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

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

過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

省檔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人員編制,建設檔案館庫等設施,將檔案事業和重點檔案保護、搶救、徵集、徵購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四條 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及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對全省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省轄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所屬單位及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指導,並指定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

第六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設置國家檔案館,負責徵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本行政區域內各種門類的檔案,並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檔案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檔案專業知識並經考核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九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及時收集國家領導人到本地視察工作形成的檔案材料和對國家、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檔案材料,並注意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反映風土人情、名優特產的檔案材料。

第十條 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形成的檔案以及對反映、記載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天文、地理等自然現象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接收和保管。舉辦上述各類活動,主辦和參與組織的單位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活動形成的檔案。活動結束後六十日內,主辦單位應當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或註冊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管理登記手續。終止活動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其保管的檔案,並辦理檔案管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應當建立檔案。在其竣工驗收或鑑定時,應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國家對檔案的驗收、鑑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國有單位的檔案歸國家所有,應當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範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轉變所有制性質的,其檔案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合資、合作前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合資、合作經營後的檔案應當另立全宗;終止合同後,其檔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雙方協議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工作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其檔案屬企業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經協商同意,各級國家檔案館可以接收上述企業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進館。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屬於省級、省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二)屬於縣(市、區)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三)屬於專門、部門、企業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門確定。屬於永久保存的檔案,在專門、部門、企業檔案館保存滿三十年,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特殊情況需變更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期限的,須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對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範圍和技術要求有異議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處理和決定。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本單位編印出版的報刊、文集,以及志書、年鑑、大事記、組織史、政策法規匯編等按期歸檔,並送同級國家檔案館。

第十八條 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的本系統專業檔案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檔案損毀、散失和泄密,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條 各級檔案館應當根據需要,逐步配備適應檔案管理現代化的設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檔案保存價值和保管期限的確定,以及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必須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嚴禁擅自銷毀檔案。

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可以向社會徵集、徵購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鼓勵集體、個人自願捐贈檔案或將檔案寄存、委託國家檔案館代管。對於散存在社會上和境外的重要歷史檔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專項經費徵集、徵購。

第二十三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出賣。

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出賣、轉讓、贈送檔案,以及向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的複製件,必須嚴格遵守《檔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屬於國家禁止出境的檔案不得出境。

屬於國家允許出境的檔案,單位或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郵寄出境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申請,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或根據規定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檔案鑑定、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到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檔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對屬於開放範圍的檔案應當逐件鑑定、審定。對難以確定開放、控制使用的檔案,應當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公民和組織持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應當提供便利。中國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報請上級機關審查批准;利用其他單位所有的檔案,須經該單位同意。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的,須報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部門、專門、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的,由其歸屬的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涉及知識產權方面檔案的利用、公布,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非國有單位和個人在檔案館寄存、代管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應當徵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省國家檔案館應當逐步建立並完善全省性的檔案資料目錄體系,為利用者提供檢索服務。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國家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國家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檔案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

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委託代管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備案手續的;

(四)不按規定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應當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目錄的;

(五)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在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的檔案中,損毀、丟失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塗改、偽造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檔案損失,能夠確定檔案損失價值的,按照檔案損失價值予以賠償;不能夠確定檔案損失價值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檔案專家、鑑定人員評估確定後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進行審批的;

(二)不依法進行鑑定和驗收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檔案行政執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