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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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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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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

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

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登記與辦證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市、縣(市),到其他地區暫時居住的人員。

寄養寄讀、探親訪友、出差、就醫、旅遊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暫住人口管理協調組織,協調解決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暫住人口的勞務及經營活動、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暫住人口必須遵紀守法,自覺履行維護治安秩序的義務。

第二章 登記與辦證

第六條 暫住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內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

暫住人口擬在暫住地暫住三十日以上的,應在到達暫住地七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整戶暫住的,須申領暫住戶口簿。

未滿十六周歲的暫住人口不申領暫住證。

第七條 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體工商戶雇用的暫住人口,由業主負責辦理。

(二)租賃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辦理;在賓館、旅店內租房三十日以上,從事務工、經營等活動的人員,由本人申領暫住證。

(三)外來成建制的務工單位、外地派駐的辦事機構,應編制實有暫住人口名冊,由單位負責辦理。

(四)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由單位負責辦理。

(五)社會力量辦學,應編制實有暫住人口名冊,由單位負責辦理。

(六)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辦理。

(七)罪犯、勞教人員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離監探親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由戶主或本人持監獄、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返回時須申報註銷。

(八)其他暫住人口,由本人辦理。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手續齊全的申領暫住證者,應當在當日內辦理。

第九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件。

第十條 暫住證應根據暫住人的申請,確定暫住時間,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有效期滿後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證手續;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辦理暫住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應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暫住證丟失,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手續。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其親友、房主或用工單位負責辦理註銷手續,並由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保護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

(二)宣傳暫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規,對暫住人口進行遵紀守法、社會公德教育;

(三)依法進行暫住人口登記、發證、註銷及證件審驗等管理工作;

(四)統計暫住人口數據;

(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做好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責任和措施,培訓管理人員;

(六)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事件和違反暫住人口管理規定以及侵犯暫住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勞動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就業證明時,應核查暫住證。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證時,對已婚育齡婦女應核查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過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沒有查驗證明的暫住人口,應在辦理暫住登記、發放暫住證的同時,要求其補辦計劃生育證明,並通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暫住人口頒發營業執照、進場交易證(攤位證)時,應核查暫住證。

第十六條 衛生部門對從事飲食服務行業的暫住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頒發衛生許可證時,應核查暫住證。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對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有職業、住所、經濟來源的暫住人口,應當保證學齡兒童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從事建築、運輸、採礦等行業負責人,外來成建制務工單位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業主是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人,並按下列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一)依照規定履行暫住人口登記和領證手續,不得雇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二)建立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落實安全保衛措施,檢查督促本單位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暫住人口增減變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

(四)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或提供違法犯罪場所。

第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人員;

(二)房屋出租後,租住人員租用房屋用途變更的,必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三)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四)發現可疑物品和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不得包庇違法犯罪或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業主或者暫住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第(一)至(六)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派出所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有第(七)至(九)項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及暫住戶口簿,經通知拒不辦理的;

(二)冒用他人暫住證、暫住戶口簿的;

(三)轉讓或出借暫住證的;

(四)故意塗改暫住證的;

(五)假報情況申領暫住證的;

(六)暫住證有效期滿或住址變動,不按規定辦理換領、繳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的;

(七)非法買賣、竊取暫住證的;

(八)偽造、變造暫住證情節輕微的;

(九)妨礙或拒絕公安機關查驗的。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築、運輸、採礦等行業和外來成建制務工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業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至(三)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業主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至(三)項規定之一,經通知拒不改正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五)項規定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暫住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件拖延不辦、故意刁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暫住證、暫住戶口簿由河南省公安廳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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