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65

君諱署,字某,河間人。大父利貞,有名玄宗世。為御史中丞,舉彈無所避,由是出為陳留守,領河南道采訪處置使,數歲卒官。皇考諱郇,以儒學進,官至侍御史。

君方質有氣,形貌魁碩,長於文詞。以進士舉博學宏詞,為校書郎。自京兆武功尉拜監察御史。為幸臣所讒,與同輩韓愈、李方叔三人俱為縣令南方。三年,逢恩俱自徙掾江陵。半歲,邕管奏君為判官,改殿中侍御史,不行,拜京兆府司錄,諸曹白事,不敢平麵視;共食公堂,抑首促促就哺歠,揖起趨去,無敢闌語。縣令丞尉畏如嚴京兆,事以辦治。京兆改鳳翔尹,以節鎮京西,請與君俱,改禮部員外郎,為觀察使判官。帥他遷,君不樂久去京師,謝歸,用前能拜三原令。歲餘,遷尚書刑部員外郎。守法爭諫,棘棘不阿。改虔州刺史。民俗相朋黨,不訴殺牛,牛以大耗;又多捕生鳥爵魚鱉,可食與不可食相買賣,時節脫放,期為福祥。君視事,一皆禁督立絕。使通經吏與諸生之旁大郡,學鄉飲酒喪婚禮,張施講說,民吏觀聽從化,大喜。度支符州,折戶租,歲征綿六千屯,比郡承命惶怖,立期日,惟恐不及事被罪。君獨疏言:「治迫嶺下,民不識蠶桑。」月餘,免符下,民相扶攜,守州門叫讓為賀。改澧州刺史。民稅出雜產物與錢,尚書有經數;觀察使牒州征民錢倍經。君曰:「刺史可為法,不可貪官害民。」留噤不肯從,竟以代罷。觀察使使劇吏案簿書十日,不得毫毛罪。改河南令,而河南尹平生所不好者,君年且老,當日日拜走仰望階下,不得已就官。數月,大不適,即以病辭免。

公卿欲其一至京師,君以再不得意於守令,恨曰:「義不可更辱,又奚為於京師間?」竟閉門死,年六十。君娶河東柳氏女。二子:昇奴、胡師。將以某年某月某日葬某所。其兄將作少監昔請銘於右庶子韓愈。愈前與君為御史,被讒,俱為縣令南方者也,最為知君。銘曰:

誰之不如,而不公卿。奚養之違,以不久生。惟其頏頏,以世厥聲。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