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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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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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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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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

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

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

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康復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和無障礙環境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殘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和國家給予的特別扶助。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督促、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執行《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規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考核監督體系,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康復、就業、教育、維權、扶貧、文體等專項經費,並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力度。省級統籌彩票公益金用於專項助殘的資金應當逐步增加。

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殘疾人工作機構的日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募集資金。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或者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殘疾人的親屬及監護人不得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殘疾預防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殘疾的發生。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保障殘疾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康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應當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衛生、財政、教育、民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組成殘疾人康復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康復工作,落實康復任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複方法。

第十五條 省、省轄市殘疾人康復教育中心,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承擔康復醫療任務的衛生、醫療單位,應當利用現有技術力量和設施,對殘疾人實施有效的康復醫療。省轄市、縣(市、區)聾兒聽力語言訓練部(班),對聾兒實施聽力語言訓練。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辦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班。

  殘疾人學校、福利工廠、福利院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方面應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高康復技術水平。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複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實施六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逐步擴大康復救助範圍。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專用的輔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產、供應、服務依法減免稅。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統一規劃,有計劃地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在普通學校中開辦殘疾人教育班(部)和隨班就讀。

省轄市至少建有一所達到國家標準的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縣(市)根據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學校。

第二十條 各類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招收殘疾人就學,不得拒絕。

  各類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把教育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作為一項重要的教育內容。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家庭和社會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使具有學習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補助寄宿生活等費用;逐步實施殘疾學生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對接受非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通過減免學費、提供助學貸款和特殊困難補助、組織勤工助學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學業。

貧困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

第二十二條 省轄市應逐步開辦殘疾人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開設職業教育課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教師應經過專業培訓。

  省人民政府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在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手語翻譯、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職工和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的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 財政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專項列支特殊教育經費,並隨着教育經費的增加逐步增加。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劃出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捐資、捐物助學。

  特殊教育學校校辦企業依法享受校辦企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為殘疾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就業失業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

民政部門對殘疾人福利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經過核准的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除繼續執行國家現有的優惠照顧規定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稅收、信貸資金、技術改造、利用外資、產品出口、外匯留成、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措施,進一步給予優惠照顧,扶持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在職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凡達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規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安排殘疾人數超過本單位應安排殘疾人比例的,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業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招錄、招聘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也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九條 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憑殘疾人證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優先核發證照,優先解決經營場地,並按規定減免各種收費;稅務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減免稅的規定;金融部門在信貸方面應當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貧規劃時,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通過生產、科技、教育、救濟、康復扶貧等措施,幫助其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村民委員會應採取多種形式,幫助殘疾人解決生產中的具體困難;對從事農業生產困難較大的殘疾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輔助工作。鼓勵鄉鎮企業、各類經濟組織和有專門技能的人員帶動殘疾人發展生產。

第三十一條 對殘疾職工作出辭退、除名等決定,應當徵求其所在單位工會的意見,並告知當地殘疾人聯合會。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服務,採取多種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其他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推薦等服務。

第五章 文化生活和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三條 文化、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創造條件,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保護殘疾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影劇院等娛樂場所在國家法定節日、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應對殘疾人免費開放。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一些體育場館、影劇院,對有組織的殘疾人訓練、比賽和演出給予免費。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辦盲文圖書室、盲人有聲讀物場所,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開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和其他有益活動,其在集訓、比賽、表演期間,視為出勤。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進入旅遊景區旅遊的,免收門票,視力、智力殘疾人和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免收門票。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要求,與無障礙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已建成未達到無障礙建設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逐步推進小城鎮、農村地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區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優先購票和乘坐;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及導盲犬,准予免費攜帶。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並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司乘人員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乘坐。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並免收停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扶助殘疾人的活動,採取措施,組織好全國助殘日和國際殘疾人日活動,為殘疾人排憂解難。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重度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日間照料、護理、居家服務給予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殘疾人納入五保集中供養或者居家安養範圍。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設殘疾人托養服務中心,為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

第四十一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殘疾職工享受與其他職工同等的保險待遇。鼓勵殘疾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殘疾人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補貼制度,為重度殘疾人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和特殊醫療需求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逐步提高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水平。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由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扶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應當視為單獨立戶,全額施保;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應當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三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其中一方為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將其配偶及子女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

  對兩地分居的殘疾人夫妻,應當優先解決其兩地分居問題。

有關部門在辦理上述手續時,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各種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對殘疾人扶養、扶助、教育義務的;

  (二)歧視、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的;

  (三)破壞、損毀殘疾人專用的公共設施的;

  (四)挪用、剋扣、截留、侵占、貪污殘疾人的教育、康復、救濟、福利和減免稅款等資金或者物資的;

  (五)因工作失職發生事故,造成殘疾的發生、發展的;

  (六)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拒絕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報考、入學、就業或者在國家規定以外限制殘疾人報考、入學、就業的;

  (二)擅自辭退殘疾職工的;

(三)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

(四)拒不執行《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當優先受理;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特殊困難,給予照顧,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及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訴訟費、聘請律師的費用及其他法律服務費用,應酌情減免。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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