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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徵兵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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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徵兵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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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南省徵兵工作條例

(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1. 總則
  2. 職責與分工
  3. 兵役登記
  4. 平時徵集
  5. 獎勵與優待
  6. 法律責任
  7. 附則
  1.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建設,做好徵兵工作,確保兵員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徵兵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本條例所指徵兵工作,包括徵兵宣傳、兵役登記、預定徵集、確定服現役公民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等。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依法做好徵兵工作是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的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徵兵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開展國防教育,提高公民國防意識,增強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自覺性。

第五條 適齡公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應徵入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應屆畢業生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應徵入伍。

鼓勵、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畢業生應徵入伍。

  1.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公安、衛生、教育、監察、財政、交通運輸、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廣電、通信等有關部門組成徵兵領導小組,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和解決徵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第八條 徵兵領導小組下設徵兵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徵兵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徵兵工作條例》及其他有關徵兵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徵兵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審定新兵、接收退兵等工作;

(三)制定保證新兵質量的措施和廉潔徵兵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

(四)總結推廣徵兵工作經驗和做法,督促、指導下級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做好徵兵工作;

(五)有關徵兵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徵兵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徵兵工作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應徵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教育部門協助兵役機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開展國防教育和徵兵宣傳,負責應徵公民的文化程度審查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和義務兵家屬優待等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專業技能審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管理,指導、監督徵兵經費專款專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和協助接兵部隊及有關部門做好新兵運輸安全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廉潔徵兵監督檢查,查處徵兵工作中的違紀問題。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徵兵相關工作。

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激發廣大適齡青年參軍報國的熱情。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單位、本地的徵兵工作。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院校應當結合本校實際設立人民武裝部,在學校所在地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領導下做好本校徵兵工作。

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做好本校的徵兵工作。

  1. 兵役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

每年6月30日以前為全省兵役登記時間。

第十三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兵役機關的部署和要求,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10日前發出兵役登記公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省轄市或者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並於兵役登記開始7日以前將兵役登記事項通知適齡男性公民。

第十四條 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在兵役登記期間登錄全國徵兵網進行兵役登記,打印並持《男性公民兵役登記/應徵報名表》或網登號、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兵役登記站現場確認。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遞交確認。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省轄市或者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發放《兵役登記證》,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緩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省轄市或者縣(市、區)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督促本校適齡男性學生進行兵役登記。普通高等院校在進行新生學籍及在校生學年學籍電子註冊時,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在學生畢業離校時,應當查驗學生兵役登記情況,沒有登記的,應當督促學生登記。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當年應徵公民按照新兵徵集條件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初步考核,並按照上級規定的人數比例,擇優確定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並報經省轄市或者縣(市、區)兵役機關批准,由縣(市、區)兵役機關下發預定徵集通知書。

第十七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兵役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發現不符合徵集條件的及時予以調換。

第十八條 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離開兵役登記所在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兵役登記所在地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繫方式,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

第十九條 領取《兵役登記證》的適齡男性公民當年未能入伍的,下一年度應當到原發證單位進行核驗;變更戶籍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單位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單位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兵役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補發。

  1. 平時徵集

第二十條 本省每年的徵兵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當年的徵兵命令執行。

第二十一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二十二條 徵兵工作開始後,由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衛生、公安部門對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考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參加體格檢查。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年徵兵任務,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確定相應送檢人數。

第二十三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定新兵,應當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烈士和因公犧牲、傷病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集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符合徵集條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者畢業生,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普通高等院校人民武裝部應當張榜公布擬批准服現役的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名單,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在徵集期間,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服役期間保留其被錄用或聘用資格。

第二十六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和民政部門。其家屬憑《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 徵兵工作經費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1. 獎勵與優待

第二十八條 在職職工被徵集服現役的,原單位應當發給批准入伍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退出現役後選擇回原單位的,應當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第二十九條 適齡男性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徵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等履行兵役義務的活動,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出勤。

第三十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擁軍優屬活動,利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節日走訪慰問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等,在全社會營造擁軍優屬的氛圍。

第三十一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發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對到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應當給予優待補助或者其他獎勵。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應屆畢業生被批准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其家庭其他方面的優撫待遇。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應徵公民家屬積極支持、鼓勵親屬應徵,對當地徵兵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以及歸僑、僑眷積極應徵表現突出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提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機關批准,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徵兵辦公室應當對在徵兵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

  1.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或者體格檢查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徵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徵兵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方便或者故意把明顯不合格人員徵集入伍的;

(二)玩忽職守,泄漏徵兵工作機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利用職權,擅自辦理徵兵入伍手續的;

(四)出具假體格檢查結論、政治考核材料及其他虛假證明的;

(五)收受賄賂的;

(六)故意拖延辦理徵兵入伍手續,阻礙公民應徵入伍的;

(七)拒不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八)其他違反兵役法律、法規、規章、徵兵命令、政策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接受徵兵工作任務或者未完成徵兵工作任務的;

(二)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應徵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徵兵工作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拒絕、逃避徵集的應徵公民辦理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招錄、出國(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續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採取其他手段為應徵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幫助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徵兵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舉報。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1.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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