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河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河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1月14日河南
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河南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廣播電視
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
第三章 廣播電視網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五章 廣播電視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和繁榮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播電視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宣傳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傳播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知識,弘揚優秀文化,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把廣播電視事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財政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應當給予扶持。
第五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廣播電視活動,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活動,並接受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廣播電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和實施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三)領導所屬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並對播出節目實行審查監督;
(四)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廣播電視網、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影視製作經營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依照職權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無線電管理、國家安全、公安、工商、財政、物價、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廣播電視活動的管理。
第八條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應當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採編、製作並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包括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台。
有線廣播電視站是指接收、傳送廣播電台、電視台節目並可自辦廣播節目的機構。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辦。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開辦教育電視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廣播電台、電視台。
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團體可以按規定申請開辦非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站。
第十一條 開辦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開辦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開辦教育電視台、教育收轉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聯合頒發的有關規定審批。
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團體申請開辦非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站,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開辦鄉鎮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經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經批准開辦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規定和廣播電視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竣工經建設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增加節目套數或開辦專業頻率、頻道,應當按照開辦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不得轉讓、出租頻率、頻道和播出時段,不得擅自變更台名、台標。確需變更台名、台標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終止,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其許可證由原審批部門收回。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不得中斷播出,確因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播出的,須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三十天的,視為終止,應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終止手續。
第三章 廣播電視網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網是傳送廣播電視信號到用戶的網絡,包括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台、監測台(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等。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現代化、高標準的要求,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加強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 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微波台(站)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無線電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程序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條 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率和頻道,應當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配,按規定領取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執照,並按照核准的內容發射、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和轉播台的發射功率、天線高度、天線程式、台址等技術參數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開辦。企事業單位設立的有線電視台(站),應統一進入行政區域的有線網。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網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和鄉村建設規劃。
廣播電視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其設計、施工、安裝等技術方案應當經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廣播電視網工程施工安裝完畢,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規定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利用外資建設廣播電視網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 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應當向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許可證。進口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解碼器、解壓器以及其他境外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六條 農村廣播電視覆蓋網絡的建設由縣、鄉、村三級負責,採取衛星接收、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技術手段,逐步擴大農村廣播電視覆蓋面。
第二十七條 有線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用於事業發展。
有線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保證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按照批准的辦台宗旨和節目設置範圍開辦節目。播放節目應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節目質量,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封建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對其播放的節目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節目預告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確需更換或延遲原定節目的,應當預告。
第三十二條 採編製作廣播電視新聞節目,應當真實、客觀、公正,禁止採編和播放虛假新聞和有償新聞。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的設立和電視劇的製作實行許可證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須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按國家規定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使用規範化的語言文字和國家法定計量標準。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須按照國家規定報批。電視台播放的境外影視劇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播出的影視劇、綜藝節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應當按照規定完整地轉播中央和省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第一套節目。
第三十七條 電視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電視節目。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收轉台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節目內容完整地發射、轉播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開辦自辦節目和播放廣告。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節目應當遵守廣告法律、法規,不得播放含有虛假內容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不得在電視畫面上疊加字幕廣告,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廣告播出時間比例。
第四十條 教育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聯合頒發的有關規定播放教學節目。
第五章 廣播電視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確保廣播電視設施安全。
第四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應當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並經原審批機關同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補償。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妨害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射、傳送、接收和監測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頻道和擅自截留、接傳、解擾廣播電視信號。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依法從事廣播電視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阻礙。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稽查制度,保證廣播電視活動依法進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開辦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的,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播出,沒收設備,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其投資總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證照。
(一)未經批准增加節目套數或開辦專業頻率、頻道的;
(二)出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證照的;
(三)出租、轉讓頻率、頻道或者播出時段的;
(四)擅自變更台名、台標的;
(五)擅自變更發射功率、天線高度、天線程式、台址等技術參數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輕重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其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播出廣播電視節目有禁放內容的;
(二)未按規定轉播廣播電視節目的;
(三)擅自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或超出規定比例的;
(四)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許可證所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的;
(五)製作和播放虛假新聞和有償新聞的;
(六)違反規定在電視畫面上疊加字幕廣告的;
(七)違反規定開辦自辦節目的。
第四十九條 對危害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安全播出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當事人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頻道,擅自截留、接傳、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網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其警告,可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或者拒絕交納收視維護費用的,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可停止向其傳送信號,並按照規定追繳收視維護費。
有線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站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四條 在廣播電視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公共場所大型電視播放設施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第五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網的行業管理,不包括郵電部門管理的公用通信網。
廣播電視網的建設涉及公用通信網的,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與省郵電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解決。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