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郵政條例
河北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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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郵政條例
(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市場、安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郵政設施建設,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鼓勵快遞企業發展,滿足社會需要。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件、快件收寄和運遞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規劃、郵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並由有關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內容,明確獨立占地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快件處理和儲運場所的位置和規模,保證郵政設施建設適應郵政業發展的需要。
郵政運輸網絡建設應當納入地方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
農村地區郵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鄉鎮和村莊規劃。
第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村鎮建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同時規劃、設計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同步建設、驗收。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列入城市改造計劃,擴建或者重建。農村居民集中的區域應當設置郵政局所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
火車站、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大專院校、城市社區、旅遊景區、大型商場等公眾服務場所,應當建設配套的郵政設施。
第八條 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由政府統建的,郵政企業按規定無償使用;由其他方出資建設的,郵政企業以建築安裝成本價購買或者優先租用。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劃撥,並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劃撥的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在城市街道、商業區、社區等位置設置郵筒(箱)、郵政報刊亭、郵政便民服務站等郵政設施,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郵政企業應當對其設置的郵政設施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給予支持,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置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在行政村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保障村村通郵。
郵政企業應當與村民委員會簽訂郵件妥收妥投協議,支持、指導村郵站建設。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或者將自辦郵政普遍服務場所轉為代辦的,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郵政企業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應當將信報箱的建設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沒有信報箱設計或者不符合信報箱設計規範的住宅工程,不得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信報箱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範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信報箱的,不予通過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城鎮居民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據用郵情況自行負責補建,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補建,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信報箱產權歸投資人所有。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信報箱的管理、維修和更換,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在適宜位置設置接收郵件場所。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毀損郵政設施。
因城鎮建設需要徵收、拆遷郵政營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重新規劃設置,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搬遷,所需費用由徵收、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普遍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郵政企業應當確保服務時限和郵件安全,並及時足額兌付郵政匯款。
省內郵件全程時限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資費標準。
第十八條 對具備國家規定的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在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後的七日內予以通郵。
對尚不具備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用戶租用的郵政信箱。
郵政企業應當將以郵政信箱為名址的收件人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並加強對接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管理,保證其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二十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准寄內容、封裝規格、書寫格式,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標準信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郵資憑證。
用戶交寄郵件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按無着郵件處理。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等方式投遞郵件。
已設置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可以實行插箱投遞;給據郵件由用戶簽收,用戶委託的代收人或者代收機構代為簽收的,視為用戶本人簽收;沒有設置信報箱的,城市郵件投遞到收發點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點,農村郵件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的接收場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加大資金投入,並對村郵站的設置、運行和村郵站服務人員的報酬給予資金補貼。
第二十三條 經郵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免辦道路運輸證。郵政普遍服務專用車輛運遞郵件,按照省有關規定減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辦郵政業務或者擅自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二)故意積壓、延誤投遞郵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戶匯款;
(四)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遞物品;
(五)限制用戶支付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
(六)限定用戶使用指定的服務,向用戶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七)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品和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適用本條例關於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後,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郵政管理部門頒發、變更和註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社會公告。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租借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應當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中止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提前七日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用戶公告,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經營快遞業務,提供符合快遞服務標準的快遞服務。
收寄快件應當規範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 實行加盟經營的快遞企業,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加盟合同。企業應當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運營安全、業務流程、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遞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快遞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其他企業名稱、企業標誌和商標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故意積壓、扣留、倒賣、延誤用戶快件;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快遞企業在規劃、建設、用地、信貸、融資、創業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海關、檢驗檢疫、民航、鐵路、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快遞企業提供便利。
第五章 郵政安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郵政通信安全、暢通和保護郵政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危害郵政通信安全、暢通和破壞郵政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夾寄帶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
特定時期經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批准,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錄。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郵件、快件收寄驗視的規定。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交寄、夾寄禁止寄遞物品的,不予收寄,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並詳實記錄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留存應當不少於一年。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當面投交郵件、快件時,郵件、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予以簽收。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用戶名址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並應當在寄遞服務中合理使用。
用戶對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刪除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安全保障協議,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制定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單據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應當採用清晰明白的文字、符號、字體等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並按照用戶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公開的服務承諾視為服務合同的條款。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重大安全和服務阻斷等突發事件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出入通道或者郵政設施周圍設攤、堆物,妨害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或者影響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遞車輛通行;
(二)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
(三)冒用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名義,或者偽造、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製證以及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普遍服務專用車輛和快遞車輛的認定證件;
(四)私自開拆、隱匿、扣留、毀棄、盜竊、倒賣他人郵件、快件或者撕揭郵票;
(五)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扣留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遞車輛,妨礙從業人員收寄、運輸郵件、快件;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遞車輛給予道路通行便利。上述車輛在運遞郵件、快件途中發生一般交通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記錄後立即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作後續處理。發生嚴重違章確需扣留車輛或者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郵件、快件安全並及時通知車輛所屬企業轉運郵件、快件。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遞車輛需要臨時占用道路攬收和投遞郵件、快件的,在保證交通安全、駕駛人不離開車輛和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停車的地點外占用道路臨時停車。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遞車輛的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集郵票品經營者和集中交易市場的經營、服務行為以及印製銷售郵票、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或者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要求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經營的信息;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扣押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郵政行業統計和經濟運行分析的職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和郵政普遍服務工作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造成郵件或者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投訴或者舉報。對於用戶的投訴、舉報及郵政管理部門批轉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答覆用戶。
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公布的郵政用品用具監製目錄,對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實行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第五十一條 依法成立的郵政企業管理協會、快遞行業協會、集郵協會、直郵協會等行業社會團體,應當自覺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揮服務企業和行業自律作用,促進郵政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二)明知有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泄露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普遍服務自辦網點改為代辦網點,致使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毀損、拆除郵政設施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時間要求,為具備通郵條件的用戶通郵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標準或者擅自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拒報、虛報統計資料和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快遞企業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快遞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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