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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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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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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6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扶持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制定相應政策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省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考核辦法,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辦理中小企業設立登記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記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之外設置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信息,提供創業政策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中小企業建設用地,採取利用原有的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廠房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工業園區等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支持和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建設標準廠房,出租或者轉讓給中小企業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稅、融資、人才檔案、戶籍管理、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服務,對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及職工進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大中專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符合評定職稱規定條件的,由當地人事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或者委託人事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貼息和扶持重點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籌集資金。

投資公司、產權交易中心、融資租賃公司、拍賣行、典當行等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有關部門應當向數據庫提供中小企業的基礎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完善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監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建立多種形式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土地、房產、交通運輸工具、設備等抵押物登記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出質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在註冊登記後三十日內到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備案,政府出資或者參股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推動公共科技基礎條件平台、行業專業創新平台和區域創新平台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扶持中小企業申報國家專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中小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或者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技術中心、研究開發中心等企業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務建設,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企業協作配套,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十九條 加強對中小企業自主品牌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品牌建設激勵機制,並積極為中小企業創造品牌提供服務。

中小企業應當樹立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創造自主品牌,增強品牌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

第二十條 引導、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取得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等國際、國內標準認證,為市場開拓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扶持和協調各類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組織依法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中小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企業財產。

第二十四條 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

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各種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訂購報刊雜誌、加入協會、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要求中小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考核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投訴機構應當依法受理中小企業投訴,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勞動安全、勞動合同、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節能減排、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堅持科學發展,依法生產經營,恪守誠實信用,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的;

(二)非法干預中小企業經營自主權的;

(三)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企業財產的;

(四)違法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各種贊助、購買產品或者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考核活動的;

(五)截留、挪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其他扶持資金的;

(六)其他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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