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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郵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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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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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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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郵政條例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政工作的領導,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郵政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六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七條 郵政企業、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證用戶合法權益。

第八條 郵政設施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

第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利用郵政網絡,積極為農村、農民、農業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在農村開展物流配送、金融助農等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農村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同時規劃、設計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同步建設、驗收。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列入城市改造計劃,擴建或者重建。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置郵政支局(所)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

火車站、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大專院校、城鄉社區、旅遊景區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建設配套的郵政設施,並提供方便郵政服務的作業場地和運輸通道。

第十三條 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郵政企業按照規定無償使用;由政府委託其他方建設的,郵政企業以建築安裝成本價購買或者優先租用。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五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等郵政設施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郵政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六條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設置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等費用。

郵政企業應當及時提出郵政報刊亭、郵筒的增設方案,並會同當地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核定郵政報刊亭、郵筒的設置位置。郵政企業應當自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設置。

第十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住宅、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用郵地址的,可以設置聯合收發室,並可以使用統一的收發章。

商用寫字樓未設置收發室的,可以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代收。

第十九條 城鎮住宅應當設置與居民戶數相應的信報箱。信報箱的設置、設計、安裝及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信報箱的建設由建設單位負責。信報箱應當與住宅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驗收工作應當由郵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其他單位參加。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住宅樓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信報箱的日常維修,費用可以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城鄉單位、住宅區、街道、村落的地址牌,應當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地名地址發生變更的,地名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二十一條 農村地區應當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郵站的投入和建設,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村郵站服務人員適當補助。

郵政企業應當支持和指導村郵站的建設,與村郵站簽訂服務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改造、重點建設等確需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徵收部門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方便群眾用郵和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近妥善安置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由徵收部門承擔所需費用。未作出妥善安置前,不得拆遷。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利用郵政網絡、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用郵需求。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前兩款規定的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業經營。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網點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用戶書寫服務台,並在明顯位置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業務單據書寫式樣、資費標準、服務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服務和監督電話。

郵筒(箱)應當標明開取時間和頻次;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啟郵筒(箱)。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村郵站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二次。對交通不便的山區、邊遠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及投遞頻次投遞。

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範予以投遞。

第二十八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准寄範圍、封裝規格、書寫格式,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和符合郵政行業標準的明信片、有效的郵資憑證。對符合要求的郵件,郵政企業不得拒絕收寄。

用戶交寄郵件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和無效郵資憑證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指導更正;不能更正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經投入信箱、郵筒的,退回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並註明退回原因和日期,免收退回費用;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無人認領,按無着郵件處理。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期限免費辦理查詢,並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查詢人。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在寄遞處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損毀或者延誤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郵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需要承擔其他責任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號碼,採取設置監督信箱、電子郵箱、受理用戶來信來訪等方式,接受社會和用戶對其服務質量和服務工作的監督和投訴。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

用戶對郵政企業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郵政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未作答覆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住宅區、新設立的單位,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郵政企業通郵。郵政企業應當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上述單位應當為郵件投遞提供如下條件: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從業人員的通行條件;

(二)有國家機關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三)已安裝接受郵件的信報箱或者已設立收發室;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應當辦妥手續。

對尚不具備以上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與其商定郵件的接收方式。

用戶變更名稱、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及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交給據郵件,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驗視確認郵件外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應當予以簽收。外包裝破損的,可以要求開拆驗視;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詳情單不符的,可以拒絕簽收,並在詳情單上註明原因、時間並簽名。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或者拖延、中止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二)擅自變更資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某項郵政業務、搭售其他業務或服務產品;

(三)積壓郵件、延誤傳遞時限;

(四)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五)延付、截留、挪用、冒領、貪污用戶款項;

(六)轉讓、出借、出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郵政專用品;

(七)違法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和使用郵政業務情況;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代收代投郵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傳遞郵件,並對郵件負有保密和保管責任。對錯投、誤投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代收代投郵件的單位和個人因過錯造成給據郵件的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延誤,導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郵政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誌。其他車輛不得噴塗。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經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省郵政管理部門共同核定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專用車輛,免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梁時,免收車輛通行費。

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專用車輛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八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進出港口和通過高速公路時,應當優先放行;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發生一般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郵件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嚴重違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迅速通知郵政企業,並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三十九條 省轄市、縣(市)郵政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同一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統一辦理年檢手續,免繳登記、年檢、變更費用。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四十條 在本省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快遞封裝、快遞運單等國家標準,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申請在本省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驗資報告、場地使用證明;

(四)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五)具備申請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網絡和運遞能力、查詢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六)通過國家職業技能資格鑑定的快遞業務員符合申請要求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快遞企業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確需延長時間的,經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予以批准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後,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第四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地域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經營國務院規定的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快遞企業不得以轉包、分包、加盟等形式授權、委託無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快遞業務。

第四十四條 快遞企業不得擅自中斷提供快遞業務。如確需臨時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七日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同時在營業場所及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告,並及時妥善處理未處理的快件。

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並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方可停止經營快遞業務。

第四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公安、國家安全和海關的監督管理,健全服務安全管理機構,完善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收寄驗視規定,保障寄遞安全。

第四十六條 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詳細註明快件的重量及資費等信息。

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應當準確填寫內件品名、種類、數量等信息,完整填寫寄(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同時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理無着快件。

第四十八條 快遞企業運營車輛標誌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快遞業務的車輛運遞快件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線、禁停地段行駛和停靠。

第四十九條 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可以由快遞企業統一向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在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中列明取得相應許可的各分支機構名稱,各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分支機構名錄,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項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六條第二款關於郵件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關於郵件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於快件的損失賠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完善社會監督,受理用戶申訴和舉報並依法查處,建立服務質量評價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服務質量情況。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監督職權:

(一)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郵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郵政、快遞企業執行郵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條例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反本條例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本條例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五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受理審核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申請,審核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徵求當地用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管理,規範快遞企業行為,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

第五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等行業協會的指導,加強行業自律。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開展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第五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正、文明執法。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及時增設郵筒、安排投遞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郵政、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行為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授權或者委託無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快遞業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業或者未按規定予以公告並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四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國家規定妥善處理無着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損壞郵政設施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要求其依法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二)郵政設施是指用於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支局(所)、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信箱、郵筒、郵政報刊亭、郵政便民服務站、郵政服務亭等。

(三)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四)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五)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六)無着郵(快)件是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快)件。

(七)村郵站是指設在行政村負責接收和轉投郵件的場所。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6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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