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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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國家安全廳、河南省司法廳
2022年4月22日
文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國家安全廳 河南省司法廳印發《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濟源分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各省轄市及濟源示範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為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新規定,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保嚴格公正司法,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制定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向各自上級機關報告。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國家安全廳

河南省司法廳

2022年3月23日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

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實施,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刑事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編輯]

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基本原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證據裁判和各機關配合制約原則。

3.適用範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環節。

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響強烈的案件,特別是認罪認罰價值不大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當慎重從嚴把握。

二、認罪認罰從寬的把握[編輯]

4.「認罪」的認定。「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願認罪,但辯護人、值班律師認為無罪或對指控罪名提出不同意見的。

5.不認定「認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認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可以從寬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

6.「認罰」的認定。「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這裡的「罰」,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還包括刑罰執行方式。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認罰」:

(一)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的;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

(三)在審判階段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或當庭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願意接受刑罰處罰的。

7.不認定「認罰」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認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的。

8.「從寬」的理解。從寬處罰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從快處理。

「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處理,但不是一律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認罪認罰案件,一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減輕處罰。

9.實體上從寬處罰的考量。實體上從寬處罰,應當區分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從寬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坦白、當庭自願認罪、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

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量刑平衡。

三、當事人權利保障[編輯]

10.辯護和法律幫助。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1.辯護人職責。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認罪認罰進行溝通,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並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

12.值班律師職責和權利。值班律師應當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後果。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諮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等;

(二)提出程序選擇的建議;

(三)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提出意見;

(五)就案件處理情況,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六)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七)見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在簽署具結書前,值班律師沒有提出查閱案卷材料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起訴意見書等材料提供給值班律師,涉密材料除外。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閱卷、會見、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原件或加蓋印章的複印件。

13.拒絕幫助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委託辯護人,拒絕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辦案單位應當允許並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但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到場。

14.聽取被害方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侵財類案件,是否積極退贓退賠應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原件或加蓋印章的複印件。

15.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積極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書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16.被害方異議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但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區分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損失的意願,但因沒有履行能力而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幅度應當與已經賠償損失並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有所區別;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因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當而未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寬處理。

四、值班律師保障[編輯]

17.值班律師派駐。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臨近的,可以建立聯合工作站。接收單位應當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法律幫助需求和當地法律服務資源,合理選任值班律師,並將值班律師名冊、信息等及時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18.值班律師工作機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會同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當地法律幫助需求狀況合理確定值班律師的值班方式、值班頻次。值班方式可採用現場值班、電話值班、網絡值班相結合的方式。

選任的值班律師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執業經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值班律師的選任、指派、補貼發放、獎勵考核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值班律師、指定辯護人的履職情況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反饋。反饋意見將作為法律援助機構評估法律援助(幫助)工作質量的重要參考依據。

19.值班律師銜接。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後續訴訟階段繼續提供法律幫助。

五、強制措施的適用[編輯]

20.社會危險性評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認罪認罰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罪行較輕、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和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21.逮捕的適用與變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具有社會危險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書中說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並提交相關材料。

對於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應當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2.刑拘直訴機制。探索建立刑拘直訴機制,對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依法作出變更決定。

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中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一般應當適用刑拘直訴機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對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採取逮捕措施。

六、偵查機關的職責[編輯]

23.告知權利和聽取意見。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對在非訊問時間、辦案人員不在場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辦案單位,辦案單位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核實。

24.認罪教育。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認罰從寬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25.移送審查起訴。對移送審查起訴的認罪認罰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意見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適用速裁程序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並簡要說明理由。

26.辦理期限。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三十日內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其中,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刑事拘留後七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相對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為集中移送而拖延案件辦理。

七、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職責[編輯]

27.權利告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並充分釋明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

28.認罪教育。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從寬教育工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

29.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上述訴訟參與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人民檢察院未採納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在起訴書、量刑建議書或庭審中說明理由。

30.自願性、合法性審查。對於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欺騙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偵查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31.證據開示。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在訴前與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溝通,將與案件指控事實相關的證據進行簡化集中展示,增強犯罪嫌疑人對認罪認罰結果的預測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願性。

32.不起訴的適用。充分發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對認罪認罰後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認罪認罰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33.不起訴後反悔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34.確定從寬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認罪認罰的及時性、穩定性、對案件偵破的價值、悔罪實際表現等情況,在法定刑範圍內實行階梯式分級從寬量刑,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審判階段、二審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分別不超過基準刑的30%、20%、10%、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建議判處罰金的,參照主刑從寬幅度確定罰金數額。

35.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一般應當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但幅度不宜過寬。

提出量刑建議,應當在量刑建議書中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對建議量刑的計算方法、是否適用緩刑等的理由和依據進行闡釋。量刑建議在起訴書中寫明的,可另行出具量刑建議釋明書闡釋上述理由和依據。

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

36.簽署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具結書,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應當在具結書上簽字,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具結書上寫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指控罪名、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內容。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看守所應當為簽署具結書提供場所。

37.無需簽署具結書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38.起訴前反悔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要求撤回具結書,或者對起訴書載明的主要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取消認罪認罰相應從寬幅度,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重新製作量刑建議書。

39.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等材料。

量刑建議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也可以另行製作量刑建議書。

40.速裁程序適用。人民檢察院可以設置專人或者專門辦案組辦理適用速裁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集中告知、集中分別訊問、集中出庭支持公訴,簡化製作相關法律文書。

適用速裁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八、人民法院的職責和審判程序[編輯]

41.自願性、合法性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庭審中應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被告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意見;

(五)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人民檢察院進行了溝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幫助或者辯護,並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應當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是否知悉並認可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

(二)人民檢察院是否就量刑建議與被告人進行了溝通;

(三)雙方溝通時是否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

(四)是否認可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

庭審中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等進行發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真誠悔罪。

42.貫徹證據裁判。認罪認罰案件中,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全案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根據證據認定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方可認定被告人有罪。

43.量刑建議採納。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採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但指控的罪名和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採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44.量刑建議調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書面發函或當庭提出並記錄在案。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後,被告人同意繼續適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轉換程序處理。

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沒有異議並當庭確認的,可以不重新簽訂具結書。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或休庭期間告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協商溝通,重新簽署具結書。

45.「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認定。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是指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或者違反法律統一適用,或者明顯有違一般司法認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明顯不當:

(一)遺漏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

(二)對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建議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對不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建議從重處罰的;

(三)對應當判處附加刑的被告人沒有建議判處附加刑,或者對不應當判處附加刑的被告人建議判處附加刑,或者附加刑與主刑明顯不相適應的;

(四)對不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被告人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或者對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被告人沒有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或者建議非監禁刑期限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

(五)對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認定錯誤的;

(六)超出量刑規範化量刑幅度,或與同類案件處理明顯不一致的;

(七)量刑建議與法定量刑幅度不符的。

46.速裁程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時一併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並核實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集中送達、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遠程視頻開庭、集中開庭逐案審理、集中宣判。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噹噹庭宣判。宣判時,可以進行法庭教育。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47.速裁程序開庭程序。適用速裁程序開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庭審理前,書記員可以先行集中核實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等情況;

(二)宣布開庭後,法庭確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三)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

(四)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並核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情況;

(五)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簡要發表意見;

(六)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七)法庭在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具體表現及案件事實後,確定應判處的刑罰;

(八)當庭宣判。

48.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庭調查可以簡化,但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質證,法庭辯論可以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9.普通程序簡化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辯論程序。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合議庭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並進行質證。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

50.程序轉換。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但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

(五)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六)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七)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三)被告人對罪名提出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51.程序轉換建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52.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當庭認罪、願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53.審理過程中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轉換程序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54.一審宣判時的上訴權釋明。認罪認罰案件一審宣判時,應當告知被告人有上訴的權利,同時釋明上訴、抗訴的法律後果。

55.二審階段認罪認罰。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並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56.撤回上訴、抗訴。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但認為原判存在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情形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審理。

57.認罪認罰案件的二審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抗訴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經過審理後,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8.速裁案件二審的特別規定。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後發現被告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

九、社會調查評估和社區矯正[編輯]

59.總體規定。本章規定的社會調查,除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才認罪認罰的之外,一般應在提起公訴前完成委託。

60.居住地核實。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公安機關在調查時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地是指其實際居住的縣(市、區);在多個地方居住的,以經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來源的縣(市、區)為經常居住地。

61.偵查階段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評估意見或委託文書隨案移送。社區矯正機構在移送審查起訴後完成調查評估的,應及時將評估意見提交受案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並抄送公安機關。

62.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對公安機關未委託社會調查評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擬提出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的,應當及時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已收到社區矯正調查材料的,應當將材料一併移送,未收到社區矯正調查材料的,應當將委託文書隨案移送;提起公訴後收到調查材料的,應及時移送人民法院。

63.審判階段社會調查。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擬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尚未委託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對沒有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或者判決前未收到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報告的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64.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確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時,應當核實並確定被告人的居住地為社區矯正執行地,被告人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被告人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利於被告人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65.社區矯正告知和文書送達。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責令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66.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於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與委託機關協商,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

人民法院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並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依照社區矯正有關法律、規章實施。

十、監督協作[編輯]

67.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完善對偵查活動或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全過程的監督,規範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工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

68.聯席會議。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重大聯動事項,會商研判重大案件,促進聯動協作配合。聯席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議定事項。

69.財政支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強化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工作的資金保障。

70.制度宣傳。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公眾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知。看守所應當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羈押對象談話談心的主要內容,最大程度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影響力。

十一、附則[編輯]

71.材料標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在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庭審筆錄、審理報告、裁判文書、卷宗封皮等材料上標註「認罪認罰」字樣。

72.偵查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實施細則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73.適用效力。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適時作出調整。本實施細則與新頒布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釋。

74.解釋和生效。本實施細則由會簽單位協商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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