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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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
第三章 職責
第四章 權利、義務與保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 輔警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表彰獎勵、裝備被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烈士評定受理、調查審核及烈士遺屬撫恤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參與輔警招聘、薪酬確定以及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全省輔警用人額度核定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內,制定本地輔警年度用人計劃,徵得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公安機關輔警年度用人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輔警招聘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招聘使用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退役軍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專業特長的人員應聘輔警的,其學歷可以放寬至高中(中專)。
第十一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以下人員: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警察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
(四)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先聘用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三項可以單列計劃,定向招聘。
第十二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招聘輔警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和方案;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筆試、面試和體能測試;
(五)體檢;
(六)考察;
(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公示期滿後,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輔警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依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工作職責、服務年限和工資待遇等,並約定試用期。
第十四條 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可以採取其他測評方法招聘。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五條 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協助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日常防火指導;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六條 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七條 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義務與保障
第十八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待遇;
(三)參加業務技能和理論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履職,自覺接受監督;
(四)遵守公安機關制度和工作紀律;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輔警薪酬待遇應當參照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按照分類分級管理以及所從事工作等情況,合理確定。具體薪酬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輔警薪酬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依據前款規定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為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輔警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輔警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輔警在崗工作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等法定假期。
輔警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報酬或者適當補休。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健康檔案,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輔警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時,優秀輔警報考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的輔警管理部門,負責輔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輔警人員招聘、層級管理、教育訓練、定期輪崗、撫恤優待、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強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紀律作風訓練,加強忠誠教育、廉潔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高輔警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輔警的履職盡責、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層級管理、獎懲、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全省輔警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管理輔警編號。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持證上崗,按照規定穿着統一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和標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使用輔警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第三十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或者投訴。
受理檢舉、控告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三十二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制度的;
(五)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輔警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規章制度、損害公安機關聲譽,妨礙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輔警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輔警實施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侵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輔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非法製造、販賣輔警證件、制式服裝或者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貨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使用輔警證件、制式服裝或者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省監獄、司法行政戒毒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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