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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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狀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人民衛生素質,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是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作,全民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
第五條 本省實行下列愛國衛生制度:
(一)周末衛生活動制度;
(二)愛國衛生月制度,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
(三)城市和城鎮各單位實行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和門內衛生達標責任制度;
(四)在規定的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制度;
(五)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愛國衛生制度。
第六條 公民應當接受愛國衛生教育,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統一規劃、部署、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鑑定和效果評價;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指導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和衛生村鎮,指導農村改水改廁,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消除病媒蟲害和控制吸煙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和科學研究;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城建、環保、工商、公安、旅遊、交通、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告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實行分工負責制。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村鎮活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完善衛生基礎設施,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鄉衛生水平。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完善有關衛生設施,落實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和門內衛生達標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
居(村)民應當維護和保持住宅、院落的清潔衛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在公共場所和旅遊區隨地吐痰、便溺、亂貼亂畫、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
有關部門應當對垃圾、糞便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排放廢水、廢渣、廢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產生有毒有害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城市市區和縣城內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因科學研究、教學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賓館、招待所、旅館的顧客用具應當每客一換洗,並嚴格消毒;常住顧客的用具應當定期換洗和消毒。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餐館、飲食攤點的餐飲用具,應當嚴格消毒。
第十七條 公共浴池、游泳池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定期消毒和更換。禁止介水傳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洗浴和游泳。
公共浴池的顧客用具應當每客一換洗,並嚴格消毒。
第十八條 理髮館、美容店的顧客用具應當保持清潔,直接接觸皮膚的用具應當嚴格消毒,並設置傳染性皮膚病人的專用工具。
第十九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村鎮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整治環境、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建衛生廁所和消除病媒蟲害等工作,並逐步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具備條件的農村實行集中供水,普及自來水。
農村新建、改建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推廣使用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消除連茅圈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
第二十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堅持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區和縣城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保健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的室內場所;
(二)學校、托幼機構的教學場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
(三)會議室、影劇院、音樂廳、影視廳、歌舞廳、遊藝廳、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場所;
(四)車站、港口、機場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廳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車廂、船艙、機艙內;
(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以設置有明顯標誌和通風排煙設施的吸煙區(室)。
第二十二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開展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負責組織開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愛衛會的要求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易招致或者易孳生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行業、場地和居(村)民生活區應當有完善的防制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急性劇毒滅鼠藥品和不符合產品安全質量標準的殺蟲藥品、器械。
第二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以普及衛生科學常識為主要內容的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各部門、行業和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
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
公民應當接受健康教育,提高衛生和保健意識,樹立良好的衛生公德。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達到衛生標準的城市、縣城、村鎮和單位,授權相應的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村鎮、衛生先進單位稱號;對在愛國衛生單項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授予相應的單項工作先進稱號。
第二十八條 被授予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先進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先進稱號的;
(二)已不符合先進稱號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對不履行愛國衛生義務或者在檢查評比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一)室內外衛生達不到標準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經勸阻不改正的,處以十元罰款;
(三)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禁止吸煙活動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縣級以上愛衛會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河北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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