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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刑初147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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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豫0381刑初147號

2016年9月26日

公訴機關偃師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紹亮,男,出生於1977年2月5日,漢族,中專畢業,偃師市顧縣集體衛生室鄉村醫生,住偃師市顧縣。2015年6月4日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偃師市衛生局予以行政處罰。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於2016年1月1日被偃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辯護人馬銀霞,河南西亳律師事務所律師。

偃師市人民檢察院以偃檢訴刑訴〔2016〕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紹亮犯非法行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偃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紹亮及其辯護人馬銀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紹亮系偃師市顧縣鎮中宮底村集體衛生室法定代表人,該衛生室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李紹亮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地點為中宮底村集體衛生室,但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

李紹亮本人有同性戀傾向,自2012年開始在網絡上尋找同性戀人群,並註冊了暱稱為「LY」的QQ號碼,「LY」的意思為「冷醫」,該暱稱在網上代表做閹割手術的醫生。在與同性戀人群QQ聊天過程中,李紹亮發現有人有變性傾向,遂為了經濟利益,在同性戀群中發布自己是醫生,會做睾丸摘除手術的信息,聯繫有變性傾向的人群,為其做睾丸摘除手術。為在QQ群里提高知名度,李紹亮將從網上下載的切除陰莖手術的照片放在自己QQ群里招攬生意。同時,為了有固定的地方做手術,李紹亮承租偃師市城關鎮建築公司家屬院2號樓東門棟二樓東戶,並在房間內放置手術床、手術用具等。

2014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有福建省的高某、四川省的趙某、安徽省的高某某、湖北省的方某、江西省的黃某、重慶市的尹某、湖北省的嚴某、廣東省的鄧某、山東省的毛某、北京市的朱某等人看到李紹亮在網上發布的信息後,通過QQ、電話等方式分別與李紹亮取得聯繫,要做睾丸摘除手術。李紹亮將對方約到偃師,分別在偃師賓館、博友賓館、建築公司家屬院出租屋內等地,為高某、趙某、高某某、方某、黃某、尹某、嚴某、鄧某、毛某、朱某等人做了睾丸摘除手術,並收取每人數千元不等的手術費用。

2015年12月31日,李紹亮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高某、趙某、高某某、方某、尹某、嚴某、黃某被摘除雙側睾丸,喪失生育能力,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5.8.2p之規定,損傷程度均屬於重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紹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高某、趙某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檢查筆錄,鑑定意見,中宮底村集體衛生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李紹亮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證明及年齡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紹亮作為鄉村醫生,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非法為他人做睾丸摘除手術,嚴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李紹亮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此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紹亮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申隨波
助理審判員  高亞飛
人民陪審員  王 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周晨翔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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