於國資有產的組成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有關檔案的轉讓,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國有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有關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列入國有資產。

第二十六條 禁止出賣國家所有的檔案。需要向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複製件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向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塗改、偽造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未經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運輸、郵寄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國(境)。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及公布

第三十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

單位、公民和外國機構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國家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

單位和公民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提供重要、珍貴檔案,應當以複製件代替原件。

由檔案館法人代表簽名或者蓋章的檔案複製件同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由該檔案館公布,重要檔案的公布應當徵得檔案形成單位的同意,或者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國有單位保存的檔案由本單位決定公布,重要檔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

地方國家檔案館和國有單位未公布的檔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

第三十三條 非國有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所有者決定公布,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未經檔案所有者同意,地方國家檔案館不得向社會提供利用以及公布所寄存、代管的檔案。

第三十四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對館藏檔案內容的研究,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在不同範圍內發行。

第三十五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提供檔案時按照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查閱本單位或者本人移交、捐贈的檔案,免收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對單位檔案沒有實行統一管理,未按時立卷歸檔,檔案管理混亂的;

(二)拒絕向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人員移交應當歸檔材料的;

(三)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報送檔案統計報表和目錄的;

(五)不按規定開放檔案的;

(六)檔案庫房不符合規定,危及檔案安全的;

(七)檔案出現破損、霉變、散失跡象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八)聘用未經備案人員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七)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有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屬於國家所有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檔案或者檔案複製件出國(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並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財物時,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

第四十條 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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