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第五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省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
(四)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分院檢察長;
(五)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第六條 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任命的審判、檢察職務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的組織方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確定並分別組織。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自己的職務、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人員應當着正裝,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及其主席團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和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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