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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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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和服務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及其相關的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堅持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節能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分別編制工業、農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節能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履行情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產品、設備、技術、工藝的研發、示範和推廣應用,促進節能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節能新風尚。

每年六月為全省的「節能宣傳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節能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干擾用能單位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妨礙節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根據區域和行業能源消費特點,按照差別化原則,將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編制節能報告,並按照節能審查權限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四條 對落後的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用能單位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組織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建築節能標準應當逐步提高,推進建築能效提升。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和監測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開展能源統計數據質量檢查,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並提高能源統計信息服務質量。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化系統,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節能產品目錄,發布節能技術和服務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購買節能服務、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節能專家隊伍等措施,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和用能設施改造、運營等服務,培育發展節能服務產業。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省轄市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發現節能目標完成進度滯後的,可以約談下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人;問題涉及範圍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約談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按照規定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費總量,降低煤炭消費比重,發展和推廣潔淨煤技術,提高終端用煤質量。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煤熱電機組和燃煤鍋爐,及時更新淘汰不符合環保、能耗標準的燃煤鍋爐。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集中熱力工程及配套管網規劃和建設,統籌熱源供應,提高建成區集中供熱率;推行冬季清潔取暖,加強煤炭減量替代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的新建建築實施分戶計量,對既有建築有條件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的,應當在五年之內改造完畢。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如實報送能源統計資料,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模式,提升節能管理水平,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三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等園區,應當統一制定能源利用規劃,實行能源高效清潔利用的生產和消費模式。

鼓勵園區採用熱電冷聯產、能源梯級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術,提高能源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鼓勵採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公交專用道,推廣大容量快捷公交系統,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運行效率,科學規劃、及時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公共交通行業應當率先採購、使用節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鼓勵公眾使用非機動、節能環保和新能源動力交通工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充電樁設施建設,設置非機動車道,方便群眾出行。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按照規定報廢、更新老舊營運車船。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車船,不得用於營運。

第二十六條 新建建築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既有建築應當實施節能改造。鼓勵建設超低能耗建築和近零能耗建築。

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保障性住房等建築,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鼓勵、支持其他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扶持。

推廣綠色建築材料,支持新建建築優先採用綠色、新型、節能建築材料和設備。

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築。政府投資或者主導的工程項目應當率先採用裝配式建築技術。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加強能源消費計量、統計、監測、審計、運行管理,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優先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

公共機構或者集中辦公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並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一)年能源消費量達五百噸標準煤以上的;

(二)年電力消耗二百萬千瓦時以上的;

(三)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因地制宜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設備,支持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農村居民生活等領域推廣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設備、產品。鼓勵農村建築採用節能設計,使用節能材料。

第二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淘汰落後的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支持工業企業開發、生產、使用清潔能源和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設備,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節能措施:

(一)建立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責任制,制定節約和合理利用能源計劃,實現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

(二)建立能源計量制度,正確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定期開展量值溯源,保證能源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三)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制度,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開展能源審計;

(四)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重點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確定並定期公布。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支持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和重點行業共性、關鍵節能技術研發,組織推廣能源節約、替代和循環利用的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定期發布全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定期發布節能產品名錄。

第三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節能技術研發改造和節能宣傳培訓。

第三十四條 鼓勵用能單位採用高效、節能的鍋爐、窯爐、變壓器、電動機、風機、泵類等設備和照明器具、電器等產品,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具有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清單的,政府採購應當落實優先採購政策。

禁止偽造、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鼓勵和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節能的專項資金,省轄市和縣(市、區)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用於以下節能工作:

(一)編制節能規劃,制定節能地方標準;

(二)重點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示範項目建設;

(三)節能工藝、技術、產品、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節能管理和監察能力建設;

(五)購買節能量審核、節能監測、能源審計、節能評審等節能服務;

(六)節能宣傳培訓和表彰獎勵;

(七)其他節能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運用價格手段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對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對能源消耗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能耗超限額加價政策。

第三十八條 引導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九條 用能單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融資、改造和用能設施運營的,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 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的用能單位,可以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願協議,承諾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淘汰落後設備、實施節能改造和加強用能管理等措施,超額完成下達承諾的節能目標。

簽訂節能自願協議的用能單位按照協議約定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額完成的節能量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用能單位與行業內能源效率先進的單位進行對標,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推廣和節能產品開發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對節能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從節約的能源價值中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監督檢查單位妨礙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節能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工業企業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超限額產品生產用電實施懲罰性電價,並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已設立節能監察機構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委託節能監察機構行使。

第四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節能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批准建設的;

(二)未依法履行節能監督檢查職責或者對應當責令改正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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