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試行)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試行)
制定機關: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4年4月3日
1984年4月27日
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1989年)
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1984年4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管理,提高種子質量,保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正當利益,儘快實現良種化,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種子工作的任務是繁育推廣良種,為發展農業生產服務:徵集和管理農作物品種資源;選育、引進、審定優良品種,規劃品種布局;建立種子基地,更新更換大田生產用種;加強種子科學研究,培訓種子技術和管理人才;做好種子經營工作;發展種子加工工業;建立健全良種繁育、種子檢驗、檢疫、貯藏制度。

第三條 省、地、市、縣農業行政部門要做好種子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子的法規、方針、政策;負責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制定種子的引進、繁殖、推廣計劃。

各級種子公司負責種子的生產、檢驗、加工、經營和推廣工作。

第四條 種子的生產和推廣要實行品種布局區域化、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有計劃組織供種。

第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種子,包括糧、棉、油、麻、桑、柞、茶、糖料、菜、煙、瓜果、藥、花卉、牧草、綠肥等作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芽、苗等繁殖材料。

第二章 品種資源管理與品種選育[編輯]

第六條 品種資源的搜集、整理、保存、提供、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農林科學院負責。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從國外引進農作物品種資源,應將引種的名稱、說明及少量種子送交省農林科學院登記、譯名和編目。

第八條 從國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資源,憑植物檢疫合格證隔離試種、鑑定,未發現檢疫對象方能利用。

第九條 向國外提供或饋贈農作物品種資源,以國務院頒發的《中國農作物品種資源對外交換目錄》為限,報省農牧廳批准。超出此範圍的,經省農牧廳報農牧漁業部審批。

第十條 選育農作物品種應從當地生產實際需要出發,使品種具有適應性廣、抗逆性強、高產、穩產、優質、商品性良好等特點。

第十一條 育種單位或個人培育出的並經審定合格的品種,在生產利用期間應定期向種子公司提交規定數量的原原種,進行高倍繁殖,並提出相應的栽培技術,供生產上推廣應用。

第三章 品種審定[編輯]

第十二條 省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品審會),統一管理全省農作物新品種的審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農作物新品種中間試驗(區域試驗,生產示範),並可委託有關單位主持;
二、審定新育成和新引進的農作物品種;
三、登記、編號、命名和發布新品種。
地、市設立農作物品種審查小組,負責本地區新品種的審查工作,並報省品審會審批。

第十三條 報審的新育品種應具備下列條件:有連續二至三年區域試驗和二年以上生產示範的結果;產量高於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的百分之十以上,通過生物統計測驗表現增產顯著。對具有特殊優良性狀的新育品種,也可根據省品審會組織的二年以上的專門試驗結果報審。

報審的引進品種,必須附有二年以上多點試驗或示範的結果。

第十四條 省品審會已開展審定的作物中,尚未審定或經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散發,不得用於生產,不得宣傳、推廣,更不得呈報選育、引進、推廣成果獎。

第四章 種子生產[編輯]

第十五條 種子生產要建立基地。種子基地包括原種場、農場、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和農村的集體特約基地及繁種專業戶。

第十六條 種子生產實行世代更新制度。原原種由育成者負責提供。原種由地、縣種子基地生產。良種由縣以下種子基地生產。

第十七條 種子基地要連片集中,保持穩定,有一定種子生產技術基礎和良好的隔離條件。種子生產應執行技術操作規程,達到規定質量標準。各級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完成種子生產任務。

種子生產實行合同制。生產的原、良種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種子公司按合同收購。

第十八條 國營原種場是全民所有制的農業事業單位,其土地、房舍、設備等生產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種子生產要列入各級計劃部門的種植計劃。所需資金、交通工具、機械、燃料、化肥、農藥等統配物資,由農業部門提出申請,有關管理部門列入計劃,優先供應。

第五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編輯]

第二十條 農業部門設種子檢驗機構,其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種子檢驗的法規、條例;檢驗種子,簽發檢驗證書;監督和指導下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業務。

種子質量發生爭執時,由上一級種子檢驗機構仲裁。

第二十一條 繁育、收購、貯備、銷售、調運的種子,應按規定檢驗,合格的簽發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非種子基地生產商品種子,按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會同種子檢驗機構進行田間檢驗和室內檢驗,合格後方能作種。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種子,必須符合質量標準,經種子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能銷售。

第二十四條 調出省的種子,必須經省或調出方的檢驗、檢疫,取得合格證後方能調運。否則,運輸、郵電部門不得承運或郵寄。

第二十五條 調入省的種子,須持調出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調入方進行復檢。

省內調劑的種子由調出方自檢,調入方復檢。

第二十六條 到南繁基地繁育種子必須報省種子部門批准。未經檢驗、檢疫的種子嚴禁帶運,嚴禁在南繁基地作病蟲害接種試驗。

第二十七條 檢驗不合格的種子不准收購和供應。遇特殊情況必須使用不合格種子時,應經省農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種子檢疫工作,由植物檢疫部門按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規定執行。

進出口種子的檢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執行。

第六章 種子經營[編輯]

第二十九條 各級種子公司經營種子,實行微利政策。銀行給予低息貸款,其盈利用於種子建設。

第三十條 種子由縣以上(包括縣)種子公司及其所屬機構經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亦可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代購代銷。

需要由其它單位和個人經營時,必須經當地種子公司審查批准列入計劃,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

種子公司沒有經營的小宗作物種子,允許自產自銷。

第三十一條 種子公司根據品種布局,按計劃採取預約繁殖、預約收購、預約供應的辦法,實行合同制,組織統一供種。省種子公司可以設立供種站、銷售點和不脫產的種子員,做好種子的調劑供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種子公司經營的種子必須進行精選加工處理,嚴格執行省種子分級標準和貯藏、包裝、運輸標準。其合理損耗按省農業、糧食部門的規定核銷。

第三十三條 經營種子要貫徹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的政策。種子的收購和銷售,應執行省統一價格,未經省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提價。向下浮動,可以自行定價。省沒有規定統一價格的種子,由地、市、縣種子部門和物價部門共同商定。

第三十四條 供種者供應的種子必須保證質量。用種者有選購種子的自主權。因種子不符合質量標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種者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種子公司的糧、棉、油種子收購計劃,每年由省農業、糧食部門聯合下達,按規定結算。所收購的種子頂抵糧油徵購任務。種子基地超購部分由糧食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付給加價款。收購繁種單位的三留部分,糧食部門負責及時返還同種類、同數量的優質糧食和油料。省內和省間調劑的種子,要互頂糧油調撥指標。

第三十六條 棉花種子生產基地的籽棉,要逐步由種子公司的棉種軋花廠實行分品種、分世代收軋。皮棉由商業部門調撥。

第三十七條 種子公司可以經營議價種子。非議價收購的種子不得議價銷售。對基地種子的議價收購,在基地糧、油徵購任務完成後即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種子的進出口業務,由省種子公司審核,報中國種子公司統一辦理。

承擔同國外合作制種或代繁任務的單位、專業戶,所生產的種子及親本,應全部交售給委託制種單位,不得銷售、自用或轉讓。

第七章 救災備荒種子[編輯]

第三十九條 救災備荒種子由農業部門提出計劃,負責檢驗。糧食部門按作物品種收購、貯備、更換、調運、供應。

第四十條 省、地、市、縣分級貯備救災備荒種子,非經上一級農業、糧食部門批准不得動用。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編輯]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在種子科學理論、育種技術和普及推廣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新品種選育、引種和品種資源的搜集、保存、研究、利用工作上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品種審定、中間試驗和種子繁育、推廣、經營、貯藏加工、運輸工作上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種子檢驗、檢疫、承運、郵寄、銷售等工作上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在培訓種子技術和管理人員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六、模範執行本條例,與違反本條例行為作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按情節輕重給以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的領導工作失職,管理混亂,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在品種選育、試驗和種子生產、經營、檢驗、檢疫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抬高種子銷售價格的;
四、私自引進未經檢驗、檢疫的種子和散發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品種給生產造成損失的;
五、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承運、郵寄、銷售種子的;
六、在品種資源管理工作中,因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損失的;
七、擅自動用救災備荒種子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侵占或盜竊種子基地的土地、固定資產、育種材料等生產資料,影響正常工作和生產的;
九、將不准出國的品種資源直接或間接運出國境的。

第四十三條 罰款及沒收的非法收入交地方財政。

第九章 附 則[編輯]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與國家有關法令、規定不符時,按國家法令、規定執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時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權屬河南省人民政府農牧廳。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名詞解釋[編輯]

1.品種,是指通過選擇、雜交、人工誘變等方法育成的,並具有遺傳學和生物學上較一致的特徵、特性和有較高經濟價值的一個農作物群體。
2.原原種,是指育種機構或育種者選育,並經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的原始種子。
3.原種,是指由原原種直接繁育出來的或由原種後代按國家規定的原種生產程序提純復壯生產的,符合國家原種質量標準的種子。
4.良種,是指利用原種繁殖出來的,符合國家良種質量標準的種子。
5.南繁基地,是指海南島以及廣東、廣西、雲南部分地區適宜冬季繁殖種子的地方。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